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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1994年颁布的适用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1991年实施的应用于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既是对我国继续利用外资的新挑战,也是我国创造吸收外资优势的新实践和新起点。
一、当前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作用的再考察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特点及趋势发生一些显著变化。一是吸引外商投资来源国和地区虽然没有发生较明显的变化,但结构更趋合理。基本形成以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以及欧盟主要国家(德国、英国、荷兰、法国)三分鼎足的投资格局。2007年1-6月份亚洲10国/地区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439家,同比下降5.78%,实际投资金额24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87%;美国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35家,同比下降10.92%,实际投资金额16.95亿美元,同比增长27.44%;欧盟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02家,同比下降1.75%,实际投资金额27.54亿美元,同比下降3.91%。而作为对华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所占份额比例不断增加,全球500强企业中在华投资已超过400家以上,其中90%以上在华建立了地区总部。二是外商投资领域仍以制造业为主,服务贸易领域比重不断增加。(详见表1)制造业虽仍占吸引外商投资的主导地位,但下降趋势日益显露。而作为新兴的热点投资领域,服务贸易增长强劲。外商投资制造业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主要集中在通信计算机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共计占到整个制造业利用外资总额的50.9%。2007年上半年,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6月份,外商投资制造业新设企业10492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70.1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了11.33%和4.5%;而全国服务贸易领域新设外商投资企业7135家,实际利用外资137.7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0.68%和增长58.18%。三是从外商投资分布区域情况来看,东部地区仍是外商投资的主导地区,但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1—6月,东部地区新设外商企业数16197家,同比下降5.19%,占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比重的86.69%,实际利用外资284.59亿美元,同比增长11.13%,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89.25%。中部地区新设企业1715家,同比下降5.5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9.46亿美元,同比增长5.63%。西部地区新设企业771家,同比下降9.5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4.83亿美元,同比增长51.93%。东北老工业基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128家,同比下降14.48%,实际利用外资17.86亿美元,同比增长17.59%。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中比重仍占主要地位。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0364.51亿美元,同比增长24.61%。出口5638.35亿美元,进口4726.16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912.19美元,同比增长60.9%。进出口总额、出口、进口和顺差占全国比重分别为58.87%、58.18%、59.7%、51.4%。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当前主导着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这种外资加工企业推动外贸的结构既有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要素的有利一面,也有不利于贸易收支平衡和国民福利提高的缺陷。五是吸引外商投资仍以新建企业投资方式为主,但以收购兼并方式进行投资比例正不断增加。表明并购投资是当今跨国投资的主导形式,占跨国投资总额的2/3以上。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不含金融业),但其强劲的发展势头显示了其发展趋势和潜力(详见表2)。特别是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加了鼓励外商并购类条款,拓宽了允许外资并购的行业范围,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改革开放初期,外商直接投资启动了中国经济阀门,集聚了资本,发展和壮大了当前一大批行业,并日益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但也使中国经济发展外向型特征明显,对外依存度极高,产业层次落后于发达国家。引资质量仍处较低层次。目前来看,我国让出的市场份额已相当大,在某些行业外资企业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并由此形成技术垄断,一定程度导致我国民族工业的技术依赖,影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制造业部门中,以销售收入计算,外资在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皮毛制造、服装、文体用品制造4 个行业中所占比重均已超过50%,占20%以上的行业有15个。以利润指标计算,在纺织业、煤气生产供应业、机械制造业、仪器制造业、电子通信设备制造、服装、交通运输设备等行业中外资均占50%以上。而伴随着中国在商业、通讯、建筑、分销、金融、旅游和运输等服务贸易部门投资开放领域不断扩大,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限制都将被取消。如不采取公平竞争的必要措施,这种在制造业部门的负面作用也可能在服务贸易部门出现。

二、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看中国利用外资新方向
“两税合并”改革之前,从所得税率角度看,由于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退税优惠等方面存在的标准差别,外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为11%左右,内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在20—24%之间。从税收优惠角度看,较多偏向于外资企业,如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70%的,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从所得税税基角度看,税前扣除标准明显倾向于外商投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另外,由于对外商所得税优惠统一适用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导致外商依据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大量外资流向集中于第二产业,而急需发展的第一产业尤其是收益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第三产业仍未能获得足够的外资进入。结果只能使中国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公平竞争体现在四个统一上: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1、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对原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期,并提出了“保留、扩大、替代、减少”四个优惠政策方案
保留是指从事农牧渔项目、港口、铁路、码头、电站、水利等行业,原来给予税收减免的继续给予减免;扩大是指企业研发的投入部分,允许加计20%列入成本;替代是指原本只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按照行业扩大到任何地区;减少是指对投资生产有关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政策。
