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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带来的欧美经济大萧条开始,世界见证了诸如1987年纽约交易所的“黑色星期一”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股市大灾难。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每一次灾难的背后都有一双“操纵市场”之黑手在无情地摧毁着广大股民的信心。为重振市场信心,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开创了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之立法先河,各国纷纷效仿,竞相祭出斩断股市幕后黑手之法律利器。
每个国家的证券史上都有一个黑暗的庄家横行的“庄时代”,我国也概莫能外。周建明案查处的意义在于我国的证券监管在从法制理论向司法实践的过渡,多层次的监管雏形初具,“庄时代”即将成为历史。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一道路还很漫长。
周建明案解读
□文/梁咏
首例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背后
周建明是新中国股票开市以来首例查处的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但绝对不是最后一例。
2008年1月6日,证监会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作出了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2007年9月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试行后,证监会首次依照新的认定办法查处的此类案件。
调查显示,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至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601001)4009万股,申报买入大同煤业共计4000多万股,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并在10:42至11:04期间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的价格卖出大同煤业433万余股。电脑信息显示,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为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仅为31秒。据悉,2006年6月26日是大同煤业上市的第二天。当天,大同煤业全天剧烈震荡,收盘下跌9.24%,报收于10.02元,全天最高价10.65元。
另据调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6万余元。
2007年底,回归的“中国石油”高价开盘,套住部分投资者后,不少人从发行价过高的层面发表了议论。这固然有道理,但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价格操纵也是很重要的。在中国石油开盘当天,那么高的价格是否有价格操纵行为?如果二级市场稽查监管严格一些,即使一级市场定价高了,庄家也难以自如地制造圈套。并且,如果二级市场稽查监管严格一些,必然反制一级市场的发行泡沫。
同样2008新年伊始,“全聚德”凭借知名度很高的烤鸭和奥运会题材,不断创造价格传奇。自2007年12月10日以来,9个交易日(其间因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两次停牌)8次涨停,比发行价上涨了6倍之多。在全聚德1月4日公布的异常交易波动公告中,公司表示,除了在2007年12月28日《关于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披露的事项以外,全聚德及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因此有人士指出,无论全聚德2007年每股收益是0.41元,还是考虑到奥运因素,2008年的每股收益可以达到0.7元,但都不足以支撑当前的股价(当然,像全聚德这样的业绩不支持股价的股票还有的是)。我注意到所谓“2005年全聚德品牌价值是106.34亿元,作为流通股1.41亿股的小盘股,每股含品牌价值就有75元”的说法。实际上,其品牌价值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已经体现在每一只烤鸭的售价里。倒是由于其盘子偏小,便利了炒家的运作。如果全聚德不再随后的资本运作上给予配合的话,目前的股价不能维系。而如果未来全聚德较快地进行相应的资产重组活动,则其信息披露就存在问题。
那么,全聚德目前价格由谁推高?其中有没有内幕交易?能否认定它的股价被操纵?都亟待予以回答。
周建明案公布当日,以全聚德、金风科技为首的中小板题材股纷纷出现低开杀跌。近期在9个交易日中出现8个涨停的全聚德(002186),更是以跌停价70.70元开盘,收盘报71.43元,跌幅达9.08%。分析师指出,证监会查处“周建明案”预示近期股市监管力度加强,这对类似全聚德这样的庄股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周建民案的意义在于其中国证券监管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在2007年上半年,针对新的市场情况,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做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证监会并且在2007年9月组织了有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调查及认定的专题培训。但同时,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稽查“雷声”不够大,“雨点”也很小。股市违规泡沫骤增,不能再坐视不管。已经查出的杭萧钢构、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主要从信息泄漏方面进行定性和查出,目前对于价格操纵的案件鲜有查处。
对比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周建民涉嫌的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而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的行为人才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而且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周建明频繁大量进行买入申报的意图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这轮牛市以来,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单一层次的市场监管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引发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法》、《刑法》、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多层级的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行政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六)中《刑法》第182条则规定了刑事责任。2007年9月起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中,明确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今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通知要求,证监系统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国办发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证券法规的缺漏
在证监会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前,尽管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203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182条分别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适用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如,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文规定禁止“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等一系列行为,从法律条文上看,该条不仅列举了几种具体操纵行为,而且还有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兜底条款,看似密不透风,但是,仔细研读一下,就会发现条款中没有提到证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所需要的具体信息,使得证券活动受害人无从得知在举证的时候,应如何证明以及什么样的数据才能证明的问题。
不仅如此,救济程序也不通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
自去年九月起试行的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中,明确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如对虚假申报的构成要件就规定为——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而且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周建明案就是证监会基于该办法,对虚假申报问题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一案。
