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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已经在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普及。作为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泛的新型媒介,自媒体平台在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普及法律知识、预防犯罪和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或检察干警个人开设的自媒体平台对于检察调研工作也有着重要的、独特的价值,这种价值需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应用。
关键词 自媒体平台 检察工作 应用
作者简介:张鑫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3
一、 传统媒体在检察调研工作中的局限性
(一) 区域局限性
在自媒体平台普及前,检察调研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媒体,如期刊杂志、报纸、电视新闻等。但这些传统媒体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其报道、涉及的检察信息多限于本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和队伍建设成果,从而限制了调研工作的信息来源。虽然传统媒体中也有一些跨区域、全国性的媒介,但由于报纸篇幅、电视节目时间长度等因素的限制,其传递的检察信息也往往较为分散、琐碎,有时并不详尽全面。因此,如果调研工作涉及的研究对象是较为宏观的、需要以跨越地域的视角去观察和分析的问题,传统媒体传递的信息和其参考价值便相对有限,调研者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来自不同渠道的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复杂的整理工作,才能得出比较全面、准确的研究结论。
(二) 信息传达方式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工作、生活状态,是检察调研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调研者需要了解检察机关及干警真实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及干警),才能准确研究、探讨对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履职保障问题,进而提出合理对策,助其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因此,调研者有必要了解、分析干警对待工作和人生的观点与意见。而作为重要信息来源的新闻、报纸等传统媒介虽然也会报道许多与检察干警工作、生活有关的内容,但这种传达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原因在于,传统媒介传达的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相关信息,往往并非作为事件亲历者的干警直接叙述,而是通过媒体工作者收集、转述的。因此,在传达的过程中,这些信息不可避免地经过了一些艺术加工,有时还会带有报道者的主观色彩,使得其可能存在片面性,甚至可能存在一些对检察机关和干警的曲解、误读、刻板印象。正如一位法律文学作家所言,“(有些作品中)人物的塑造容易落入‘高大全’的劳动模范似的俗套,或者完美无缺,政治上一贯正确,加班工作不顾家庭;或者雷锋式的热心慷慨,好人好事不断,但跟检察工作毫无关系。这就仿佛抛弃了主题——检察人员的灵魂所在。” 可见,这种存在曲解、误读、刻板印象的信息,如果被调研者作为参考资料使用,就有可能对调研工作造成误导,使得检察机关和干警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难以被发现,进而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三) 成本的局限性
由于大部分传统媒体具有地域局限性,因而调研者在借助传统媒体对一些宏观性问题进行调研时,必须首先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筛选和整理来自不同地区媒体的相关资料,才能获得较为全面、客观的研究依据,最终得出准确的研究结论。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检察调研工作所需的时间成本,不利于提高调研工作的效率。同时,一些依托传统媒介进行的调研工作,流程相对繁琐,不仅耗费了调研工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还会给参与调研的检察机关和干警带来一定的负担。例如,有的调研工作者为了获得客观、真实的一手资料,而采取与当地媒体联合的调研方式,通过媒体取得检察机关的协助,进而获得参观访问检察机关的机会,或组织干警进行访谈、座谈会等活动,由此获取媒体所需的宣传素材和调研者需要的相关信息。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调研者掌握准确、充足的参考材料和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宣传报道,但却占用了检察机关和干警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并涉及较复杂的审批等程序,因此它同样是一种成本较高、不适于广泛使用的调研途径。
二、自媒体平台对传统媒体局限性的突破
(一)打破区域限制——信息传播范围和速度的提高
自媒体平台的普遍适用,大大扩展了信息传播的范围,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调研者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如果需要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检察机关的相关情况,则只需关注这些检察机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并在必要时通过自媒体平台与检察机关进行互动,即可立刻获得所需要的资料,而无需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筛选、整理各地区的新闻报道、网络消息等信息,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调研的效率,并有力保障了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全面性。同时,通过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某一省区最高级别检察机关的自媒体,调研者还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在检察系统内推广、落实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举措,进而及时对它们进行研究分析,促使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发展完善,对检察工作和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正如新浪网副总编辑陆洋对最高检官方微博所产生的巨大作用的评价:“既能避免二传手信息的误传,也能促使网民养成关注检察微博获取新闻的习惯。”
(二) 改变信息传达方式——检察干警从“对象”转变为“叙述者”
