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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保证现实财税权体系的匹配,需要协调好公众财政关系,平衡社会上公和私的共同权益。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视角概念,讨论单元界定、平衡财税关系、突出道德作用、发展低碳财税、财税关联等财税权体系重构要点,为深入落实财税法律提供可靠参考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财税权;财税体系
引言
财政也就是公共财物,对于国家治理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决定公共经济的发展情况,我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提出“财政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支柱,实行良好的财税体制能够科学配置现有资源,保证市场统一性,维护社会环境的公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更需要深刻了解财税权体系的结构。
一、经济法视角概念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基础原则,目前我国市场仍没有明确经济法中财权与事权的关系,不能使其和财税之间形成平等关系。在处理财权与事权时,仍使用学科中的指标,这样会导致权责之间产生明显的分界线,不能综合讨论财税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到两者之间的调节。为了更好的匹配财权、税权、事权三者的关系,就需要站在经济法的视角来重新梳理财证权体系,构建相对创新型的公共财政框架。人类社会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个体性与群体性,当社会体系形成时,人类的需求就变成了两种,首先是个人或其家庭的独立需求,还有一种公众集体的社会需求,为满足两种需求,社会公众就将经济活动划分成民间私营与社会公众两种经济活动。经济法的运行属于国家协调,也就是针对于社会公众经济活动,能够通过法律强制性手段规范国家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传达的是国家意志,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内容,并非多个国家之间经过协调的意识[1]。
二、经济法与财税权体系的关系
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顺利稳定,国家制定并运行了经济法,其能够规范涉及到社会经济运行重大问题的企业与单位,维护集体利益,发挥出市场功能的经济作用,减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例如: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在经济法宏观调控下,政府可以充分发挥金融、财政的作用,发挥财税、汇率等作用,完善经济结构,确保稳定增长,避免总量失衡,发挥出资源配比的最优效果。可以说经济法是重构财税权体系的基础理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共生关系,是人类社会公共经济的载体,承担着落实公众利益的责任。
三、财税权体系重构要点
(一)财税权单元界定
财税经济活动是现代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例如:征收赋税、资金调控、公用产品输出都依赖于财税经济活动,此类活动能够促进经济法的规范化,同时也能构建更加和谐的法律关系,是决定财税法顺利运作的基础条件。公共财政在社会条件下,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这种涉及到国家与纳税群众关系的问题时,要重新界定财税权单元,维护国家与个人的权利,两者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的关系。以往过税收制度中,过于突出国家位置,没有重视纳税人的主体位置,不符合“柔性行政”的原则。因此,我们要将财税权定为财税体系的基本结构,统一二者关系,保护国家与纳税人的共同利益。从法律定义上来看,财税关系承担着资金掌控、税收、公共活动等责任,因此就需要针对这些活动重新规范税权、事权以及财权,可以将财税权的界定在国家、民众两个层面。例如:将国民纳税上升到国家权责与国民权益中,因为财税权包含财政收支的使用与管理,所以可以在财政权单元中增加财政管理内容。资金管理是保障税收顺利征用以及公共活动进行的基础,新时期背景下的财政权应该改变传统财政学理念,将税权、事权等公共服务供求关系区分开来,不仅仅能够反映两者关系,同时还可以实现权责与权义的共同推行[2]。
(二)平衡财税的关系
一直以来,税收都是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政府顺利行使职责的基础活动,俗话说“赋税能够喂养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也是国家运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国家也需要定期从企业、个人收取资源,如果缺少税收,国家就难以运作。对于社会群众来说,纳税是基本义务,也是对基本权利的一种约束。在建立税收关系时,国家处于征收的位置,而征收对象没有特别设定,不局限于纳税人或者支付方,这种形势下,赋税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与侵略性。从近代资产革命进程中不难发现,问题的导火索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课税。君主立宪制时,赋税主要是为了给战争或者王权骄奢的生活提供资源,所以才有后来的阶级革命。在签订了宪章文件后,国民开始认识到只有控制住了“赋税”,才能够遏制政府滥用职权,减少其对于人民的剥削,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量每日剧增,税收基本已经与支出维持在相同位置下,为了加强物品供给与社会需求的联系,就需要将事权独立。《国富论》中提到了公共财政相关概念,对此很多国家都开始研究公共事务、服务、财政、支出等内容。一直以来,我国财政均维持在“一体两面”顶一下,政府不再是权力者,而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性与政治性均处于独立状态,政府也是不受限于市场领域。财权独立后,人民将目光锁定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这也更方便税款的征收、归类、分析、应用。平衡财权关系时,还需要做好公共物品的监督、管理,坚决避免流失、滥用等问题的出现,将税收后的资金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平衡各方利益,规范财权体系,使税权、事权保持独立平衡的状态[3]。
(三)财税法道德作用
当前很多法学家都对法学中的逻辑取代情况提出疑问,但实际上法学概念的开展十分重要,也是人类社会中客观认知的基础,不仅仅是陈国,同时也是未来发展的支点。利用反面的角度观察财税权,其完全依靠本身拥有的内在道德,形成安全、正当以及内部体系的相互協调。我国法律具备的内在道德并不是强加在法律上的一种力量,而是法本身就有的基本条件。以上财权、税权、事权三种元素之间交替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合理的突显出才税法关系的独特风格,其本身还具备了严格的规范体系,概况比较清晰,使得财税权富有内在道德性。 (四)发展低碳经济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也在逐年增加,不仅仅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担,同时还影响着我国群众生活健康。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是新时期必然需求。当前我国能源结构仍以高碳为主。例如:石化能源占据总能源的92.8%,煤炭占69.7%。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深入也讓化工行业得到良好发展空间,碳排放量巨大。预计到2020年我国石油对外依赖性将达到61%。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碳排放首位国家。如果不对碳排放量加以控制,从经济法角度来看,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不利于财税法体系的重构。最早低碳经济理念起源于英国,随着英、美、德、日等国家深入落实。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为稳定社会经济,我国需要及时做好减排低碳工作,并在国际竞争中准确把握有利位置。财政税收一直都是以国家政府为主导,发展低碳经济时需要扩大融资规范,增加财税融资渠道。因为低碳产业普遍资源循环周期较长,因此政府在经济法视角下,需要以担保或出台政策等方式促进低碳企业积极发展,带动企业积极创新低碳环保技术,并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扶持,例如:对于技术服务取得成果的企业可以免征其营业税,或者按比例抵消税额,鼓励产品与技术的在线升级,缩小污染范围[3]。