2、改变过去国家在税收上区域优惠做法,转向行业优惠倾斜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
3、在区域优惠上,仍保留了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两个优惠区域
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来看,对待外资的态度已经转向“更重质量”的高级阶段,即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优质外资在中国的合理布局,并影响外资投资结构的调整,使一批依赖优惠税率维持企业利润,竞争力差、技术落后的出口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不调整战略,或是退出中国迁徙海外,或是调整布局进入中国内陆,必将对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两税合一”相关的配套措施,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1、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及实施,要从单纯偏重结果的税后优惠环节调整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税后优惠与税前优惠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配合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环节应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纳税扣除、科研费用列支、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另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实施并购投资,应对资本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再者,继续深化相关财税改革,提高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推广至全国,可以从整体上减轻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制定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法》,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投资行为
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法》,以规范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活动。可以考虑赋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资产。要有专门条款对外资并购的特殊问题做出规定。外商在华的并购投资实践表明,其青睐的并购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进入的行业,特别是市场潜力巨大、利润空间较大、外商在此领域具有技术领先的绝对优势的行业,如汽车制造、医药、通讯设备制造等成了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重点;还有服务业,如电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物流、港口、运输业等。在具体目标企业的选择上,外商所选中的目标企业往往是那些在国内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在行业中处于骨干地位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上市公司更是外资并购的重点目标。因此,对外资并购应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国家对重要的战略产业的控制力,对这些行业的大型外资并购要有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保证重点战略产业的安全;完善并购价格决定机制,资本市场由于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其公开性和公平性能够得到较大保证,因此鼓励外资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投资。对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并购的行为,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3、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防范外资并购负面效应
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可能导致垄断。当前,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监督是由《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51和52条规定进行规制的,仅仅对报告制度和条件、审查制度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为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措施的权威性,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以对垄断构成的条件,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垄断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制度,豁免制度,以及对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的控制制度等有详细和权威的解释。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增强,并购审查的双轨制应让位于统一的并购审查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审查并购交易的主要依据,由反垄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的交易活动是必然的趋势。
4、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有效配置国内资金
由于长期国内金融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本的效率不足,导致国内资金使用一直以来处于低效状态。一方面,继续开发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外,吸引资金实力雄厚、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内资本金融市场外;另一方面,适度放松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直接和间接融资,以有限外资带动数量庞大的内资运用,为国内资金提供更多的有利投资机会。对于我国所拥有的巨额外汇储备,除继续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用汇外,在满足长短期负债的匹配要求和预防流动性支出需求外,渐进稳妥的开放资本流出的其他渠道,通过各种投资机会组合,使外币资产长期收益最大化。随着外资进入方式的多样化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跨境资金流动的类型和途径增多,短期内资本大进大出的情况会不断出现,造成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因此必须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另外,对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应稳步进行,防止汇率出现短期大幅波动,使其置于可控状态,减少投机性操作,有效防止此类资金成为资本流动风险的潜在隐患。
