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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内容,与法学理论教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必然要求。就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较以前有所改善和提高,但还是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本文认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满足现代社会需求,必须要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扎实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等。唯有如此,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才能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
关键词 法学实践教学 应用型人才 实效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邵阳学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成果(2014JG29)。
作者简介:何赛强,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湖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48-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达到五百多所。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数量上已经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培养的人才的质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获得。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目前培养的人才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教育部在2011年明确提出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那就是要适应各种各样的法律职业的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着重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地方本科院校应当按照法学高等教育的规律在重视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扎实开展法学实践教学,体现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培养出具有较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技能的人才,才能实现教育部规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以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和持续发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以培养能服务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因而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靠开展实践教学来进行的。法学实践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基础、以提高和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目标,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综合法律实践训练的教学环节。它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较以前更为明确,法学实践教学也确实在开展,但某些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没有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学校和院系,还是教师和学生,都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件投入大、见效慢、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结果导致教学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实践教学大多流于形式。
其次,由于体制或机制方面的原因,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或专任教师对指导实践教学的兴趣不大、热情不高,导致法学实践教学难以实现其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再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没有建章立制和形成长效机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使得在制度方面缺乏对实践教学的保障。
最后,校内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些基本不设立,有些设立种类单一,有些重设立轻建设,形式主义严重等。正因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还存在着种种弊端,使得实践教学没法顺利开展或流于形式,导致其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当前教育部明确提出地方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大环境下,地方本科院校应该要深刻思考如何开展实践教学以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果再不注重实践教学,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的话,很有可能在法学教育的强林中无立足之地。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创新应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笔者在此略表拙见,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
一、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加大教学资源的配置和投入
地方本科院校要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这是完善和改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要改变法学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补充、实践教学是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错误观念,树立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让我们的思想从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桎酷中解放出来。为什么说法学实践教学这么重要呢?这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来自于生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显著特点。这就说明了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否则无法体现出它的实践性、社会性和应用性。法学学科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社会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有着密切联系的学科,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都是用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的。立法者不是在制定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合格的法律人才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绝不是纸上谈兵、闭门造车,而是要将法律规则应用于活生生的案件去解决相关的社会纠纷。所以,无论是专任教师、学生、学校还是法学院系都要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
既然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法学实践教学,那么作为地方本科院校应当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以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通过对湖南省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调查,所有的地方法学院系都建立了模拟法庭,但是很少有学校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那么我们要想在地方本科院校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应加强这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就学校的现有条件而言,要建设好这些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投入也不是很大。一方面,可以将现存的教室改造成法律诊所,将培训公寓一楼空闲的门面房建设成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再添置一些办公设施就解决了硬件设施的问题。另一方面,我系现有五名执业律师,并且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完全能满足师资方面的要求。 二、构建现代的、科学的、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的设计与内容的安排对于实践教学的开展非常重要。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是开展好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就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设计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法学实践教学的课时数,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 学时) 不少于总数的15%的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数。比如,湖南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的开展,实践教学课时数已经达到了这一要求。那么实践教学课时数尚未达到教育部要求的院校可以采取这样一些具体措施:
1.可以通过开展那些更复杂、更深层次的实践教学来增加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数,比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律师实习和司法实习等。
2.在保持培养方案的总学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对于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而言,除教育部规定必须开设的基础课外,其他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无关的理论课均不应开设。
3.教学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很强的程序法课程可以减少理论课时数、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如三大诉讼法课程和法律文书写作,在庭审程序、举证和质证等章节采用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将取得更加好的教学效果。如此一来,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数完全能达到教育部的要求。学时数的问题解决了,并不意味着就能开展好实践教学了,实践教学课程的规划、课程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以及后续的实践教学的实施也是开展好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
(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计出一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多层次的课程体系
