台湾式一般人格权研究r——以瑞士、德国民法为参照的比较分析

来源 :海峡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guiyuan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出于发展变化的不同阶段、借鉴不同法例和本身法治需要,在其创立的比较完善的“人格权法”中产生了的台湾式一般人格权,以1999年4月21日修订“民法”“债法”为界限,修正前之“民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人格权中认识的“前期台湾一般人格权”,溯源于瑞士《人格关系法》,其性质属于不具有母权功能的广义的一般人格权.修正后之“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中的“其他人格权益”,类似于德国司法确权的一般人格权解释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的“其他权利”,其性质属于狭义的一般人格权.其具有填补漏洞的功能,能够具体化为各种受保护的范围或新生的具体人格权.台湾式一般人格权由前期与后期不同性质的一般人格权共同构成,两者有机的结合,能够完整展现了台湾式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真实全貌和有益价值.
其他文献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文章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重点学习党史,同时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切实在实现“两
期刊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各经济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其自身展现出的跨界性、多主体性、创新性在制造业升级、消费模式创新、供给侧结构优化等领域均展现出强大的助推力,但其中也出现了急需治理的弊端。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法治”是必由之路,而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经济治理也必然会遵循此方式,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对治理进程中出现的风险、危害。
骆越文化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骆越人民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重点做好调查、摸清遗产存量,建立资源数据库,宣传普及文化知识,建立文化博物馆和文化保护区等工作。
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评价指标,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与城市相比,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较为缓慢,面临着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乡村干部群众缺乏法治信仰、乡村社会治理规则匮乏、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现实挑战,对此,需从积极培育社会治理主体,完善乡村社会治理规则,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树立干群法治信仰等方面进行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贡献得到广泛认可,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在融资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形成发展及消亡的自身规律。本单元的讲习思路不仅需要学生通过线上自学,充分理解我国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格局是随着民族自身发展规律造就的,还需在线下翻转课堂中,带领学生以生机勃勃的校园生活具体环境比拟薪火相传的民族社会历史范畴,具体感悟民族过程。
《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修订并颁布实施以来,顺应实践发展。特别是提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条件,这是对行政行为的再一次重新界定,但是该界定条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与之相伴随的还有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间是不是应该和一般起诉期间相同,以及不同诉讼种类判决之间的转换问题等,都与我们具体的实务相关,所以,无效行政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用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价值理论模式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区分了良法与恶法,厘清法律价值理论模式的基本概念。分析中西方法传统法学大家提出的法律价值理论模式,对比中西方传统法价值理论模式的不同:现阶段我国法律价值理论模式的调和和选择路径深值研究。
摘 要:《论语》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作,蕴含着丰富的修身思想,在道德观方面包括“义”“礼”“孝”“信”,在学习观方面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在处世观方面包括人际关系、生活观念、家国意识等,其对当代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有着重要的影响。应积极探索将《论语》修身思想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功能,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积极借鉴。  关键词:《论语》;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治迈向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渐进和完善。该制度源于古罗马时期,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弱者利益。把居住权写入《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法治领域兼容并蓄的思想。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改变了历史中只存在地役权没有人役权的局面。然而,法律条文规定的还比较简陋,有许多问题还需要探讨。例如,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属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以及居住权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并存时的问题。短短的六个条文来规定居住权制度不足以明确居住权的内涵,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解释学等角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