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特点及律师办案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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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师在办理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第二审程序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尤其应紧紧围绕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所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护,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 律师辩护 注意问题
  作者简介:王梅霞,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教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研究方向:犯罪学等法律实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3-02
  一、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是上诉审程序,因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而且当事人上诉或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2.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可纠正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
  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可能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第二审程序给诉讼双方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可以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或者维持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充分发挥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这一重新审判的程序,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3.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三)有关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特别规定
  1.对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资格规定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上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
  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法律只是赋予他们请求抗诉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提起上诉。
  2.对上诉、抗诉理由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权人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做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只有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訴。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第三,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需注意的是,在提出上诉或抗诉后以及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方或抗诉方在原有理由基础上仍可作补充阐述或提出新的理由。
  3.对上诉、抗诉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对提出上诉和抗诉方式的规定
  上诉人提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与此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5.对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6.有关全面审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7.有关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律师办理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上诉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一审判决或裁定宣告后,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委托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律师一定要注意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间,在规定的期间内要递交上诉状和证据材料,千万不能延误。
  (二)认真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律师在代理二审刑事案件期间,通过阅卷或会见等方式了解到侦查机关已收集到某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在一审卷宗中没有收录,公诉机关也没有在一审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那么律师一定要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在二审中提交这些证据。
  在二审期间,如果律师了解到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新的证据,一定要申请办案机关尽快取证,或者律师依法自行取证。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等的规定。
  在取证方面,切记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越雷池一步。会见时,要遵守会见的纪律和制度,不能因为同情心或为了让委托人高兴而违反纪律,葬送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
  (四)尽量与被害人或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能够赢得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的。如果一审期间,被告人未能赢得被害人方的谅解,那么在二审期间,律师在征得被告人方同意的前提下,要及时沟通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签署的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此外,律师要告知被告人把自己写的悔过书交给法庭,表明自己有一个良好的悔罪态度,对量刑也有一定的作用。
  例如,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魏某某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魏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对魏某某判处缓刑的理由和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后二审法院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还有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胡某某上诉。二审期间,胡某某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贾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贾某的谅解,且胡某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五)提醒被告人在看守所里要遵守各项规定
  一审宣判后,有的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心生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有可能继续犯罪。律师一定要告诫被告人认真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争取好的悔罪表现,而不能节外生枝,更不能触犯法律再次犯罪。律师要劝服被告人相信法律的公平,相信律师一定会竭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一审存在的错误进行辩护,而不能胡辩、乱辩、瞎辩
  刑事案件进入了二审,也就是进入了刑事案件的终审阶段,二审所做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需经过一个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不能再上诉。对于被告人来讲,二审是其改判的最后机会,被告人往往都要牢牢抓住,也就会给律师施加很大的压力。律师在此阶段一定要头脑冷静,不能急功近利,切勿不顾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胡辩、乱辩、瞎辩,更不能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断送自己的前程。
  有个法律援助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因与邻居赵某某求奸不成,就恼羞成怒,残忍地杀死了赵某某,恰巧被赵某某的儿子王某某看见,便又杀人灭口,掐死了王某某。张某为了焚尸灭迹,一把火烧了赵某某的房子。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张某不服而上诉。二审期间,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张某主观恶性不深,手段并不是极其残忍,后果也不是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是极大,不应判处死刑。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该辩护人的辩护内容引起了被害人家属的极大不满,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对该辩护人也产生了质疑和反感。如果违背案件事实而随意发表类似的辩护意见,不但起不到辩护作用,反而可能适得其反。
  三、结语
  虽然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密不可分,但也有很多特殊之处。律师辦理二审程序中的刑事案件,必须掌握此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办案的注意事项,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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