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开展好实践教学的前提条件。地方本科院校应鼓励教师根据法律职业实际需要,以提高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开设实践课程。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理论课程安排的循序渐进性将法学实践课程设计为一个与其匹配的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主要包括观摩型、模拟型、实践型和研究型等不同类型课程。观摩型课程是学生以旁听人员的身份置于现实或虚拟场景之中,通过直接或间接观察法律实践活动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此类课程主要有庭审观摩、仲裁观摩以及观看庭审直播等; 模拟型课程则在于学生通过模拟各类司法实务活动获得对法律实践的完整认识,加深对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理解,如模拟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等; 实践型课程是让学生独立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让其与真实的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接触,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法律问题。这类课程包括司法实习(有些称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司法文书写作与整理、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 研究型课程是通过学生对某个法律问题的思考研究和某个案例的研习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有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法律实务与判例研习等。
这样的课程体系安排,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体现了实践教学的顺序性和循序渐进性,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依次开设。笔者认为比较适合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学实践需求,也能很好地体现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本可以满足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学团队,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教学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双师型”(教师兼律师)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开展的必备条件,非“双师型”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是一件很荒谬的事情,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双师型”教师能够为学生正确辨别、认定、把握实际案件和适用法律提供极具价值的应用指导,能够传授给学生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经验,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路,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当前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是不是缺少“双师型”教师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在法学院系中的大多数教师都是兼职执业律师,但由于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等因素,这些实务活动往往难以为继,所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比较少,即使有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不太愿意指导实践教学。这也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一个瓶颈,那么我们应当要如何优化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呢?主要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创造宽松环境,帮助“双师型”教师发展成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
目前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中“双师型”教师数量确实还不少,但由于教学、科研的压力太大以至于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律师实务中,所以大部分缺乏丰富的实务经验。基于现状,学校和院系更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保障,鼓励“双师型”教师多去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主要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要减少“双师型”教师的理论教学工作量,多让其指导实践教学。这样能够确保他们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而获得基本的薪酬待遇。让其有必要的时间安心去从事律师工作。另一方面,要减轻“双师型”教师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允许其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作为职称晋升的考核指标。为“双师型”教师晋升职称开设“绿色通道”,要么折抵一定数量的科研工作量,要么设置“教学型”职称,以便于这些“双师型”教师职称的晋升。通过减轻理论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从根本上支持“双师型”教师从事律师业务,为“双师型”教师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创造宽松的条件。
(二)尊重“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当下我国有些地方本科院校确实不是很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无论是工作量的计算还是职称的晋升。既然学校和院系都不太重视实践教学,那么以牺牲职称的晋升为代价而获得了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当然认为指导实践教学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缺乏指导实践教学的热情和积极性。如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呢?应当尊重实践教学指导老师的工作,科学合理计算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其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高于理论教学,因为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比理论教学更加费时费事。因此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该提高,并根据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还可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根据以上分析,在赋予了“双师型”教师相应权利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职责,要做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的思想工作,强化其教书育人和服务意识,让其真正投入到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中去。要求其牢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记教师的职业道德,享受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的成就感。 四、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建立地方本科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机制
司法实务部门由于案件太多、工作压力太大而导致合作热情不高这是个实际情况,但这也处决于校方的态度与诚意,如果校方愿真诚合作,司法实务部门也并不会拒之门外,反而可能积极参与合作培养。
在合作培养机制的建立方面,湖南邵阳学院政法系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为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邵阳学院与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合作培养机制这种先进经验值得推广。邵阳学院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长期的合作协议,由邵阳中院接纳政法系法学专业的学生到邵阳中院以及八县一市三区法院进行司法实务实习。实习模式为“一对一”的实习模式,即由一个法官指导一个学生的模式。实习学生与法官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由法官手把手地指导学生如何分析、处理案件,当然必须严格遵守法院工作纪律与工作制度的规定。如此一来,学生经过两个月的实习则会受益匪浅,大大增强了其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当然,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的国家级校外实习基地只是好的典型。有些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对于毕业实习这么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些没有设立校外实习基地、有些为了响应教育部的号召设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但管理松懈、形式主义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学校和院系不重视,可能是各个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学生的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复习相冲突,也可能是司法实务部门缺乏合作的积极性等。学校及院系的原因已在上述分析过,那么如何调动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性呢?主要有两种思路供选择采用: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以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的外部环境。在《教育法》这一基本法中概括规定强制性义务,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高等院校组织的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帮助和便利。在《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这些特别法中重申上述义务的同时,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具体规定保障该义务履行的具体法律规范。
第二,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由教育部牵头,与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沟通、协调,让他们倡导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习与毕业实习提供便利。在给司法实务部门施加义务的同时,应给予其相应的权利。毕竟司法实务部门案件多、人手少,办案压力大,要承担指导司法实习的任务要分散其精力,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通过以上解决方法,完全能调动司法实务部门指导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有了他们的耐心、细致的指导,能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2]蒋梅.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教育研究.2012(2).