随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随着以上一系列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施行,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基础,《刑法》和多个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多层级的、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
“三公”秩序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外,畅通救济渠道使证券活动受害人可以获得救济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还应积极参考美国、英国以及欧洲大陆比较成熟的证券监管体制,完善现行监管体制,加强预防性和常效性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走出一条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笔者认为,相较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和欧洲大陆商法型监管模式,在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比较短的中国,不论是从实施效率、监管效果还是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角度看,美国的监管型模式都更加适合我国国情,通过法院和证监会双管齐下,共建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从根本上保障市场信心。证监会应做好日常监管,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弊病和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干预和制裁,对证券市场操纵出现“端倪”的时候就进行有效的查处,避免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防止对市场信心产生影响。当然,广大投资者也要加强风险意识,对证券市场传递的信息进行理性分析,谨慎投资。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主要从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分析,而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如内幕交易、擅自转让证券、擅自发行证券等等未作具体论述。随着近日《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一定会对症下药,进一步整肃证券市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共创和谐社会。■
(作者系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附录
2000年中科创业股份操纵案——1998年12月到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指使相关人员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约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多个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该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严重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001年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余元,以及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用于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每股126.31元。
2003年东方电子股份股价操纵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姜继增自1999年4月至7月,指使其公司证券总部交易部经理桑会庆等人,集中人民币7.8亿余元,大量连续买卖东方电子的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从22元上涨到60元。此后桑会庆等人继续采取连续买卖等手段,到2000年2月将东方电子的股票价格推高到每股90元(复权价),中经信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5亿余元。
2004年徐工股份股价操纵案——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于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指使他人通过融资方式,集中巨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如2000年连续17个交易日无量涨停的海虹股份、2003年的华润锦华、2005年德隆系企业案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每个国家的证券史上都有一个黑暗的庄家横行的“庄时代”,我国也概莫能外。周建明案查处的意义在于我国的证券监管在从法制理论向司法实践的过渡,多层次的监管雏形初具,“庄时代”即将成为历史。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一道路还很漫长。
周建明案解读
□文/梁咏
首例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背后
周建明是新中国股票开市以来首例查处的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但绝对不是最后一例。
2008年1月6日,证监会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作出了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2007年9月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试行后,证监会首次依照新的认定办法查处的此类案件。
调查显示,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至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601001)4009万股,申报买入大同煤业共计4000多万股,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并在10:42至11:04期间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的价格卖出大同煤业433万余股。电脑信息显示,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为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仅为31秒。据悉,2006年6月26日是大同煤业上市的第二天。当天,大同煤业全天剧烈震荡,收盘下跌9.24%,报收于10.02元,全天最高价10.65元。
另据调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6万余元。
2007年底,回归的“中国石油”高价开盘,套住部分投资者后,不少人从发行价过高的层面发表了议论。这固然有道理,但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价格操纵也是很重要的。在中国石油开盘当天,那么高的价格是否有价格操纵行为?如果二级市场稽查监管严格一些,即使一级市场定价高了,庄家也难以自如地制造圈套。并且,如果二级市场稽查监管严格一些,必然反制一级市场的发行泡沫。
同样2008新年伊始,“全聚德”凭借知名度很高的烤鸭和奥运会题材,不断创造价格传奇。自2007年12月10日以来,9个交易日(其间因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两次停牌)8次涨停,比发行价上涨了6倍之多。在全聚德1月4日公布的异常交易波动公告中,公司表示,除了在2007年12月28日《关于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披露的事项以外,全聚德及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因此有人士指出,无论全聚德2007年每股收益是0.41元,还是考虑到奥运因素,2008年的每股收益可以达到0.7元,但都不足以支撑当前的股价(当然,像全聚德这样的业绩不支持股价的股票还有的是)。我注意到所谓“2005年全聚德品牌价值是106.34亿元,作为流通股1.41亿股的小盘股,每股含品牌价值就有75元”的说法。实际上,其品牌价值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已经体现在每一只烤鸭的售价里。倒是由于其盘子偏小,便利了炒家的运作。如果全聚德不再随后的资本运作上给予配合的话,目前的股价不能维系。而如果未来全聚德较快地进行相应的资产重组活动,则其信息披露就存在问题。
那么,全聚德目前价格由谁推高?其中有没有内幕交易?能否认定它的股价被操纵?都亟待予以回答。
周建明案公布当日,以全聚德、金风科技为首的中小板题材股纷纷出现低开杀跌。近期在9个交易日中出现8个涨停的全聚德(002186),更是以跌停价70.70元开盘,收盘报71.43元,跌幅达9.08%。分析师指出,证监会查处“周建明案”预示近期股市监管力度加强,这对类似全聚德这样的庄股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周建民案的意义在于其中国证券监管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在2007年上半年,针对新的市场情况,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做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证监会并且在2007年9月组织了有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调查及认定的专题培训。但同时,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稽查“雷声”不够大,“雨点”也很小。股市违规泡沫骤增,不能再坐视不管。已经查出的杭萧钢构、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主要从信息泄漏方面进行定性和查出,目前对于价格操纵的案件鲜有查处。
