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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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算机网络时代到大数据智能时代,因技术引起法益侵害的凤险客观存在。为应对这一风险,刑法理论经历了发出预警到从严规制,再到理性反思的周而复始。受此影响,刑法立法与司法也随之呈现出同样的规律。纵观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理论变迁与实践样态,呈现出指导原则缺位、治理目标不明的缺陷。保护技术的成长与发展应该成为现代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重要任务。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下的利益衡量原则在刑法中早巳开始运用。在当前不同代际网络技术共生的时代,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来划定刑法规制网络技术领域的界限,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基础上,防止包括人工智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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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9SFB3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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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算机网络时代到大数据智能时代,因技术引起法益侵害的凤险客观存在。为应对这一风险,刑法理论经历了发出预警到从严规制,再到理性反思的周而复始。受此影响,刑法立法与司法也随之呈现出同样的规律。纵观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理论变迁与实践样态,呈现出指导原则缺位、治理目标不明的缺陷。保护技术的成长与发展应该成为现代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重要任务。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下的利益衡量原则在刑法中早巳开始运用。在当前不同代际网络技术共生的时代,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来划定刑法规制网络技术领域的界限,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基础上,防止包括人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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