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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开放住宅设计思想就是建立在系统论的基础上,认为社会生活的动态特征要求居住环境形态必须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以达成居住形态与社会生活形态的互适,本文详细探讨了在现代住宅建筑设计的发展中,开放住宅设计体系的思想理论基础,并对开放住宅体系的设计设计模式和设计程序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指出了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中,采用开放住宅设计体系对于提高住宅居住舒适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开放住宅 设计体系 理论思想 设计模式
在我国的建筑住宅设计的发展中,由于受经济和国情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住宅的设计都是由建筑设计师把控设计模式与方法,居住者只是被动接受已经设计施工的住宅建筑而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到住宅的设计过程中,这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来讲,是有着极大影响的。直到今天,就我国的住宅建筑设计现状来看,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住宅建筑是以设计师和开发商等少数人的意愿来设计施工,而忽视了使用者对住宅的设计需求,但事实上,使用者才是住宅的最终主人,其对住宅设计的喜好才是判断一项建筑住宅设计方案是否优秀的关键。为了改善这种设计现状,一些建筑设计师提出了开放住宅设计体系的概念,使使用者参与到住宅建筑的设计过程中,以提高其在使用中的舒适度。
1、开放住宅设计的理论思想
1.1对人在居住环境中地位的重新认识
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是为了为人类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其主要目的是为人类服务的,这种关系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但在现有的住宅建筑设计中,设计师却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以住宅为中心进行设计,以方便住宅的施工为原则进行住宅设计,这样就成为了住宅建筑为主体,而作为使用者的人却只是客体,只能根据住宅设计模式来适应住宅。这样的设计现状,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属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并不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为此,必须要重新认识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进行住宅设计。
1.2 生活的动态特征决定了住宅的动态发展
人的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历时过程。无论从人与住宅的互适性出发,还是从住宅产业的经济效益出发,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都是一个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源、信息交流的动态过程。开放住宅思想提倡树立动态的观念,即住宅应被当作类似生命体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僵化的终极产品体系,在这样开放的组织系统内潜伏着各种更新、变化的可能性。
1.3良好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是使用者与设计者交互作用的结果
就目前的住宅设计的应用方式中,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完全是使用者自行设计,其二是建筑设计师以专业的角度进行设计。其中前者主要是在乡村等对住宅性能要求不高的传统建筑设计中,根据多年传承下来的设计模式进行设计,没有统一的规划;后者则主要是在现代城市住宅建设中,由建筑设计人员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由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居住环境的设计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与问题,不能很好的满足建筑性能需求和使用者的舒适需求。而开放住宅思想认为,良好而富有生气的居住环境形态应该同时受到两种营造方式作用力的影响,在使用者自发营造和设计师专业营造的交互作用中形成。
2、开放住宅的设计模式
在传统的住宅设计中,住宅的设计模式主要是由开发商与建筑工程设计师共同决定的,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开发商手中,而设计师只是负责设计的可靠性与合理性,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最低工程造价的设计方案,而并不考虑使用者在居住中的舒适性。即使设计师能控制设计模式的确定,其代表的观念也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只有使用者才能真正了解住宅设计需要做到哪些。
这就引出了参与性设计的必要性,没有公众参与的设计,要想很好而恰当地满足他们各种各样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简直是极困难的。同时,参与性设计可以把人们组织起来,使他们卷入活生生的环境世界,并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人和他们周围环境的感情。因此,需要将住宅设计模式转变为“政府——公众——开发商——建筑师”的多边合作。
首先,政府是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城市居住环境建设的主要决策者,他有责任参与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代替建筑师的工作。作为管理者,政府应发挥自己在住区规划建设中的管理职能,通过税收、财政、土地开发等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等技术手段从宏观上引导和控制城市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政府还应是支持者和帮助者,能够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整合和协调参与住宅设计各方的利益冲突,扶持和帮助社会的弱势人群,特别是要积极促成居民的参与。
其次,还需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居住环境的建设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住宅设计过程,这是在政府和开发商之外的真正的“第三种力量”。他们是整个城市居住环境的使用者,也是收益者(或受害者)。对他们来说,他们应该接受营造居住环境的责任,从消极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自愿行动者,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资金,学习如何保护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3、开放住宅的设计程序
开放住宅设计程序的内容突破“设计—产品”的单一封闭范围,而进入到“计划—设计—评估—反馈—设计”的扩大了的范围之中。在住宅创作活动中,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是一个前后连续、密切相关的过程:首先,设计计划以合理性为判断基准,通过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提出设计的概念框架。这种由外及内、自上而下的分析过程使设计的理性程序大大提高;其次,住宅设计是居住形式的具体生成过程,通过对信息元素的提取和组织,凭借联想和创造力提出具体的形式,并凭借一定的方式如图纸、模型等使其外化;第三,设计评估是住宅设计成果的检验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预想目标的要求;二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处于时间维度内的环境和使用需求等,这二者互为补充和修正。评估的结果将不断地反馈进入计划的修订和设计及营建过程。
住宅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在构成前后接续的过程同时,三者自身亦处于过程状态。设计计划是住宅设计和评估的依据之一,然而必须注意到设计计划的“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动态特征,静时的设计计划就很难穷尽各种变化的因素,其合理性的延续将依靠评估机制的不断反馈。因此,评估的结果反过来又构成设计计划的依据。“计划——设计——评估——计划”构成了一个首尾相接、不断往复提高的循环之链。
4、结语