在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下,检察干警往往是被宣传、被报道的对象,其亲自、直接叙述工作、生活方面相关信息的机会较少,调研者只能通过媒体的转述了解检察干警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因而难免产生误读。而自媒体平台在检察机关和干警当中的普及,却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媒体的这一缺陷。在自媒体时代,检察干警直接参与到自媒体信息的编辑、发送工作中,还有的检察干警甚至利用工作之余开办了个人的微博、微信公众号,这就使得检察干警的身份从“被叙述的对象”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叙述者,直接叙述其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阐明其面临的一些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并澄清公众对检察机关和干警的误解。例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官王某通过其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积极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了解,并推动法律工作者内部的相互理解,“借助新媒体扁平化、快速化的特性,搭建桥梁”; 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政工干警庄某,借助其单位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其创作的漫画《检察政工干部的速度与激情》,使得许多网友了解了政工干警对检察工作的辛勤付出,并通过该作品纠正了群众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一些不当认识,因而获得网友好评。 还有诸多类似例子,都表明在自媒体时代,检察干警已经获得了表达干警诉求、反映检察工作真实情况的有效渠道和充足机会,而这无疑为调研工作者提供了丰富并且真实可靠的研究素材,使得调研者能够从干警的直接叙述中准确发现、及时把握值得探索的问题(特别是与干警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关注广大干警对于这些问题的意见而集思广益、汲取智慧,最终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三) 节约成本——大大增强调研工作的灵活性
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调研的一大优势便是极大地增强了调研工作的灵活性,调研的时间、地点、方式均因自媒体平台的应用而摆脱了以往的许多限制。例如,对干警的访谈、调查问卷可以依靠干警的微信群迅速、顺利地完成;调研所需素材、论点可以直接从检察机关或干警开设的自媒体的信息中获取;一些必要的交流探讨可以通过与法学专家、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微博、微信互动来进行。类似例子较多,在此不赘述。这些依托自媒体平台的调研工作,可以利用晚间、周末、假期完成,节省了调研者和参与调研人员的大量时间,并且摆脱了空间的限制,无需耗费过多的财物资源,从而提高了调研效率、节约了调研成本。
三、思索:进一步开发自媒体平台的应用价值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自媒体平台对于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而其应用价值也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更有力的发掘。从长远来看,对于自媒体平台的进一步应用,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自媒体信息资料数据库,对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自媒体发布的一些优秀的、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保管,方便调研者的查阅和参考;二是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则,对调研者在调研工作中使用自媒体平台的行为进行规范,在保障调研工作高效开展的同时,也要坚决防止干警的个人隐私和司法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受到侵犯;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创新。例如,将检察机关及干警对本单位自媒体的利用效率作为考核单位宣传、调研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促使检察机关及广大干警不断探索自媒体的利用价值、提高其利用效率;对干警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探讨法律问题、传播检察职能知识的行动予以肯定和表彰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需要不断完善、丰富自媒体平台的内容和功能,并协同兄弟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推进自媒体宣传工作的开展,为检察调研工作和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事业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启示。
注释:
李红笛.当文学插上法律之翼.检察日报.2015年5月22日,第5版.
杨柳.3000万粉丝从这里了解检察——最高检新媒体运营故事.检察日报.2016年2月22日,第1版.
李玲.公务员为何爱办自媒体:“实在有太多东西值得写”.南方周末.2016年6月16日.
2015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丰泽检察”微信公众号内容.检察政工干部的速度与激情.
关键词 自媒体平台 检察工作 应用
作者简介:张鑫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3
一、 传统媒体在检察调研工作中的局限性
(一) 区域局限性
在自媒体平台普及前,检察调研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媒体,如期刊杂志、报纸、电视新闻等。但这些传统媒体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其报道、涉及的检察信息多限于本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和队伍建设成果,从而限制了调研工作的信息来源。虽然传统媒体中也有一些跨区域、全国性的媒介,但由于报纸篇幅、电视节目时间长度等因素的限制,其传递的检察信息也往往较为分散、琐碎,有时并不详尽全面。因此,如果调研工作涉及的研究对象是较为宏观的、需要以跨越地域的视角去观察和分析的问题,传统媒体传递的信息和其参考价值便相对有限,调研者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来自不同渠道的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复杂的整理工作,才能得出比较全面、准确的研究结论。
(二) 信息传达方式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工作、生活状态,是检察调研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调研者需要了解检察机关及干警真实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及干警),才能准确研究、探讨对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履职保障问题,进而提出合理对策,助其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因此,调研者有必要了解、分析干警对待工作和人生的观点与意见。而作为重要信息来源的新闻、报纸等传统媒介虽然也会报道许多与检察干警工作、生活有关的内容,但这种传达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原因在于,传统媒介传达的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相关信息,往往并非作为事件亲历者的干警直接叙述,而是通过媒体工作者收集、转述的。因此,在传达的过程中,这些信息不可避免地经过了一些艺术加工,有时还会带有报道者的主观色彩,使得其可能存在片面性,甚至可能存在一些对检察机关和干警的曲解、误读、刻板印象。正如一位法律文学作家所言,“(有些作品中)人物的塑造容易落入‘高大全’的劳动模范似的俗套,或者完美无缺,政治上一贯正确,加班工作不顾家庭;或者雷锋式的热心慷慨,好人好事不断,但跟检察工作毫无关系。这就仿佛抛弃了主题——检察人员的灵魂所在。” 可见,这种存在曲解、误读、刻板印象的信息,如果被调研者作为参考资料使用,就有可能对调研工作造成误导,使得检察机关和干警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难以被发现,进而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三) 成本的局限性
由于大部分传统媒体具有地域局限性,因而调研者在借助传统媒体对一些宏观性问题进行调研时,必须首先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筛选和整理来自不同地区媒体的相关资料,才能获得较为全面、客观的研究依据,最终得出准确的研究结论。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检察调研工作所需的时间成本,不利于提高调研工作的效率。同时,一些依托传统媒介进行的调研工作,流程相对繁琐,不仅耗费了调研工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还会给参与调研的检察机关和干警带来一定的负担。例如,有的调研工作者为了获得客观、真实的一手资料,而采取与当地媒体联合的调研方式,通过媒体取得检察机关的协助,进而获得参观访问检察机关的机会,或组织干警进行访谈、座谈会等活动,由此获取媒体所需的宣传素材和调研者需要的相关信息。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调研者掌握准确、充足的参考材料和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宣传报道,但却占用了检察机关和干警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并涉及较复杂的审批等程序,因此它同样是一种成本较高、不适于广泛使用的调研途径。
