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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按照财政部财资[2016]2号《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目前,清查工作已进入资产核实阶段,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關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阶段。那么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批复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作者通过研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解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对账务处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八章 账务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1)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案例:某行政单位盘盈一批消防专用材料,根据材料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等进行了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1.认定之后,取得批复之前:对盘盈的存货要求暂估入账,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复之后,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资产基金—存货
(注:事业单位将第二笔分录的“资产基金”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2)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案例:某事业单位清查出一笔固定资产损失,在取得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和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1.批复前:资产清查表调减固定资产,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注:行政单位将第二笔分录“非流动资产基金”改为“资产基金”)
(3)资金挂账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案例:某事业单位从2008年开始,账面一直挂着一笔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系因经办人不慎将发票等原始单据丢失导致未做账务处理,暂计入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
1.中介机构核实认定之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2.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事业基金(减少事业基金前提是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批复)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
(注:行政单位将第二笔分录的“事业基金”改为“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务处理后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按照财政部财资[2016]2号《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目前,清查工作已进入资产核实阶段,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關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阶段。那么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批复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作者通过研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解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对账务处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八章 账务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1)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案例:某行政单位盘盈一批消防专用材料,根据材料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等进行了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1.认定之后,取得批复之前:对盘盈的存货要求暂估入账,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复之后,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资产基金—存货
(注:事业单位将第二笔分录的“资产基金”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2)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案例:某事业单位清查出一笔固定资产损失,在取得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和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1.批复前:资产清查表调减固定资产,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注:行政单位将第二笔分录“非流动资产基金”改为“资产基金”)
(3)资金挂账的账务处理案例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案例:某事业单位从2008年开始,账面一直挂着一笔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系因经办人不慎将发票等原始单据丢失导致未做账务处理,暂计入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
1.中介机构核实认定之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2.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事业基金(减少事业基金前提是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批复)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职工福利)
(注:行政单位将第二笔分录的“事业基金”改为“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务处理后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