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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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同时也是当前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需要。“审前主导”是我国检察机关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目前来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于青岛市市南区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的相关做法、效果、问题的阐述,以对此问题做出在检察工作实际中基层检察院所能提供的经验借鉴及问题思考。
  关键词 审前程序 审前主导 证据裁判规则 审前过滤
  作者简介:马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6
  一、“审前主导”相关问题概述
  (一)审前程序及“审前主导”相关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审判程序之前,有一个必经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我们所指的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审判前程序”是特指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法庭为了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准备程序,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前程序”同样基于此语义。(宋英辉、吴宏耀的《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进入审判程序前的侦查与起诉程序是审前程序。
  “审前主导”即指检察机关应当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其中,各级检察机关是执行“审前主导”的当然主体,同时,实施主体还应当落实到检察机关内设具体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发挥出“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并且要求“防止‘带病’起诉”,这属于公诉部门的工作范畴,所以“审前主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负责部门应当是负责案件起訴工作的公诉部门。①而所谓“主导”的对象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起诉的具体案件。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王光辉主任提出:“推进建立新型侦诉审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②作为“审前主导”的“主导”内容上,如何妥善处理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重中之重,目前来看,即使推进“审前主导”模式,还是能够符合我国审前程序诉讼阶段论的传统,仍是通过对于一系列手段方法,来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的技术补强。
  (二)“审前主导”的发展过程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审前主导’这个名词的出现,只是作为检警关系的诸多可能性的一种来提供给广大学者、实务专家加以讨论” ③,而且在当时侦查权较为强势的背景下,检警一体化改革的讨论热烈④,这一观点与司法实践偏离较多,影响力较弱,所以并未有太多呼应。但随着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重大冤假错案陆续出现在公众视野,我国各阶层、各行业群体都开始对我国当时的侦查主导模式下的刑事追诉模式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认为在刑事追诉中的侦查环节一样也应该注重程序正义,这种理念已经慢慢的让更多的人接受和认同,“检察机关应给予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更多更有效、有力地制约已经成为大家的一致的共识。”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会议中正式提出的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要求的提出已经作为一项基本指导方针来指导我国当前及今后的刑事诉讼改革,为了高效率高质量地满足这个方针要求,保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法律、历史及人民的检验,“检察机关应当对赖以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的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审前主导’这一概念的提出变得水到渠成”。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不久的2014年1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如何能够强化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取证指引,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保证每个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社会法律界的众多主流学者也对曹建明检察长的这次讲话内容表现出认可与支持,其中著名学者樊崇义教授更是提出,“(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更多的是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建构一个较为完备的审前程序,怎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由检察机关作为主导的‘大控诉’格局。” ⑦2016年3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中正式提出,“要继续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作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尽可能充分地发挥出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另外要健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机制,防止相关案件‘带病’被起诉,确保办理的每起侦查、起诉的案件都能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至此,“审前主导”这一名词成为我国官方正式认可的概念。
  二、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前主导”相关做法及效果
  (一)规范和引导证据收集
  1.健全侦查取证规范。明确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后证据收集调取的分工、方式及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退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市南区院公诉科根据相关规范文件,制定《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就相关案件需要提前介入的范围、方式、结果等予以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比如泽雨、上赢等非法集资案件,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安某诈骗案,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孙某某滥用职权、诈骗案,张某某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案等重大疑难案件。去年以来,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308件798人。
  3.退回补充侦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取证方向和侦查对象,对于退而不查或侦查不到位现象,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共同参与侦查,保证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对证据材料调查的全程跟进。在审查司马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办案人在补充侦查过程中,通过指导公安机关实地查看案发现场监控情况、调取监控录像、核实证人、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使原本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4.自行补充侦查。为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手段,对存在相关争议、瑕疵证据的案件自行侦查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保证自行侦查时侦查程序、方式、固定证据形式的合规合法。去年以来,市南区院公诉科共对61起案件进行了自行侦查,所取证据均获法院采纳。   5.联席会议。必要时与侦查机关开展联席会议,不定时对具体案件办理情况予以指导、讨论、纠正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不规范的做法。去年以来共开展联席会议12次。
