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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电力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第4章“监管措施”第2 6条明确规定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意味着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裁决不仅完善了电力民事争议的多层次解决机制体系,而且兼具实施有效监管的双重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