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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化是在“两难悖论”的复杂博弈之中推进的,城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文明与进步的同时,随之而来产生了诸多新的城市社会问题。城市化席卷农民工群体涌入城镇社区,由于思想观念、经济地位与人际网络等差异,农民工逐渐被城市社会边缘化。以城市农民工廉租房制度实施的现状为表述对象,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与覆盖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提出“国家—社会”合作供给农民工住房公共品的整体吸纳路径。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排斥 廉租房 整体吸纳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30-02
一、城市中的边缘人:农民工住房境况的社会学透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变化中农民工可谓是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的报告表明,改革开放30年里,劳动力流动对GDP的贡献率达到21%。但是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进程中,却呈现出了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所导致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剧了人口流动,大量的农民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然而在农民流向城市的过程中,一方面农民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促进城市的建设,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和城市主流文化的认可与接受,导致了农民的基本利益被忽视、合法权益没保障。这两方面的情况使得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成为了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城市边缘人。对农民工来说,居住问题是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基本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相对于城市人的工资来说比较低、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公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因此,农民工在居住状况上呈现出边缘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居住方式、居住的地域环境以及居住条件方面。
1.农民工居住方式。现阶段,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比较低无法购买住房,同时,由于制度上的限制,农民工不能够享受城市住房福利制度。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是自行租赁、用人单位提供以及居住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约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表明农民工的居住方式是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是相关的。制造业和工矿业的农民工,通过缴纳少量的住宿费,就可以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大多数是住在企业免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或是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民工,收入相对较高并且比较稳定,一般独自或是与人合租在城乡结合的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个别的有经济实力点的购买商品房或是二手房;从事洗浴或是餐饮工作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2.农民工居住的地域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在选择居住地点时,60%的农民工选择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而不是市区或是其它地点。城中村是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而城乡结合部又称城市边缘地区,是指在城乡交错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这两种地带居住具有共同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环境,即:一是在经济文化社会方面都是具有落后性,因此,在观念意识、文化习俗、生活方式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农村社会状态的一些特征,更容易让农民工适应这里的生活环境,找到心理上的慰藉;二是农民工的低收入无法负担市区内昂贵的住房,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都有比较廉价的住房,可以降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三是相对于市区来说,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在行政管理上还不是很完善,这正好为农民工这样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宽松的环境。
3.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的居住空间狭小,人均面积小。中国农民调查报告中,关于大城市农民工住房面积的调查显示,到2005年为止,深圳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不到5.0平方米。上海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占47%,8-10平方米占29.8%,农民工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及上海市常住居民的一半,这远远达不到2004年建设部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2010年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
农民工的居住卫生差,设施简陋。在卫生条件方面,由于农民工大多数居住在城中村或是城乡结合部,因此,卫生条件差强人意。因为,这两种地带一是房屋建筑密集,绿地少;二是市政的配套设施跟不上,缺乏道路建设,道路多是狭窄不平坦;三是环卫工作没有跟上,乱倒垃圾的现象严重。在住房设施方面,根据重庆市城市自营劳动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多数是几人合租一套房,生活配套设施极其简陋,大约10%的自营劳动农民工没有自来水,70%的没有天然气,71%住房内没有卫生间,60%住房内没有厨房。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复杂,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属于流动人群,其流动性比较大,人群复杂,再加上居住地集中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相应的制度保护跟不上,容易引发打架斗殴、偷盗等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地带随意搭建的房屋多是危房。这样的房屋电力和电讯处于混乱状态,存在引发火灾等隐患;同时农民工的住房缺少消防、救援的安全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救护的能力很脆弱。
二、制度的非均衡:选择“城中村”还是“廉租房”
除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宿舍外,“城中村”与城乡结合部是目前城市农民工集中居住地,也是农民工在有限经济条件下的无奈选择。调查统计发现,有47.9%的农民工居住在临时性出租房内,33.8%和9.1%的农民工挤在单位集体宿舍和工作现场。在拮据的打工生活中,农民工一般采取了多人合住的方式,合住人数超过4人的有25.6%,仅有15.5%的农民工独居。某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把农民工住所以商业形式加以利用,还有的农民工干脆就住在工作地,如店面、餐馆、医院的看护病房等。这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房屋建筑密度大、容积率高、通风采光条件不好、户型设计落后,还有些出租房屋是违章建筑。居住环境方面配套设施少,绿化面积小,公共卫生状况令人担忧,“脏、乱、差,黄、赌、毒”现象突出,大量住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的“城中村”甚至成为城市犯罪频发的地带。有问卷调查显示,仅21.9%的农民工对现有住房条件表示“满意”和“很满意”,42.1%的农民工对目前居住现状“不满意”甚至“很不满意”。