5、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力度,大力承接全球服务外包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仅占利用外资总额的22%,明显低于全球65%和发达国家71%的水平,这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比重偏低密切相关。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6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超过3500亿美元,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商务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影视和文化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各类专业服务等。近几年,各国在促进服务业对外开放特别是承接全球服务外包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应尽快研究相应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行业的特点,根据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分类推出给予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使其在我国新一轮增长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一、当前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作用的再考察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特点及趋势发生一些显著变化。一是吸引外商投资来源国和地区虽然没有发生较明显的变化,但结构更趋合理。基本形成以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以及欧盟主要国家(德国、英国、荷兰、法国)三分鼎足的投资格局。2007年1-6月份亚洲10国/地区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439家,同比下降5.78%,实际投资金额24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87%;美国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35家,同比下降10.92%,实际投资金额16.95亿美元,同比增长27.44%;欧盟对华投资新设企业1402家,同比下降1.75%,实际投资金额27.54亿美元,同比下降3.91%。而作为对华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所占份额比例不断增加,全球500强企业中在华投资已超过400家以上,其中90%以上在华建立了地区总部。二是外商投资领域仍以制造业为主,服务贸易领域比重不断增加。(详见表1)制造业虽仍占吸引外商投资的主导地位,但下降趋势日益显露。而作为新兴的热点投资领域,服务贸易增长强劲。外商投资制造业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主要集中在通信计算机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共计占到整个制造业利用外资总额的50.9%。2007年上半年,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6月份,外商投资制造业新设企业10492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70.1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了11.33%和4.5%;而全国服务贸易领域新设外商投资企业7135家,实际利用外资137.7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0.68%和增长58.18%。三是从外商投资分布区域情况来看,东部地区仍是外商投资的主导地区,但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1—6月,东部地区新设外商企业数16197家,同比下降5.19%,占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比重的86.69%,实际利用外资284.59亿美元,同比增长11.13%,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89.25%。中部地区新设企业1715家,同比下降5.5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9.46亿美元,同比增长5.63%。西部地区新设企业771家,同比下降9.5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4.83亿美元,同比增长51.93%。东北老工业基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128家,同比下降14.48%,实际利用外资17.86亿美元,同比增长17.59%。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中比重仍占主要地位。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0364.51亿美元,同比增长24.61%。出口5638.35亿美元,进口4726.16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912.19美元,同比增长60.9%。进出口总额、出口、进口和顺差占全国比重分别为58.87%、58.18%、59.7%、51.4%。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当前主导着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这种外资加工企业推动外贸的结构既有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要素的有利一面,也有不利于贸易收支平衡和国民福利提高的缺陷。五是吸引外商投资仍以新建企业投资方式为主,但以收购兼并方式进行投资比例正不断增加。表明并购投资是当今跨国投资的主导形式,占跨国投资总额的2/3以上。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不含金融业),但其强劲的发展势头显示了其发展趋势和潜力(详见表2)。特别是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加了鼓励外商并购类条款,拓宽了允许外资并购的行业范围,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改革开放初期,外商直接投资启动了中国经济阀门,集聚了资本,发展和壮大了当前一大批行业,并日益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但也使中国经济发展外向型特征明显,对外依存度极高,产业层次落后于发达国家。引资质量仍处较低层次。目前来看,我国让出的市场份额已相当大,在某些行业外资企业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并由此形成技术垄断,一定程度导致我国民族工业的技术依赖,影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制造业部门中,以销售收入计算,外资在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皮毛制造、服装、文体用品制造4 个行业中所占比重均已超过50%,占20%以上的行业有15个。以利润指标计算,在纺织业、煤气生产供应业、机械制造业、仪器制造业、电子通信设备制造、服装、交通运输设备等行业中外资均占50%以上。而伴随着中国在商业、通讯、建筑、分销、金融、旅游和运输等服务贸易部门投资开放领域不断扩大,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限制都将被取消。如不采取公平竞争的必要措施,这种在制造业部门的负面作用也可能在服务贸易部门出现。

二、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看中国利用外资新方向
“两税合并”改革之前,从所得税率角度看,由于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退税优惠等方面存在的标准差别,外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为11%左右,内资企业综合实际税负在20—24%之间。从税收优惠角度看,较多偏向于外资企业,如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70%的,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从所得税税基角度看,税前扣除标准明显倾向于外商投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另外,由于对外商所得税优惠统一适用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导致外商依据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大量外资流向集中于第二产业,而急需发展的第一产业尤其是收益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第三产业仍未能获得足够的外资进入。结果只能使中国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公平竞争体现在四个统一上: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1、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对原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期,并提出了“保留、扩大、替代、减少”四个优惠政策方案
保留是指从事农牧渔项目、港口、铁路、码头、电站、水利等行业,原来给予税收减免的继续给予减免;扩大是指企业研发的投入部分,允许加计20%列入成本;替代是指原本只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按照行业扩大到任何地区;减少是指对投资生产有关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政策。
2、改变过去国家在税收上区域优惠做法,转向行业优惠倾斜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
3、在区域优惠上,仍保留了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两个优惠区域