  (二)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1.规范类案证据规格。明确类案证据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分别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共八种罪名案件进行研究,制定了《八种罪名案件取证指引》。对公诉阶段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形成标准,针对十一种证据类型建立了《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标准指导意见》。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危险驾驶类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机制》,危险驾驶类案件“一二一办案办法”《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办理机制》等。
  2.亲历性审查模式。为克服书面审查在发现违法证据等方面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认真践行司法亲历性要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形成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亲历性审查模式。如在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中,办案检察官亲自带领被害人到医院调取原始病历、就诊记录等进行伤情复核,以排除伤情造假的情况。
  (三)审前过滤
  1.发挥不起诉“闸门”作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下,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将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条件的案件拦截在审判程序之外。去年以来,市南区院共不起诉案件6件6人。
  2.排除非法证据。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发现非法证据并及时予以排除,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根据。目前,市南区院公诉科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每一起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均逐一审查,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对审查出的瑕疵证据,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补正。在办理张某涉嫌販卖毒品案中,办案人及时审核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其侦查阶段讯问笔录不一致,并予以补正,未将瑕疵证据“带病”进入到庭审阶段。目前,该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法院均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3.庭前会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人出庭、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经发现符合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立刻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开庭前将庭前会议建议书递交法院。积极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问题初步交换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去年以来,市南区院公诉科公诉人共参加庭前会议85次,力求解决诉前程序性争议,提升庭审有效。
  (四)效果
  1.由于在审前程序中对侦查机关取证要求严、标准高,许多案件的证据材料相对完备,在较为完善的证据材料支撑下,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率也因此保持较高水准,2017年以来该院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率达60%,同时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精准化,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也达百分之百。
  2.去年以来,该院公诉科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案件共27起,法院均判决采纳。
  3.部分重大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由于审前阶段及时介入、把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次数逐年下降,去年以来更是没有出现此类情况。同时该院公诉部门移送法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达到了“零补充侦查”、 “零改变定性”、 “零无罪判决”的良好诉讼效果。去年以来该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均是针对法院判决认定的情节或量刑予以抗诉,且抗诉案件全部予以采纳。
  三、存在问题及突破路径
  (一)问题
  1.在审前程序中对侦查机关的规范、引导多采取口头沟通、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公函等方式,对检察建议等相关正式书面规范缺乏有效使用。
  2.对于侦查机关退而不查或侦查不到位的情形,办案人由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转变为自行侦查的情况较为普遍,缺乏更加强有力的手段督促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
  3.公诉部门办案人大都能及时、有效的做好自行侦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等审前诉讼引导,但部分办案人受办案时间、办案经验所限,发现问题后,将问题解决完、解决好的能力欠缺。
  (二)突破路径
  下一步,将规范和完善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主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等方面寻求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的进一步突破,并与侦查机关继续针对审前程序制定规范,如《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办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办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办法》、《审查侦查机关工作说明指引》、《审查价格鉴定工作指引》等制度规范,进一步传导检察机关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促进提升侦查办案质效。
  注释:
  ①⑤崔凯、彭魏倬加.检察机关“审前主导”的客观阻碍和实施进路. 湖南社会科学.2016-9-28.
  ②王光辉.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在关键之年取得新的更大进展.人民检察.2015(3).
  ③朱亚滨.发挥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检察日报.2009-09-07(3).
  ④陈卫东、郝银钟两位学者在《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简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一文中,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检警分工合作模式存在着资源浪费严重、侦查程序失控等弊端,建议推行检警一体化改革,该文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同时期,几乎国内所有主流学者都就这一问题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众说纷纭。如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律师.1998(11);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2)等。
  ⑥王治国、戴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升司法能力强化检察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检察日报.2014-12-26(1).
  ⑦陈光中,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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