有约2/3的农民工希望政府以实物廉租房或租金补贴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保障,也有少数农民工提出愿意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其他形式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廉租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较低的普通住房的住房社会保障,以期使住房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体公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结构明显变化,农民工廉租房供给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廉租房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的制度缺失:第一,资金筹集困难。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看,我国廉租房资金的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收益提成,各地土地出让金提成,财政专项助。但实际上,第一、二、三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2006年以前累计投入建设的资金总额是70.8亿,2007年1—11月全国投入的资金为83.2亿,超过2006年之前累计的总额,但对于实际需求尚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根据2007年原建设部向国务院的汇报,若要实现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廉租房做到应保尽保,还需要至少每年投入500亿元,而在政策的框架内,仅有70—100亿元能到位,缺口达到400多亿。第二,农民工群体缺乏必要的关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集中在医疗、养老、失业等领域,对廉租房制度重视不够,对农民工的廉租房建设更缺乏关注。农民工由于身份认同的原因,没有平等的话语权,也没有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第三,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和政策操作的复杂性。虽然从地域上看,农民工的聚集是相对集中地,但由于大部分农民工从事不同领域的工作,其利益具有分散性。这种农民工群体的弱组织性和边缘性,使其政策制定、实施、管理、反馈过程无法渗入农民工的利益。在管理程序上,一般申请廉租房必须达到一定条件,例如,被本市用工单位录用在岗1年以上,并在劳动部门备案;月工资总额在一定金额以下;在本市无房屋等。而通常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并未签定劳动合同,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农民工也会因为这种复杂的程序,最终选择放弃入住廉租房。
三、“整体吸纳”的解困路径
1.社会政策——建立覆盖农民工群体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城市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政府廉租房申请的对象范围,规范与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及其相关制度。彻底解决城市农民工住房社会保障的财政配套制度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需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导、多元筹措相结合的的稳定的资金链条。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增加廉租房的房源。第二,引导和优化廉租房的房型设计和整体开发。通过实施优惠的房地产政策、规划调控等方法与手段,引导开发商加大中小户型低价房开发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第三,鼓励企业兴建质量上乘的员工集体宿舍。为解决企业职工住宿用房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鼓励企业节约利用建设土地的“零增地”政策,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的费用、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项目报批过程中需缴纳费用予以减免,鼓励企业新建或进行老厂房维修和改造,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2.制度对接——城镇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群体延伸。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已经推广,但惠及农民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出现。公积金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是员工按一定比例存储起来的专门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公积金制度中,可以打破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正规就业人员独享福利的惯性思维模式。城镇政府逐步完善对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租房、购房难的问题,还可以扩大城镇消费的需求。首先,对非公企业的职工,大胆创新。例如,实行“低门槛进入”的政策;在公积金的提取上,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可立即提取公积金。其次,放宽农民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制条件。可以规定公积金连续缴存一定时间的农民工就可定期提取公积金,这既有利于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也会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延展。最后,向低收入农民工提供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这样有利于处于还款能力相对较弱的农民工有持续的购买能力,也可以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3.住房补贴——分类提供农民工住房的优惠财政资金。分类补贴是基于农民工不同层次需要和自身流动性大的特点而提供给的一项有益探索。众所周知,向全体农民工提供廉租房或单位宿舍并非易事。农民工自身的实际特点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租房仍将是满足农民工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给农民工提供租房补贴应当是现阶段的明智之举。第一,政府发放农民工住房补贴。农民工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时,参照各个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政府向其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自行到房产市场上租赁适合的住房。当然,政府还可向农民工提供一定形式的购房补贴。第二,用工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适当的条件下,通过例如退税、抵扣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为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提供帮助。这既可以激活城镇房地产租赁市场,也可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4.用房管人——整体吸纳农民工群体的理想机制。“用房管人”是一种有效的城镇农民工管理模式。由于农民工居住房屋的固定性和人员工作的流动性,解决农民工融入社会遭受社会排斥的困境问题和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软肋”必须积极推进“用房管人”。这种模式可以将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居住房屋的相对固定性有机结合,抓住了农民工社会问题的核心。首先是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系,以县域为单位,设置专门的农民工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尝试构建“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体系。其次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搜集并掌握农民工及其住房信息,加强出租房、旅馆、农民工宿舍等的管理,改善其居住环境。此外,提供“吸纳式”服务。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引入新的经济组织,将居民、志愿者和社会团体连接起来,进行连续性开发。新的开发项目不是过去单纯的政府资助或者进行孤立而且短期的建设,而是着力于社区关系的再造。这就需要改变只重视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做法,吸纳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弟的就学、就医、文化教育等社会性服务提供难题,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与城市居民一起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2004
3.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城市自营劳动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R].2005
