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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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精神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工具,其核心在于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运用法律不当、审查证据存在疏忽等多方面问题,从而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国家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发展进行简要的介绍,明确界定精神损害。第二部分说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影响因素和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三部分指明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进而提出更好建议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数额确定
  作者简介:张连贵、卢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2-02
  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精神损害的含义及判别
  精神损害是一个源自于民法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失,并最终表现为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狭义上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为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到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的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统称为精神痛苦。 笔者认为,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只承认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而将法人的所谓精神利益的减损排除在精神损害的范围之外。
  (二)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有关国家赔偿的内容, 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41条也对此做出了同样的规定,1995年自《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就一直存在。然而法律规定的缺失不能掩盖现实中大量国家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現象的存在,“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佘祥林杀妻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呼吁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志着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建立。
  二、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部分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人格权的损害,具体来讲,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设题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保护的权利范围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范围限定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这一规定是与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脉相承的。同时,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应当将相对人财产权完全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当相对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而永久性丧失或者毁损时,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你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的权利范围应当由公民权利向基本人权扩大。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定
  精神损害的程度,是判断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法官必须斟酌的最重要因素。 精神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难以用金钱直接计量,因此应当从多个方面判定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来说,对生命权的侵害已经超出了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必定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对于身体、健康被侵害会带来肉体的痛苦,是否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只有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达到相应的严重程度时,才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国家赔偿法》并没有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确切的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我国主要形成了以下计算方法:第一,综合法,亦称斟酌法,即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项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第二,概算法,亦称分档概算法,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其他标准,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第三,其他方法,主要包括限定法、参照法、具体标准法、内定法、定量法和中介物转换法等。
  (二)构建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最高限额法,同时对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划定,确定各种因素单独的赔偿数额,从而确定个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总额。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我们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同时,我们要确定各种相关因素的单独的赔偿数额范围,这一计算方法可以参考2010年《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四、完善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适度扩大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首先,扩大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中的积极行为和消极不作为都囊括其中。其次,扩大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范围。   (二)明确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我们应当构建不同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特有的计算方法,确定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步骤——笔者称之为“五步走战略”(见下图),在划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将各个因素单独的赔偿数额相加,从而确定最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三)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查研究,加大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调力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注释:
  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1954年宪法第99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
  毋爱斌,康邓承.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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