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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不是我国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不是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不是联合档案室,而是档案中心。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它必须带有“档案”二字,二是它必须由档案局管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键词:文件中心;联合档案室;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档案中心
文件中心首先出现在“二战”期间的美国,战后在欧美等国家流行起来。也正是有了文件中心的实践,国外档案学界受到启发,将文件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称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从而为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上世纪80年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传入中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甘肃永靖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文件中心。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我国档案学界对如何认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文件中心是有着极大的争议的。2000年12月10日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在谈到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时,有一项内容就是“研究建立基层文件中心的实施方案,在北京、青岛、深圳等地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2002年9月,深圳市正式成立了文件中心。2003年7月,珠海市也成立文件中心。
尽管我国有几个地方已经建立了以文件中心命名的机构,但我国档案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们应当吸取文件中心的优点,将文件中心本土化。由于认识不一致,档案学界呈现出多种观点,除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外,还有认为应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有提出建立机关联合档案室的,有主张建立联合档案室的。笔者以为,我国已经建立或主张建立的所谓文件中心很少具有中国特色。
1 误区之一:我国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
我国甘肃永靖以及广东深圳、珠海已经建立了文件中心。如果我国现有的文件中心已经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已经完全中国化了,我们再谈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我国建立的文件中心,难道没有中国特色,还没有中国化?
我们知道,文件中心起源于国外。对照我国文件中心保管的对象,我国文件中心保管的其实是档案,所以我国建立文件中心是以撤销机关档案室为前提的。我国的《档案法》明文规定档案是历史记录。我们不加区别地引进文件中心概念并建立文件中心机构,并不具有中国特色,或者说并未中国化。
也许有人会指出,文件中心中的文件是个大文件概念,在大文件概念下,档案属于文件,所以文件中心也可以认为是档案机构。笔者以为,如果文件包括档案的话,那么,文件与档案有没有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那么,我们为何还要使用档案术语,那就干脆取消档案概念,只用文件概念好了。如果我们不能取消档案概念,不能否认文件与档案的区别,那么,我们必须明确文件中心这一机构究竟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如果是档案机构,那么,在机构名称上必须有明确的档案二字。而我国甘肃永靖以及广东深圳、珠海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恰恰没有档案二字。既然将档案机构中最重要的档案二字都丢弃了,我们还能说我国建立的这些文件中心是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文件中心吗?
笔者在《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一一文件中心思考之一》一文中,首先探讨文件中心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这一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宜含糊。就是国外建立的文件中心或类似机构,也考虑到了各自的档案概念,有的国家称为文件中心,有的国家称为“中间性档案馆”或别的名称,并不是一律不加区别都称为文件中心。
以深圳文件中心为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明确认定文件中心是文件机构。还有,该条例所称的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从该条例给出的文件和文件中心概念看,两者是吻合的。但该条例第八条又规定:“文件未纳入文件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由此看来,该条例中的文件与档案概念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向文件中心移交的是文件,不向文件中心移交的是档案。另外,该条例是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档案法》这部法律是有冲突的,因为《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在该条例中有的是文件,并不是档案。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下位法与上位法应该谁服从谁呢?退一步说,即使不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我们也只能说深圳文件中心只具有自己的地方特色,而不能说具有中国特色。
同样,珠海市文件中心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一面说档案是历史记录,一面又说文件是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那么移交到文件中心保管的究竟是文件还是档案呢?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市、区文件中心”,也就是说市、区文件中心是档案机构。但有文章写道:2003年7月16日,“珠海市文件管理机构一一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经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标志着珠海市的档案管理体制实现了重大改革”,明确认定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文件管理机构。
很显然,深圳文件中心、珠海文件中心之所以会有如此明显的矛盾,与我们对文件中心机构的性质、保管对象的认识不一致有关。笔者以为,解决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正本清源,从名称上明确现有的文件中心是带有“档案”二字的档案机构,或者干脆说,就是将文件中心更名为档案中心。
2 误区之二: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
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展提供可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这一工作。2002年7月,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就机构而言,名称不一,如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现行文件中心、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现行文件资料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服务中心、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等(为便于表述,本文统称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但档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文档管理中心、