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来看,对待外资的态度已经转向“更重质量”的高级阶段,即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优质外资在中国的合理布局,并影响外资投资结构的调整,使一批依赖优惠税率维持企业利润,竞争力差、技术落后的出口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不调整战略,或是退出中国迁徙海外,或是调整布局进入中国内陆,必将对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两税合一”相关的配套措施,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1、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及实施,要从单纯偏重结果的税后优惠环节调整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税后优惠与税前优惠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配合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环节应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纳税扣除、科研费用列支、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另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实施并购投资,应对资本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再者,继续深化相关财税改革,提高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推广至全国,可以从整体上减轻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制定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法》,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投资行为
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法》,以规范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活动。可以考虑赋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法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资产。要有专门条款对外资并购的特殊问题做出规定。外商在华的并购投资实践表明,其青睐的并购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进入的行业,特别是市场潜力巨大、利润空间较大、外商在此领域具有技术领先的绝对优势的行业,如汽车制造、医药、通讯设备制造等成了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重点;还有服务业,如电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物流、港口、运输业等。在具体目标企业的选择上,外商所选中的目标企业往往是那些在国内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在行业中处于骨干地位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上市公司更是外资并购的重点目标。因此,对外资并购应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国家对重要的战略产业的控制力,对这些行业的大型外资并购要有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保证重点战略产业的安全;完善并购价格决定机制,资本市场由于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其公开性和公平性能够得到较大保证,因此鼓励外资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投资。对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并购的行为,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3、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防范外资并购负面效应
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可能导致垄断。当前,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监督是由《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51和52条规定进行规制的,仅仅对报告制度和条件、审查制度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为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措施的权威性,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以对垄断构成的条件,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垄断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制度,豁免制度,以及对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的控制制度等有详细和权威的解释。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增强,并购审查的双轨制应让位于统一的并购审查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审查并购交易的主要依据,由反垄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的交易活动是必然的趋势。
4、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有效配置国内资金
由于长期国内金融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本的效率不足,导致国内资金使用一直以来处于低效状态。一方面,继续开发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外,吸引资金实力雄厚、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内资本金融市场外;另一方面,适度放松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直接和间接融资,以有限外资带动数量庞大的内资运用,为国内资金提供更多的有利投资机会。对于我国所拥有的巨额外汇储备,除继续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用汇外,在满足长短期负债的匹配要求和预防流动性支出需求外,渐进稳妥的开放资本流出的其他渠道,通过各种投资机会组合,使外币资产长期收益最大化。随着外资进入方式的多样化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跨境资金流动的类型和途径增多,短期内资本大进大出的情况会不断出现,造成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因此必须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另外,对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应稳步进行,防止汇率出现短期大幅波动,使其置于可控状态,减少投机性操作,有效防止此类资金成为资本流动风险的潜在隐患。
5、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力度,大力承接全球服务外包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仅占利用外资总额的22%,明显低于全球65%和发达国家71%的水平,这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比重偏低密切相关。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6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超过3500亿美元,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商务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影视和文化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各类专业服务等。近几年,各国在促进服务业对外开放特别是承接全球服务外包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应尽快研究相应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行业的特点,根据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分类推出给予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使其在我国新一轮增长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