对比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周建民涉嫌的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而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的行为人才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而且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周建明频繁大量进行买入申报的意图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这轮牛市以来,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单一层次的市场监管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引发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法》、《刑法》、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多层级的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行政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六)中《刑法》第182条则规定了刑事责任。2007年9月起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中,明确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今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通知要求,证监系统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国办发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证券法规的缺漏
在证监会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前,尽管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203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182条分别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适用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如,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文规定禁止“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等一系列行为,从法律条文上看,该条不仅列举了几种具体操纵行为,而且还有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兜底条款,看似密不透风,但是,仔细研读一下,就会发现条款中没有提到证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所需要的具体信息,使得证券活动受害人无从得知在举证的时候,应如何证明以及什么样的数据才能证明的问题。
不仅如此,救济程序也不通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
自去年九月起试行的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中,明确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如对虚假申报的构成要件就规定为——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而且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周建明案就是证监会基于该办法,对虚假申报问题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一案。
随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证监会《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随着以上一系列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施行,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基础,《刑法》和多个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多层级的、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
“三公”秩序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外,畅通救济渠道使证券活动受害人可以获得救济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还应积极参考美国、英国以及欧洲大陆比较成熟的证券监管体制,完善现行监管体制,加强预防性和常效性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走出一条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笔者认为,相较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和欧洲大陆商法型监管模式,在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比较短的中国,不论是从实施效率、监管效果还是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角度看,美国的监管型模式都更加适合我国国情,通过法院和证监会双管齐下,共建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从根本上保障市场信心。证监会应做好日常监管,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弊病和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干预和制裁,对证券市场操纵出现“端倪”的时候就进行有效的查处,避免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防止对市场信心产生影响。当然,广大投资者也要加强风险意识,对证券市场传递的信息进行理性分析,谨慎投资。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主要从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分析,而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如内幕交易、擅自转让证券、擅自发行证券等等未作具体论述。随着近日《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一定会对症下药,进一步整肃证券市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共创和谐社会。■
(作者系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附录
2000年中科创业股份操纵案——1998年12月到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指使相关人员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约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多个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该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严重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001年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余元,以及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用于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每股126.31元。
2003年东方电子股份股价操纵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姜继增自1999年4月至7月,指使其公司证券总部交易部经理桑会庆等人,集中人民币7.8亿余元,大量连续买卖东方电子的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从22元上涨到60元。此后桑会庆等人继续采取连续买卖等手段,到2000年2月将东方电子的股票价格推高到每股90元(复权价),中经信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5亿余元。
2004年徐工股份股价操纵案——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于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指使他人通过融资方式,集中巨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如2000年连续17个交易日无量涨停的海虹股份、2003年的华润锦华、2005年德隆系企业案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