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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道:中国之历史,凡十年一变,三十年一大变,百年一巨变。
1984年,中国劳动法制的转折年。
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的横空出世,触发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带来了劳动管理体制的变迁。两年后,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在这一年的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契约化”,成为改革的突破点。
1992年,邓小平南行讲话后,“减员增效”、“职工下岗”、“企业改制”和“职工置换身份”等一系列新尝试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劳资关系脉络愈加清晰,更为日后《劳动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劳动法》的起草,最早追溯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的提议。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开始加速。深圳报刊发表了《深圳需要〈劳动法〉》的文章,《法制日报》上也刊载了《为〈劳动法〉催生》的稿件。在1989年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陈宇等二十余位政协委员联名大声疾呼,要尽快制定《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人无劳动法的局面。从1979年起,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成果,《劳动法》标志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更高阶段。沿着劳动法制的轨道,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改制,最终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但是,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劳动法》,并非尽善尽美,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不清晰,执行状况不理想,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大量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2001年中国入世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法律的呼声高起。
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启动。
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如何契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起草首要遵循的指导思想。2007年,《劳动合同法》等若干法律相继出台,象征着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走向成熟与完善。
熔炼国人的契约精神
然而,仅是法律移植萃取契约精神,还远远不够。
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以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转变为基本背景,并通过劳动制度的改革而具体实现,涉及社会层面最为宽泛,关系到上亿人身份、地位、权利和利益变化。这场巨大的社会变革,直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具体而言,这一改革要改变国家与企业和职工利益一体型的、国家统筹统包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劳动分配的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产权经营权和劳动权分离和独立的、以市场规则为依据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和劳动分配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结构的急剧转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却显得较为迟缓,无论是政治模式的改变,经济体制的转型,还是制度文化的更新,西学东渐的步伐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内藏于中国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大量的法律移植也未能完全改变中国社会契约精神匮乏的现状。
打造中国的契约精神,需要一场全民参与的大讨论、大论战、大研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是一次颇为难得的机遇。
2006年3月20日,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纪念日。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山东淄博市临淄的农民工王立涛欣然提笔,将一封满载希望的信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我希望解决超时、超强度工作现象,希望给农民工上保险、签劳动合同,也希望我们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踊跃参与的王立涛,仅仅是成千上万普通上书劳动者中的一员,正是他们创造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30天收到群众意见191849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其中甚至包括了一些盲人。经过甄别,65%以上的意见来自普通劳动者。全国人大每十天向社会公布各地意见汇总情况,汇总意见共十几万字。这种民众踊跃参与的激情,超过了前段时间热议的《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成为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广泛的民间热议和上书勇气,仅仅表达了民众的法律期盼,随后的起草,来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充分展现了民主立法的无穷魅力,也让民众接受了一番“契约精神”的宝贵洗礼。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争议漩涡。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等等,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会增加劳动成本,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更是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威胁言论。
值得肯定的是,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这场论战中发挥了磐石般的积极作用。全总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归纳成5大方面21个问题,并对每一条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比如,对用工短期化要不要控制、劳务派遣要不要规范、民主协商制要不要引入等,并把这些观点向全国各省市工会做了通告。各地的省市工会根据这些问题,每个省选5个市,每个市找10个企业,每个企业最少找10名员工,听取员工意见,然后把这些意见进行集中反馈。这种意见的反馈,显然较劳动者的单枪匹马要强有力得多。
同样,值得称道的是,面对利益集团的撤资威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保持了高度冷静和超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坚决捍卫普通劳动者的政治立场。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全场146人出席会议,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人没有按表决钮。《劳动合同法》高票通过,确认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重要法条向劳动者做了明显倾斜。
比如,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
然而,论战远未终结。各种关于《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的言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发表《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指责新劳动法“养懒人”。而立法机关则进一步回应: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斩钉截铁地为论争画上了句号。
同样得到积极参与的,还有就业促进法。从3月25日到4月25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各方意见11020件。70%是来自基层、来自普通劳动者,有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企业职工,还有事业单位职工等,意见和建议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公平就业方面。全国人大在修改就业促进法时,根据民意把“公平就业”单列一章;在就业援助方面,增加了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援助的专门规定;对职业中介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乱收费等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立法参与中,实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利益集团、群众自治机构与普通民众的横向沟通交流,在观点碰撞、激荡中,“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