二、自媒体平台对传统媒体局限性的突破
(一)打破区域限制——信息传播范围和速度的提高
自媒体平台的普遍适用,大大扩展了信息传播的范围,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调研者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如果需要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检察机关的相关情况,则只需关注这些检察机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并在必要时通过自媒体平台与检察机关进行互动,即可立刻获得所需要的资料,而无需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筛选、整理各地区的新闻报道、网络消息等信息,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调研的效率,并有力保障了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全面性。同时,通过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某一省区最高级别检察机关的自媒体,调研者还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在检察系统内推广、落实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举措,进而及时对它们进行研究分析,促使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发展完善,对检察工作和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正如新浪网副总编辑陆洋对最高检官方微博所产生的巨大作用的评价:“既能避免二传手信息的误传,也能促使网民养成关注检察微博获取新闻的习惯。”
(二) 改变信息传达方式——检察干警从“对象”转变为“叙述者”
在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下,检察干警往往是被宣传、被报道的对象,其亲自、直接叙述工作、生活方面相关信息的机会较少,调研者只能通过媒体的转述了解检察干警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因而难免产生误读。而自媒体平台在检察机关和干警当中的普及,却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媒体的这一缺陷。在自媒体时代,检察干警直接参与到自媒体信息的编辑、发送工作中,还有的检察干警甚至利用工作之余开办了个人的微博、微信公众号,这就使得检察干警的身份从“被叙述的对象”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叙述者,直接叙述其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阐明其面临的一些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并澄清公众对检察机关和干警的误解。例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官王某通过其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积极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了解,并推动法律工作者内部的相互理解,“借助新媒体扁平化、快速化的特性,搭建桥梁”; 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政工干警庄某,借助其单位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其创作的漫画《检察政工干部的速度与激情》,使得许多网友了解了政工干警对检察工作的辛勤付出,并通过该作品纠正了群众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一些不当认识,因而获得网友好评。 还有诸多类似例子,都表明在自媒体时代,检察干警已经获得了表达干警诉求、反映检察工作真实情况的有效渠道和充足机会,而这无疑为调研工作者提供了丰富并且真实可靠的研究素材,使得调研者能够从干警的直接叙述中准确发现、及时把握值得探索的问题(特别是与干警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关注广大干警对于这些问题的意见而集思广益、汲取智慧,最终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三) 节约成本——大大增强调研工作的灵活性
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调研的一大优势便是极大地增强了调研工作的灵活性,调研的时间、地点、方式均因自媒体平台的应用而摆脱了以往的许多限制。例如,对干警的访谈、调查问卷可以依靠干警的微信群迅速、顺利地完成;调研所需素材、论点可以直接从检察机关或干警开设的自媒体的信息中获取;一些必要的交流探讨可以通过与法学专家、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微博、微信互动来进行。类似例子较多,在此不赘述。这些依托自媒体平台的调研工作,可以利用晚间、周末、假期完成,节省了调研者和参与调研人员的大量时间,并且摆脱了空间的限制,无需耗费过多的财物资源,从而提高了调研效率、节约了调研成本。
三、思索:进一步开发自媒体平台的应用价值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自媒体平台对于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而其应用价值也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更有力的发掘。从长远来看,对于自媒体平台的进一步应用,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自媒体信息资料数据库,对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自媒体发布的一些优秀的、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保管,方便调研者的查阅和参考;二是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则,对调研者在调研工作中使用自媒体平台的行为进行规范,在保障调研工作高效开展的同时,也要坚决防止干警的个人隐私和司法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受到侵犯;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创新。例如,将检察机关及干警对本单位自媒体的利用效率作为考核单位宣传、调研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促使检察机关及广大干警不断探索自媒体的利用价值、提高其利用效率;对干警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探讨法律问题、传播检察职能知识的行动予以肯定和表彰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需要不断完善、丰富自媒体平台的内容和功能,并协同兄弟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推进自媒体宣传工作的开展,为检察调研工作和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事业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启示。
注释:
李红笛.当文学插上法律之翼.检察日报.2015年5月22日,第5版.
杨柳.3000万粉丝从这里了解检察——最高检新媒体运营故事.检察日报.2016年2月22日,第1版.
李玲.公务员为何爱办自媒体:“实在有太多东西值得写”.南方周末.2016年6月16日.
2015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丰泽检察”微信公众号内容.检察政工干部的速度与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