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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n(一)基本政策规定rn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rn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n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