关键词:文件中心;联合档案室;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档案中心
文件中心首先出现在“二战”期间的美国,战后在欧美等国家流行起来。也正是有了文件中心的实践,国外档案学界受到启发,将文件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称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从而为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上世纪80年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传入中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甘肃永靖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文件中心。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我国档案学界对如何认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文件中心是有着极大的争议的。2000年12月10日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在谈到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时,有一项内容就是“研究建立基层文件中心的实施方案,在北京、青岛、深圳等地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2002年9月,深圳市正式成立了文件中心。2003年7月,珠海市也成立文件中心。
尽管我国有几个地方已经建立了以文件中心命名的机构,但我国档案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们应当吸取文件中心的优点,将文件中心本土化。由于认识不一致,档案学界呈现出多种观点,除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外,还有认为应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有提出建立机关联合档案室的,有主张建立联合档案室的。笔者以为,我国已经建立或主张建立的所谓文件中心很少具有中国特色。
1 误区之一:我国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
我国甘肃永靖以及广东深圳、珠海已经建立了文件中心。如果我国现有的文件中心已经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已经完全中国化了,我们再谈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我国建立的文件中心,难道没有中国特色,还没有中国化?
我们知道,文件中心起源于国外。对照我国文件中心保管的对象,我国文件中心保管的其实是档案,所以我国建立文件中心是以撤销机关档案室为前提的。我国的《档案法》明文规定档案是历史记录。我们不加区别地引进文件中心概念并建立文件中心机构,并不具有中国特色,或者说并未中国化。
也许有人会指出,文件中心中的文件是个大文件概念,在大文件概念下,档案属于文件,所以文件中心也可以认为是档案机构。笔者以为,如果文件包括档案的话,那么,文件与档案有没有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那么,我们为何还要使用档案术语,那就干脆取消档案概念,只用文件概念好了。如果我们不能取消档案概念,不能否认文件与档案的区别,那么,我们必须明确文件中心这一机构究竟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如果是档案机构,那么,在机构名称上必须有明确的档案二字。而我国甘肃永靖以及广东深圳、珠海已经建立的文件中心,恰恰没有档案二字。既然将档案机构中最重要的档案二字都丢弃了,我们还能说我国建立的这些文件中心是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文件中心吗?
笔者在《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一一文件中心思考之一》一文中,首先探讨文件中心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这一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宜含糊。就是国外建立的文件中心或类似机构,也考虑到了各自的档案概念,有的国家称为文件中心,有的国家称为“中间性档案馆”或别的名称,并不是一律不加区别都称为文件中心。
以深圳文件中心为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明确认定文件中心是文件机构。还有,该条例所称的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从该条例给出的文件和文件中心概念看,两者是吻合的。但该条例第八条又规定:“文件未纳入文件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由此看来,该条例中的文件与档案概念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向文件中心移交的是文件,不向文件中心移交的是档案。另外,该条例是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档案法》这部法律是有冲突的,因为《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在该条例中有的是文件,并不是档案。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下位法与上位法应该谁服从谁呢?退一步说,即使不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我们也只能说深圳文件中心只具有自己的地方特色,而不能说具有中国特色。
同样,珠海市文件中心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一面说档案是历史记录,一面又说文件是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那么移交到文件中心保管的究竟是文件还是档案呢?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市、区文件中心”,也就是说市、区文件中心是档案机构。但有文章写道:2003年7月16日,“珠海市文件管理机构一一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经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标志着珠海市的档案管理体制实现了重大改革”,明确认定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文件管理机构。
很显然,深圳文件中心、珠海文件中心之所以会有如此明显的矛盾,与我们对文件中心机构的性质、保管对象的认识不一致有关。笔者以为,解决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正本清源,从名称上明确现有的文件中心是带有“档案”二字的档案机构,或者干脆说,就是将文件中心更名为档案中心。
2 误区之二: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
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展提供可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这一工作。2002年7月,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就机构而言,名称不一,如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现行文件中心、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现行文件资料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服务中心、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等(为便于表述,本文统称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但档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文档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