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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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加新的罪名,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典的规制范围之内,是经济刑法扩张的重要方法,由于刑法理论研究没有给刑事立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性支持,以及应急性立法的大量存在,导致了对一些经济犯罪性质认定不准确、罪名罪状设计不科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完整统一,在实践中也非常不利于有效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此,可以从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完善经济犯罪分类、完善经济犯罪罪状等方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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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加新的罪名,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典的规制范围之内,是经济刑法扩张的重要方法,由于刑法理论研究没有给刑事立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性支持,以及应急性立法的大量存在,导致了对一些经济犯罪性质认定不准确、罪名罪状设计不科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完整统一,在实践中也非常不利于有效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此,可以从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完善经济犯罪分类、完善经济犯罪罪状等方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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