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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改制是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但在这些年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却不断出现损害企业职工权益的现象,而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14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对于当前的企业改制重组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只有充分尊重职工、紧紧依靠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重组才能顺利推进。
关键词 企业改制 权益 司法监督 社会保障
一、企业改制的当然性和必然性
汲取这些年来企业改制中的经验教训,全总的这种强身态度有着充分的当然性和深刻的必然。
(一)这是由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所决定的。这里的“人民”当然包括企业职工。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中国社会性质的当然选择,也是社会发展目标的直接体现。 尊重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是深入时间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 如果因为企业改制而使得工人地位与权益丧失,这种改制就走到斜路上去了。
(二)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究其根本就是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前提。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权益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我们不仅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资产收益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权益。
(三)这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所决定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就是以人为本为核心,促进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 企业职工正常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满足职工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保证,是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术技能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经济基础。
(四)这是我国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企业发展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乎着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企业改制是整个经济改革乃至社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一叶障目。
二、我国社会保障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
传统社会保障的弊端主要表现为:覆盖范围狭窄;保障管理单一;缺乏社会共济;保险项目不全。
鉴于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的危害性,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 1951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该规定正式拉开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序幕。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党的第十四大政治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五大支撑体系之一,从而开创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颁布的我国《劳动法》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遗嘱津贴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不足。
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个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方面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险法》 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目前仍未出台。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出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性。
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 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下,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有效实施,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法的强制性被弱化,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目前已经确定,项目体系比较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广泛,但如何建立既立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现实基础的存在,又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整个法制体系中形成一整套切实保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法律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创建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再次,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最后,要适应WTO的规则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如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思路。
关键词 企业改制 权益 司法监督 社会保障
一、企业改制的当然性和必然性
汲取这些年来企业改制中的经验教训,全总的这种强身态度有着充分的当然性和深刻的必然。
(一)这是由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所决定的。这里的“人民”当然包括企业职工。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中国社会性质的当然选择,也是社会发展目标的直接体现。 尊重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是深入时间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 如果因为企业改制而使得工人地位与权益丧失,这种改制就走到斜路上去了。
(二)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究其根本就是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前提。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权益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我们不仅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资产收益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权益。
(三)这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所决定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就是以人为本为核心,促进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 企业职工正常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满足职工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保证,是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术技能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经济基础。
(四)这是我国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企业发展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乎着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企业改制是整个经济改革乃至社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一叶障目。
二、我国社会保障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
传统社会保障的弊端主要表现为:覆盖范围狭窄;保障管理单一;缺乏社会共济;保险项目不全。
鉴于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的危害性,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 1951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该规定正式拉开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序幕。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党的第十四大政治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五大支撑体系之一,从而开创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颁布的我国《劳动法》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遗嘱津贴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不足。
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个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方面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险法》 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目前仍未出台。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出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性。
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 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下,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有效实施,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法的强制性被弱化,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目前已经确定,项目体系比较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广泛,但如何建立既立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现实基础的存在,又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整个法制体系中形成一整套切实保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法律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创建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再次,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最后,要适应WTO的规则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如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