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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不仅影响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在更深层上触及了整个社会的制度安排,从而成为体制改革走向深化和整个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尺。
一、吉林省行业协会发展的基本状况
(一)机构和人员状况。目前,我省共有全省性工商领域行业协会84个,既有政会没有分离的行业协会,也有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行业协会。主要分布在汽车、粮食、建筑、纺织、电信、石化、医疗、食品、金融、石油、商贸等50余个行业。在机构和人员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官办的,即附属于政府某个部门,与所属部门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在开展社团规范化建设后,许多行业协会仍然是“政会不分”,纯粹民间的、自发的行业协会还比较少;二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2/3以上是兼职的,只有少数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是专职的。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也不平衡。长春市和吉林市相对发展较快,特别是一些自发性行业协会已经开始出现。从行业协会的数量来看,长春市和吉林市也相对多一些,说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与行业协会的发展速度是成正比的。
(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目前,我省的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是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另一方面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管理。登记注册管理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办法。在省里登记注册的84个行业协会主要分布在工商领域,大致分为3种类型:政府部门行业管理;企业间的行业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即依附于各个部门的行业协会。从这3种类型看,我省的行业管理是由部门管理脱胎而来的,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因此,大部分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覆盖面过窄,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这些协会的成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会员企业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近些年也出现了少数不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的完全独立的民间协会、商会等,并逐步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三)工作运行状况。目前,现有的行业协会基本能够正常运转,能根据行业协会的宗旨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中发展得比较好的,约占25%,由于职能到位,在信息提供和协调组织方面都赢得了会员企业的信任,正朝着自治性组织的方向发展。如银行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能有效地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勉强维持的,约占60%,由于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以提供简单的信息服务为主,同时承办政府委托的一些工作;难以支撑的,约占15%,这类行业协会既无信息功能,更谈不上协调会员间的集体行动。从上述分析看出,我省行业协会的发展参差不齐,能够发挥作用的少,维持运行的占一半左右,说明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难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性,其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发展比较好的行业协会发挥了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抑制同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能够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行业动态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强化监管力度,对内解决纠纷,对外协调关系。
但是吉林省的行业协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认识不到位,官办色彩较浓,依赖性过强;职能不到位,无力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会员单位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政策不配套,管理人才缺乏;资金没有保障,机构运转受阻。
二、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是提高政府职能的有力支撑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变,需要建立一个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庞大的现代中间组织体系。事实上,无论是以资本权力方式运作的市场化企业,还是以公共权力方式运作的民主化政府,两者在许多领域还都存在一些缺陷。而有别于政府与市场的以社会权力方式运作的中间组织,因其具有非盈利性、中介性、多样性等特征,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需求。做为行业协会也要扩大代表性,强化功能,规范运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培育和发展吉林省行业协会的对策
要将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纳入各级政府改革的总体框架,形成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具体配套政策,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管理运作机制,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行业协会的紧迫感
从振兴老工业基地上提高认识,增强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紧迫感。从改制转型上提高认识,找准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定位。行业协会和政府完全是两类性质的组织,决不是简单地在政府机构改革之时,把一些职能让渡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必须在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从改制转型入手,找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定位。政府的哪些职能行业协会可以接过来,哪些职能行业协会不能接,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
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行业协会按照“自愿入会、自理会费、自筹经费”的原则,自主办会,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政府主要做好推动、引导和规划工作,依法对行业协会监管,应将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的审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价格协调和资信证明等工作。
把握好行业协会设立的重点。政府要按照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优化产业结构,围绕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等战略目标,引导、整合、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与结构,侧重在优势行业、支柱行业、新兴行业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发展市、县两级的行业协会,对省级行业协会的设立要从严掌握,杜绝不顾行业分布情况,简单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现象。通过行业协会协调、自律、服务的功能和政策信息传导机制,组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国际经济活动,适应加入WTO后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协会管理框架
构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协会组织管理结构。打破现行的主管单位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合一的管理模式,构建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统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制。针对现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乏宏观调控协调的问题,上海市设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北京市也决定设立类似机构,由其行使宏观协调职能。吉林省可借鉴上海、北京等地的经验,结合省情特点,对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做适当调整。设立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作为专司行业协会事务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全省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颁布行业强制性规范意见,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布局调整和规范发展,监督行业协会的规范运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继续负责全省的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年检等工作。对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范等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实现政会脱钩。凡行业协会的日常机构与政府部门合署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分设。在人员脱钩方面,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及其他实质性职务,原则上也不兼任名誉职务,确实需要兼任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凡在行业协会兼任实质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编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在资产脱钩方面,凡使用政府部门财产的行业协会,在政会脱钩改革期间,应与政府部门签订财产使用合约,规范双方的财产使用关系。对目前行业协会使用的办公用房,凡产权不属于行业协会的,自政会脱钩改革完成的一定期限内,由政府部门借给行业协会无偿使用,产权归属不变;对行业协会占用的车辆、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或按资产评估值折价出售给行业协会,或由政府部门作为资助无偿划拨给行业协会。在财务脱钩方面,凡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实行会计合账或财务集中管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单独建账,实现财务独立。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行业协会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构建“自治、自主、自律、自养”的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中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我省行业协会实行社团编制,即对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可根据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的收支情况,提出社团编制数额,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请登记机关核定。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人事管理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参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尽快建立起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活动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稳步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治理整顿。对一些无行业代表性、未开展正常活动、不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予以注销;对不利于市场规范、重复设置及行业覆盖面日益萎缩的行业协会要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些行业覆盖面大、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进行梳理、细化和分拆;对一些会员企业少、行业内企业入会率低的,要限期提高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力争吸纳全社会同行业,尤其要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在我省注册的外省市企业入会。实行“一业一会”制,同一地区一般不搞一业多会,行业协会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新设的行业协会,同行业入会率不能低于20%,产值争取达到50%以上,对区域内分布较集中的行业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设立全省性行业协会。
(三)行业协会要准确定位,发挥职能作用
各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考虑到吉林省目前的行业协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行业协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做好下列工作:
1.开展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业务咨询活动。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行业调查资讯。
3.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认证,开展行检行评。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开展行业资格的资质审定、执业资格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4.利用信息优势,组织联合攻关,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行业重大技术改造,开展项目论证以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5.帮助会员单位解决经贸纠纷,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指导或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建立本行业损害、反补贴预警监测系统和案例库,政府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诉讼案申请。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
7.组织搞好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8.组织职业技术培训,尤其要结合本行业情况组织行业培训。
四、制定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
1.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迫切需要从行政法规方面确立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并就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设立方式、职能定位、办会原则、退出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当前,应抓紧制定《吉林省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全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全面的规划和安排。同时,要在广泛征求政府各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吉林省行业协会条例》。
2.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对脱钩改制的行业协会,在运行中需要扶持的,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助。财政部门应拨给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
3.收取会费实行免税政策。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要在章程中载明,标准由会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会费收入为非应税项目,免征营业税。允许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人才培训、技术讲座、举办会展等服务活动。
4.实行政府购买新机制。凡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代行职能或代办事项,如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产业损害调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取证等服务,应逐步实行有偿购买制。
(课题负责人:罗亦非 课题组成员:吴美林王晓红王 典 孙靖涛范秋明 衣琳 魏殿君 执笔:吴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