居住环境创造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对于居住空间的需求。从人的生活个体特征来讲,其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而生活形态在时间维度上也是逐渐变化的。由本文论述可知,为了满足人们对住宅设计的需求,建立与应用开放住宅设计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开放住宅 设计体系 理论思想 设计模式
在我国的建筑住宅设计的发展中,由于受经济和国情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住宅的设计都是由建筑设计师把控设计模式与方法,居住者只是被动接受已经设计施工的住宅建筑而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到住宅的设计过程中,这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来讲,是有着极大影响的。直到今天,就我国的住宅建筑设计现状来看,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住宅建筑是以设计师和开发商等少数人的意愿来设计施工,而忽视了使用者对住宅的设计需求,但事实上,使用者才是住宅的最终主人,其对住宅设计的喜好才是判断一项建筑住宅设计方案是否优秀的关键。为了改善这种设计现状,一些建筑设计师提出了开放住宅设计体系的概念,使使用者参与到住宅建筑的设计过程中,以提高其在使用中的舒适度。
1、开放住宅设计的理论思想
1.1对人在居住环境中地位的重新认识
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是为了为人类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其主要目的是为人类服务的,这种关系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但在现有的住宅建筑设计中,设计师却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以住宅为中心进行设计,以方便住宅的施工为原则进行住宅设计,这样就成为了住宅建筑为主体,而作为使用者的人却只是客体,只能根据住宅设计模式来适应住宅。这样的设计现状,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属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并不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为此,必须要重新认识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进行住宅设计。
1.2 生活的动态特征决定了住宅的动态发展
人的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历时过程。无论从人与住宅的互适性出发,还是从住宅产业的经济效益出发,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都是一个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源、信息交流的动态过程。开放住宅思想提倡树立动态的观念,即住宅应被当作类似生命体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僵化的终极产品体系,在这样开放的组织系统内潜伏着各种更新、变化的可能性。
1.3良好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是使用者与设计者交互作用的结果
就目前的住宅设计的应用方式中,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完全是使用者自行设计,其二是建筑设计师以专业的角度进行设计。其中前者主要是在乡村等对住宅性能要求不高的传统建筑设计中,根据多年传承下来的设计模式进行设计,没有统一的规划;后者则主要是在现代城市住宅建设中,由建筑设计人员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由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居住环境的设计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与问题,不能很好的满足建筑性能需求和使用者的舒适需求。而开放住宅思想认为,良好而富有生气的居住环境形态应该同时受到两种营造方式作用力的影响,在使用者自发营造和设计师专业营造的交互作用中形成。
2、开放住宅的设计模式
在传统的住宅设计中,住宅的设计模式主要是由开发商与建筑工程设计师共同决定的,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开发商手中,而设计师只是负责设计的可靠性与合理性,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最低工程造价的设计方案,而并不考虑使用者在居住中的舒适性。即使设计师能控制设计模式的确定,其代表的观念也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只有使用者才能真正了解住宅设计需要做到哪些。
这就引出了参与性设计的必要性,没有公众参与的设计,要想很好而恰当地满足他们各种各样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简直是极困难的。同时,参与性设计可以把人们组织起来,使他们卷入活生生的环境世界,并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人和他们周围环境的感情。因此,需要将住宅设计模式转变为“政府——公众——开发商——建筑师”的多边合作。
首先,政府是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城市居住环境建设的主要决策者,他有责任参与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代替建筑师的工作。作为管理者,政府应发挥自己在住区规划建设中的管理职能,通过税收、财政、土地开发等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等技术手段从宏观上引导和控制城市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政府还应是支持者和帮助者,能够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整合和协调参与住宅设计各方的利益冲突,扶持和帮助社会的弱势人群,特别是要积极促成居民的参与。
其次,还需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居住环境的建设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住宅设计过程,这是在政府和开发商之外的真正的“第三种力量”。他们是整个城市居住环境的使用者,也是收益者(或受害者)。对他们来说,他们应该接受营造居住环境的责任,从消极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自愿行动者,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资金,学习如何保护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3、开放住宅的设计程序
开放住宅设计程序的内容突破“设计—产品”的单一封闭范围,而进入到“计划—设计—评估—反馈—设计”的扩大了的范围之中。在住宅创作活动中,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是一个前后连续、密切相关的过程:首先,设计计划以合理性为判断基准,通过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提出设计的概念框架。这种由外及内、自上而下的分析过程使设计的理性程序大大提高;其次,住宅设计是居住形式的具体生成过程,通过对信息元素的提取和组织,凭借联想和创造力提出具体的形式,并凭借一定的方式如图纸、模型等使其外化;第三,设计评估是住宅设计成果的检验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预想目标的要求;二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处于时间维度内的环境和使用需求等,这二者互为补充和修正。评估的结果将不断地反馈进入计划的修订和设计及营建过程。
住宅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在构成前后接续的过程同时,三者自身亦处于过程状态。设计计划是住宅设计和评估的依据之一,然而必须注意到设计计划的“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动态特征,静时的设计计划就很难穷尽各种变化的因素,其合理性的延续将依靠评估机制的不断反馈。因此,评估的结果反过来又构成设计计划的依据。“计划——设计——评估——计划”构成了一个首尾相接、不断往复提高的循环之链。
4、结语
居住环境创造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对于居住空间的需求。从人的生活个体特征来讲,其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而生活形态在时间维度上也是逐渐变化的。由本文论述可知,为了满足人们对住宅设计的需求,建立与应用开放住宅设计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