4.何昌钦,陈亮.廉住房,农民工的渴望[J].中国三农,2005(1)
5.高建.国外贫民窟改造及其住房保障研究[J].华商,2008(4)
(作者简介: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硕士研究生)(责编:贾伟)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排斥 廉租房 整体吸纳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30-02
一、城市中的边缘人:农民工住房境况的社会学透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变化中农民工可谓是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的报告表明,改革开放30年里,劳动力流动对GDP的贡献率达到21%。但是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进程中,却呈现出了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所导致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剧了人口流动,大量的农民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然而在农民流向城市的过程中,一方面农民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促进城市的建设,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和城市主流文化的认可与接受,导致了农民的基本利益被忽视、合法权益没保障。这两方面的情况使得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成为了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城市边缘人。对农民工来说,居住问题是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基本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相对于城市人的工资来说比较低、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公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因此,农民工在居住状况上呈现出边缘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居住方式、居住的地域环境以及居住条件方面。
1.农民工居住方式。现阶段,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比较低无法购买住房,同时,由于制度上的限制,农民工不能够享受城市住房福利制度。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是自行租赁、用人单位提供以及居住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约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表明农民工的居住方式是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是相关的。制造业和工矿业的农民工,通过缴纳少量的住宿费,就可以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大多数是住在企业免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或是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民工,收入相对较高并且比较稳定,一般独自或是与人合租在城乡结合的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个别的有经济实力点的购买商品房或是二手房;从事洗浴或是餐饮工作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2.农民工居住的地域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在选择居住地点时,60%的农民工选择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而不是市区或是其它地点。城中村是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而城乡结合部又称城市边缘地区,是指在城乡交错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这两种地带居住具有共同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环境,即:一是在经济文化社会方面都是具有落后性,因此,在观念意识、文化习俗、生活方式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农村社会状态的一些特征,更容易让农民工适应这里的生活环境,找到心理上的慰藉;二是农民工的低收入无法负担市区内昂贵的住房,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都有比较廉价的住房,可以降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三是相对于市区来说,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在行政管理上还不是很完善,这正好为农民工这样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宽松的环境。
3.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的居住空间狭小,人均面积小。中国农民调查报告中,关于大城市农民工住房面积的调查显示,到2005年为止,深圳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不到5.0平方米。上海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占47%,8-10平方米占29.8%,农民工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及上海市常住居民的一半,这远远达不到2004年建设部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2010年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
农民工的居住卫生差,设施简陋。在卫生条件方面,由于农民工大多数居住在城中村或是城乡结合部,因此,卫生条件差强人意。因为,这两种地带一是房屋建筑密集,绿地少;二是市政的配套设施跟不上,缺乏道路建设,道路多是狭窄不平坦;三是环卫工作没有跟上,乱倒垃圾的现象严重。在住房设施方面,根据重庆市城市自营劳动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多数是几人合租一套房,生活配套设施极其简陋,大约10%的自营劳动农民工没有自来水,70%的没有天然气,71%住房内没有卫生间,60%住房内没有厨房。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复杂,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属于流动人群,其流动性比较大,人群复杂,再加上居住地集中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相应的制度保护跟不上,容易引发打架斗殴、偷盗等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地带随意搭建的房屋多是危房。这样的房屋电力和电讯处于混乱状态,存在引发火灾等隐患;同时农民工的住房缺少消防、救援的安全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救护的能力很脆弱。
二、制度的非均衡:选择“城中村”还是“廉租房”
除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宿舍外,“城中村”与城乡结合部是目前城市农民工集中居住地,也是农民工在有限经济条件下的无奈选择。调查统计发现,有47.9%的农民工居住在临时性出租房内,33.8%和9.1%的农民工挤在单位集体宿舍和工作现场。在拮据的打工生活中,农民工一般采取了多人合住的方式,合住人数超过4人的有25.6%,仅有15.5%的农民工独居。某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把农民工住所以商业形式加以利用,还有的农民工干脆就住在工作地,如店面、餐馆、医院的看护病房等。这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房屋建筑密度大、容积率高、通风采光条件不好、户型设计落后,还有些出租房屋是违章建筑。居住环境方面配套设施少,绿化面积小,公共卫生状况令人担忧,“脏、乱、差,黄、赌、毒”现象突出,大量住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的“城中村”甚至成为城市犯罪频发的地带。有问卷调查显示,仅21.9%的农民工对现有住房条件表示“满意”和“很满意”,42.1%的农民工对目前居住现状“不满意”甚至“很不满意”。有约2/3的农民工希望政府以实物廉租房或租金补贴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保障,也有少数农民工提出愿意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其他形式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廉租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较低的普通住房的住房社会保障,以期使住房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体公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结构明显变化,农民工廉租房供给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廉租房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的制度缺失:第一,资金筹集困难。