[3]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
[4]吕明.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创新.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5).
关键词 法学实践教学 应用型人才 实效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邵阳学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成果(2014JG29)。
作者简介:何赛强,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湖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48-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达到五百多所。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数量上已经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培养的人才的质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获得。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目前培养的人才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教育部在2011年明确提出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那就是要适应各种各样的法律职业的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着重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地方本科院校应当按照法学高等教育的规律在重视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扎实开展法学实践教学,体现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培养出具有较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技能的人才,才能实现教育部规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以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和持续发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以培养能服务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因而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靠开展实践教学来进行的。法学实践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基础、以提高和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目标,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综合法律实践训练的教学环节。它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较以前更为明确,法学实践教学也确实在开展,但某些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没有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学校和院系,还是教师和学生,都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件投入大、见效慢、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结果导致教学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实践教学大多流于形式。
其次,由于体制或机制方面的原因,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或专任教师对指导实践教学的兴趣不大、热情不高,导致法学实践教学难以实现其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再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没有建章立制和形成长效机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使得在制度方面缺乏对实践教学的保障。
最后,校内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些基本不设立,有些设立种类单一,有些重设立轻建设,形式主义严重等。正因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还存在着种种弊端,使得实践教学没法顺利开展或流于形式,导致其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当前教育部明确提出地方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大环境下,地方本科院校应该要深刻思考如何开展实践教学以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果再不注重实践教学,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的话,很有可能在法学教育的强林中无立足之地。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创新应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笔者在此略表拙见,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
一、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加大教学资源的配置和投入
地方本科院校要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这是完善和改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要改变法学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补充、实践教学是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错误观念,树立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让我们的思想从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桎酷中解放出来。为什么说法学实践教学这么重要呢?这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来自于生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显著特点。这就说明了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否则无法体现出它的实践性、社会性和应用性。法学学科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社会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有着密切联系的学科,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都是用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的。立法者不是在制定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合格的法律人才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绝不是纸上谈兵、闭门造车,而是要将法律规则应用于活生生的案件去解决相关的社会纠纷。所以,无论是专任教师、学生、学校还是法学院系都要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
既然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法学实践教学,那么作为地方本科院校应当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以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通过对湖南省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调查,所有的地方法学院系都建立了模拟法庭,但是很少有学校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那么我们要想在地方本科院校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应加强这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就学校的现有条件而言,要建设好这些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投入也不是很大。一方面,可以将现存的教室改造成法律诊所,将培训公寓一楼空闲的门面房建设成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再添置一些办公设施就解决了硬件设施的问题。另一方面,我系现有五名执业律师,并且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完全能满足师资方面的要求。 二、构建现代的、科学的、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的设计与内容的安排对于实践教学的开展非常重要。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是开展好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就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设计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法学实践教学的课时数,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 学时) 不少于总数的15%的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数。比如,湖南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的开展,实践教学课时数已经达到了这一要求。那么实践教学课时数尚未达到教育部要求的院校可以采取这样一些具体措施:
1.可以通过开展那些更复杂、更深层次的实践教学来增加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数,比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律师实习和司法实习等。
2.在保持培养方案的总学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对于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而言,除教育部规定必须开设的基础课外,其他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无关的理论课均不应开设。
3.教学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很强的程序法课程可以减少理论课时数、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如三大诉讼法课程和法律文书写作,在庭审程序、举证和质证等章节采用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将取得更加好的教学效果。如此一来,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数完全能达到教育部的要求。学时数的问题解决了,并不意味着就能开展好实践教学了,实践教学课程的规划、课程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以及后续的实践教学的实施也是开展好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
(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计出一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多层次的课程体系