1984年,中国劳动法制的转折年。
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的横空出世,触发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带来了劳动管理体制的变迁。两年后,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在这一年的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契约化”,成为改革的突破点。
1992年,邓小平南行讲话后,“减员增效”、“职工下岗”、“企业改制”和“职工置换身份”等一系列新尝试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劳资关系脉络愈加清晰,更为日后《劳动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劳动法》的起草,最早追溯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的提议。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开始加速。深圳报刊发表了《深圳需要〈劳动法〉》的文章,《法制日报》上也刊载了《为〈劳动法〉催生》的稿件。在1989年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陈宇等二十余位政协委员联名大声疾呼,要尽快制定《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人无劳动法的局面。从1979年起,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成果,《劳动法》标志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更高阶段。沿着劳动法制的轨道,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改制,最终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但是,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劳动法》,并非尽善尽美,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不清晰,执行状况不理想,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大量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2001年中国入世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法律的呼声高起。
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启动。
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如何契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起草首要遵循的指导思想。2007年,《劳动合同法》等若干法律相继出台,象征着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走向成熟与完善。
熔炼国人的契约精神
然而,仅是法律移植萃取契约精神,还远远不够。
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以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转变为基本背景,并通过劳动制度的改革而具体实现,涉及社会层面最为宽泛,关系到上亿人身份、地位、权利和利益变化。这场巨大的社会变革,直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具体而言,这一改革要改变国家与企业和职工利益一体型的、国家统筹统包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劳动分配的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产权经营权和劳动权分离和独立的、以市场规则为依据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和劳动分配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结构的急剧转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却显得较为迟缓,无论是政治模式的改变,经济体制的转型,还是制度文化的更新,西学东渐的步伐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内藏于中国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大量的法律移植也未能完全改变中国社会契约精神匮乏的现状。
打造中国的契约精神,需要一场全民参与的大讨论、大论战、大研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是一次颇为难得的机遇。
2006年3月20日,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纪念日。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山东淄博市临淄的农民工王立涛欣然提笔,将一封满载希望的信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我希望解决超时、超强度工作现象,希望给农民工上保险、签劳动合同,也希望我们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踊跃参与的王立涛,仅仅是成千上万普通上书劳动者中的一员,正是他们创造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30天收到群众意见191849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其中甚至包括了一些盲人。经过甄别,65%以上的意见来自普通劳动者。全国人大每十天向社会公布各地意见汇总情况,汇总意见共十几万字。这种民众踊跃参与的激情,超过了前段时间热议的《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成为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广泛的民间热议和上书勇气,仅仅表达了民众的法律期盼,随后的起草,来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充分展现了民主立法的无穷魅力,也让民众接受了一番“契约精神”的宝贵洗礼。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争议漩涡。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等等,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会增加劳动成本,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更是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威胁言论。
值得肯定的是,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这场论战中发挥了磐石般的积极作用。全总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归纳成5大方面21个问题,并对每一条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比如,对用工短期化要不要控制、劳务派遣要不要规范、民主协商制要不要引入等,并把这些观点向全国各省市工会做了通告。各地的省市工会根据这些问题,每个省选5个市,每个市找10个企业,每个企业最少找10名员工,听取员工意见,然后把这些意见进行集中反馈。这种意见的反馈,显然较劳动者的单枪匹马要强有力得多。
同样,值得称道的是,面对利益集团的撤资威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保持了高度冷静和超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坚决捍卫普通劳动者的政治立场。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全场146人出席会议,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人没有按表决钮。《劳动合同法》高票通过,确认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重要法条向劳动者做了明显倾斜。
比如,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
然而,论战远未终结。各种关于《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的言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发表《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指责新劳动法“养懒人”。而立法机关则进一步回应: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斩钉截铁地为论争画上了句号。
同样得到积极参与的,还有就业促进法。从3月25日到4月25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各方意见11020件。70%是来自基层、来自普通劳动者,有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企业职工,还有事业单位职工等,意见和建议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公平就业方面。全国人大在修改就业促进法时,根据民意把“公平就业”单列一章;在就业援助方面,增加了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援助的专门规定;对职业中介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乱收费等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立法参与中,实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利益集团、群众自治机构与普通民众的横向沟通交流,在观点碰撞、激荡中,“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