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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首先要对其发生原因和治理困境进行解释。传统环境维权话语下,企业是具有“原罪”的污染者、政府是污染企业的“帮凶”、公众运动是正义的抗争,这三个预设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静态、先验的归因,忽视了对中国复杂社会事实的考虑。传统维权话语下的治理对策建立在“国家--社会”关系基础上,并不符合中国现实,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司法救济等治理措施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并未发挥出所期望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