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看,我国廉租房资金的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收益提成,各地土地出让金提成,财政专项助。但实际上,第一、二、三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2006年以前累计投入建设的资金总额是70.8亿,2007年1—11月全国投入的资金为83.2亿,超过2006年之前累计的总额,但对于实际需求尚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根据2007年原建设部向国务院的汇报,若要实现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廉租房做到应保尽保,还需要至少每年投入500亿元,而在政策的框架内,仅有70—100亿元能到位,缺口达到400多亿。第二,农民工群体缺乏必要的关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集中在医疗、养老、失业等领域,对廉租房制度重视不够,对农民工的廉租房建设更缺乏关注。农民工由于身份认同的原因,没有平等的话语权,也没有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第三,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和政策操作的复杂性。虽然从地域上看,农民工的聚集是相对集中地,但由于大部分农民工从事不同领域的工作,其利益具有分散性。这种农民工群体的弱组织性和边缘性,使其政策制定、实施、管理、反馈过程无法渗入农民工的利益。在管理程序上,一般申请廉租房必须达到一定条件,例如,被本市用工单位录用在岗1年以上,并在劳动部门备案;月工资总额在一定金额以下;在本市无房屋等。而通常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并未签定劳动合同,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农民工也会因为这种复杂的程序,最终选择放弃入住廉租房。
三、“整体吸纳”的解困路径
1.社会政策——建立覆盖农民工群体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城市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政府廉租房申请的对象范围,规范与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及其相关制度。彻底解决城市农民工住房社会保障的财政配套制度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需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导、多元筹措相结合的的稳定的资金链条。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增加廉租房的房源。第二,引导和优化廉租房的房型设计和整体开发。通过实施优惠的房地产政策、规划调控等方法与手段,引导开发商加大中小户型低价房开发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第三,鼓励企业兴建质量上乘的员工集体宿舍。为解决企业职工住宿用房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鼓励企业节约利用建设土地的“零增地”政策,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的费用、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项目报批过程中需缴纳费用予以减免,鼓励企业新建或进行老厂房维修和改造,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2.制度对接——城镇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群体延伸。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已经推广,但惠及农民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出现。公积金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是员工按一定比例存储起来的专门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公积金制度中,可以打破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正规就业人员独享福利的惯性思维模式。城镇政府逐步完善对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租房、购房难的问题,还可以扩大城镇消费的需求。首先,对非公企业的职工,大胆创新。例如,实行“低门槛进入”的政策;在公积金的提取上,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可立即提取公积金。其次,放宽农民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制条件。可以规定公积金连续缴存一定时间的农民工就可定期提取公积金,这既有利于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也会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延展。最后,向低收入农民工提供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这样有利于处于还款能力相对较弱的农民工有持续的购买能力,也可以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3.住房补贴——分类提供农民工住房的优惠财政资金。分类补贴是基于农民工不同层次需要和自身流动性大的特点而提供给的一项有益探索。众所周知,向全体农民工提供廉租房或单位宿舍并非易事。农民工自身的实际特点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租房仍将是满足农民工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给农民工提供租房补贴应当是现阶段的明智之举。第一,政府发放农民工住房补贴。农民工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时,参照各个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政府向其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自行到房产市场上租赁适合的住房。当然,政府还可向农民工提供一定形式的购房补贴。第二,用工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适当的条件下,通过例如退税、抵扣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为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提供帮助。这既可以激活城镇房地产租赁市场,也可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4.用房管人——整体吸纳农民工群体的理想机制。“用房管人”是一种有效的城镇农民工管理模式。由于农民工居住房屋的固定性和人员工作的流动性,解决农民工融入社会遭受社会排斥的困境问题和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软肋”必须积极推进“用房管人”。这种模式可以将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居住房屋的相对固定性有机结合,抓住了农民工社会问题的核心。首先是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系,以县域为单位,设置专门的农民工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尝试构建“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体系。其次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搜集并掌握农民工及其住房信息,加强出租房、旅馆、农民工宿舍等的管理,改善其居住环境。此外,提供“吸纳式”服务。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引入新的经济组织,将居民、志愿者和社会团体连接起来,进行连续性开发。新的开发项目不是过去单纯的政府资助或者进行孤立而且短期的建设,而是着力于社区关系的再造。这就需要改变只重视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做法,吸纳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弟的就学、就医、文化教育等社会性服务提供难题,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与城市居民一起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2004
3.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城市自营劳动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R].2005
4.何昌钦,陈亮.廉住房,农民工的渴望[J].中国三农,2005(1)
5.高建.国外贫民窟改造及其住房保障研究[J].华商,2008(4)
(作者简介: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硕士研究生)(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