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开展好实践教学的前提条件。地方本科院校应鼓励教师根据法律职业实际需要,以提高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开设实践课程。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理论课程安排的循序渐进性将法学实践课程设计为一个与其匹配的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主要包括观摩型、模拟型、实践型和研究型等不同类型课程。观摩型课程是学生以旁听人员的身份置于现实或虚拟场景之中,通过直接或间接观察法律实践活动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此类课程主要有庭审观摩、仲裁观摩以及观看庭审直播等; 模拟型课程则在于学生通过模拟各类司法实务活动获得对法律实践的完整认识,加深对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理解,如模拟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等; 实践型课程是让学生独立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让其与真实的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接触,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法律问题。这类课程包括司法实习(有些称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司法文书写作与整理、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 研究型课程是通过学生对某个法律问题的思考研究和某个案例的研习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有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法律实务与判例研习等。
这样的课程体系安排,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体现了实践教学的顺序性和循序渐进性,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依次开设。笔者认为比较适合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学实践需求,也能很好地体现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本可以满足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学团队,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教学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双师型”(教师兼律师)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开展的必备条件,非“双师型”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是一件很荒谬的事情,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双师型”教师能够为学生正确辨别、认定、把握实际案件和适用法律提供极具价值的应用指导,能够传授给学生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经验,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路,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当前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是不是缺少“双师型”教师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在法学院系中的大多数教师都是兼职执业律师,但由于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等因素,这些实务活动往往难以为继,所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比较少,即使有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不太愿意指导实践教学。这也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一个瓶颈,那么我们应当要如何优化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呢?主要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创造宽松环境,帮助“双师型”教师发展成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
目前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中“双师型”教师数量确实还不少,但由于教学、科研的压力太大以至于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律师实务中,所以大部分缺乏丰富的实务经验。基于现状,学校和院系更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保障,鼓励“双师型”教师多去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主要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要减少“双师型”教师的理论教学工作量,多让其指导实践教学。这样能够确保他们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而获得基本的薪酬待遇。让其有必要的时间安心去从事律师工作。另一方面,要减轻“双师型”教师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允许其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作为职称晋升的考核指标。为“双师型”教师晋升职称开设“绿色通道”,要么折抵一定数量的科研工作量,要么设置“教学型”职称,以便于这些“双师型”教师职称的晋升。通过减轻理论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从根本上支持“双师型”教师从事律师业务,为“双师型”教师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创造宽松的条件。
(二)尊重“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当下我国有些地方本科院校确实不是很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无论是工作量的计算还是职称的晋升。既然学校和院系都不太重视实践教学,那么以牺牲职称的晋升为代价而获得了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当然认为指导实践教学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缺乏指导实践教学的热情和积极性。如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呢?应当尊重实践教学指导老师的工作,科学合理计算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其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高于理论教学,因为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比理论教学更加费时费事。因此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该提高,并根据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还可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根据以上分析,在赋予了“双师型”教师相应权利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职责,要做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的思想工作,强化其教书育人和服务意识,让其真正投入到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中去。要求其牢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记教师的职业道德,享受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的成就感。 四、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建立地方本科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机制
司法实务部门由于案件太多、工作压力太大而导致合作热情不高这是个实际情况,但这也处决于校方的态度与诚意,如果校方愿真诚合作,司法实务部门也并不会拒之门外,反而可能积极参与合作培养。
在合作培养机制的建立方面,湖南邵阳学院政法系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为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邵阳学院与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合作培养机制这种先进经验值得推广。邵阳学院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长期的合作协议,由邵阳中院接纳政法系法学专业的学生到邵阳中院以及八县一市三区法院进行司法实务实习。实习模式为“一对一”的实习模式,即由一个法官指导一个学生的模式。实习学生与法官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由法官手把手地指导学生如何分析、处理案件,当然必须严格遵守法院工作纪律与工作制度的规定。如此一来,学生经过两个月的实习则会受益匪浅,大大增强了其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当然,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的国家级校外实习基地只是好的典型。有些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对于毕业实习这么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些没有设立校外实习基地、有些为了响应教育部的号召设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但管理松懈、形式主义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学校和院系不重视,可能是各个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学生的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复习相冲突,也可能是司法实务部门缺乏合作的积极性等。学校及院系的原因已在上述分析过,那么如何调动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性呢?主要有两种思路供选择采用: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以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的外部环境。在《教育法》这一基本法中概括规定强制性义务,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高等院校组织的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帮助和便利。在《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这些特别法中重申上述义务的同时,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具体规定保障该义务履行的具体法律规范。
第二,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由教育部牵头,与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沟通、协调,让他们倡导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习与毕业实习提供便利。在给司法实务部门施加义务的同时,应给予其相应的权利。毕竟司法实务部门案件多、人手少,办案压力大,要承担指导司法实习的任务要分散其精力,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通过以上解决方法,完全能调动司法实务部门指导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有了他们的耐心、细致的指导,能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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