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下法律思维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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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意是指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在个案处置中和互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与期待。在当代中国,民意已经成为了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分析公众判意与司法冲突的表现与实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意强势下法律思维坚守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民意 法律思维 司法机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94-01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表象与实质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表象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随着社会变革节凑的加快、法治建设步伐的深入推进,司法个案的处理结果在普通民众面前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司法活动也由此受到了普通民众更为广泛、更为直接的关注与评价。司法活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日渐彰显,司法活动有时甚至成为社会活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也就自然备受人们的关注,应该说司法公正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题之一。
  无疑,民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民意对于司法的介入具有积极的一面。然而,民意之于司法,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也显而易见。在探究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原因时,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形:两个人在谈论司法是否公正的时候,针对同一问题,双方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且试图说服对方的努力经常会失败。由于缺乏对于司法公正的共同思维模式,势必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之所以造成对上述局面的出现,原因在于普通民众和法律人对于司法中的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具体说来,在民众观念中侧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只注重结果上的公平,忽视过程性的思考。而法律人的观念中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须限定在正当程序中,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以形式正义为优先选择。
  (二)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实质
  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表象是普通民众与司法工作者对待司法正义的不同理解,而究其实质,是据以做出对正义不同解释的背后,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两种思维模式的冲突。
  1.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遵循形式理性,反应的是普遍正义和制度理性。在法律思维里,讲究证据,遵循程序,并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具体到刑法领域就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进行评判。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化的思维方式。遵循程序和精确是其重要特征。法律思维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乃至司法独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日常思维,往往从评判者自身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经验出发,只对行为进行着是非曲直的判断。日常思维不像法律思维那样对行为进行程序化的思考和精确的归类,仅仅是从结果上进行着好与坏的评价。日常思维往往要受到多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交织影响,但是无疑道德观念的影响最为明显。在日常思维那里,没有法律思维那样专业化和严谨性。
  2.“民意”幌子下,日常思维对法律思维的干扰
  在传媒时代到来之后,媒体成为了人们表达日常思维的重要渠道,媒体因此而成为了一种强势力量。人们往往通过媒体对各种事实进行着报道,而且往往还附加上各种评判,并美其名曰“民意”。在舆论强势的时代,司法独立也要深受其影响。前不久发生的许霆案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法官面对“民意”时不得不妥协。
  不同的思维方式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持有不同思维方式的人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究其本质的其实是两种思维方式的冲突,具体说来,是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冲突。在舆论强势的今天,法律思维往往容易受到日常思维的干扰,不仅影响了结果的妥当性,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司法独立。
  二、民意强势下法律思维必须坚守
  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化的思维,它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与非法律职业群体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正是因为法律思维的存在,法律人之间的才找到了共性,法律人才能运用共同的方式进行思考,并对同一问题进行着大致相同的评判。
  然而,在舆论强势下,“民意”(实际上代表着日常思维)对法律思维的干扰显得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坚守法律思维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共同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群体与非法律职业群体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职业化程度的高低。
  在“民意”强势下,坚守法律思维的路径主要有:
  (一)法的价值的独立
  在不同的价值观念的指导下,人们当然也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在法的领域,法的价值观念影响着法律思维的形成。法的价值其实是来源于社会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从社会价值中脱离出来之后便形成了自身独立的一面。坚持法的价值的独立,就是要坚持法的价值的这种相对独立性的一面。
  (二)司法理念的独立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是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与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环节。正是司法使得文本上的法回到了社会现实生活之中,使文本上的法变成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在司法环节必须保持独立的司法理念。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职业群体的独立
  法律职业群体是法律思维的践行者,法律职业的独立自然需要法律职业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法律职业群体中,法官需要用独立的司法理念以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思维方式开展审判工作,以此来影响公众思维。加之,当下舆论对司法的冲击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审判的冲击,因此,法官的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在审判中应独立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推理和判断,不受日常思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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