(五)财税权相互关联
财政权体系中税收、资源管理、法律是三个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能够对国家、国民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根据本文论述内容,财政税收包含了税收与国民税收两个内容,而从行政角度来看有财权、事权、政权三要素,对应的逻辑单元有事责、权责、财责。想要平衡三者关系就要找到三者的逻辑关系,例如:事责的前提逻辑就是税权,国家是由人民构成,而每个独立的人都有自己所能够行使的权利,同时也能够转让自己的一某些权利,因此社会生活中这种福利就可以叠加,保障人民获取相对自由以及财政资源,结合事责与财权能够维护财务与群众生命,让每个人都能具备服从性,同时还可以过相对自由的生活。另外,税责的实质逻辑前提条件也是财权,国家机关需要履行相关义务来收取税款,不能违法使用这些资源,平衡税责与财权的关系能够保证税款的正规性,机关没有权利对税款进行使用。
结论
综上所述,在重构国家财税权体系时,需要重视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将税权、财权、事权三者综合起来,转变三者的逻辑关系。为相关活动主体以及国家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引导,转变以往权责相依的惯性思维,形成权责链的新思想、新观念。协调财税关系,规范财税相关活动,维护社会公共服务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扈剑晖.基于循环经济视角的宏观经济政策作用评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13):178-179.
[2]齐守印,孟航鸿.以公共经济视角筹划财政事务:财政工作不负使命的基本主观条件——兼解“跳出财政看财政”[J].财政科学,2016(11):52-62.
[3]张垒磊.新制度经济视角下地方土地财政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6(08):18.
作者简介:
江涛(1990-3),男,江苏连云港人,汉族,大学本科,初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经济法;财税权;财税体系
引言
财政也就是公共财物,对于国家治理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决定公共经济的发展情况,我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提出“财政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支柱,实行良好的财税体制能够科学配置现有资源,保证市场统一性,维护社会环境的公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更需要深刻了解财税权体系的结构。
一、经济法视角概念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基础原则,目前我国市场仍没有明确经济法中财权与事权的关系,不能使其和财税之间形成平等关系。在处理财权与事权时,仍使用学科中的指标,这样会导致权责之间产生明显的分界线,不能综合讨论财税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到两者之间的调节。为了更好的匹配财权、税权、事权三者的关系,就需要站在经济法的视角来重新梳理财证权体系,构建相对创新型的公共财政框架。人类社会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个体性与群体性,当社会体系形成时,人类的需求就变成了两种,首先是个人或其家庭的独立需求,还有一种公众集体的社会需求,为满足两种需求,社会公众就将经济活动划分成民间私营与社会公众两种经济活动。经济法的运行属于国家协调,也就是针对于社会公众经济活动,能够通过法律强制性手段规范国家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传达的是国家意志,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内容,并非多个国家之间经过协调的意识[1]。
二、经济法与财税权体系的关系
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顺利稳定,国家制定并运行了经济法,其能够规范涉及到社会经济运行重大问题的企业与单位,维护集体利益,发挥出市场功能的经济作用,减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例如: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在经济法宏观调控下,政府可以充分发挥金融、财政的作用,发挥财税、汇率等作用,完善经济结构,确保稳定增长,避免总量失衡,发挥出资源配比的最优效果。可以说经济法是重构财税权体系的基础理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共生关系,是人类社会公共经济的载体,承担着落实公众利益的责任。
三、财税权体系重构要点
(一)财税权单元界定
财税经济活动是现代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例如:征收赋税、资金调控、公用产品输出都依赖于财税经济活动,此类活动能够促进经济法的规范化,同时也能构建更加和谐的法律关系,是决定财税法顺利运作的基础条件。公共财政在社会条件下,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这种涉及到国家与纳税群众关系的问题时,要重新界定财税权单元,维护国家与个人的权利,两者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的关系。以往过税收制度中,过于突出国家位置,没有重视纳税人的主体位置,不符合“柔性行政”的原则。因此,我们要将财税权定为财税体系的基本结构,统一二者关系,保护国家与纳税人的共同利益。从法律定义上来看,财税关系承担着资金掌控、税收、公共活动等责任,因此就需要针对这些活动重新规范税权、事权以及财权,可以将财税权的界定在国家、民众两个层面。例如:将国民纳税上升到国家权责与国民权益中,因为财税权包含财政收支的使用与管理,所以可以在财政权单元中增加财政管理内容。资金管理是保障税收顺利征用以及公共活动进行的基础,新时期背景下的财政权应该改变传统财政学理念,将税权、事权等公共服务供求关系区分开来,不仅仅能够反映两者关系,同时还可以实现权责与权义的共同推行[2]。
(二)平衡财税的关系
一直以来,税收都是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政府顺利行使职责的基础活动,俗话说“赋税能够喂养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也是国家运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国家也需要定期从企业、个人收取资源,如果缺少税收,国家就难以运作。对于社会群众来说,纳税是基本义务,也是对基本权利的一种约束。在建立税收关系时,国家处于征收的位置,而征收对象没有特别设定,不局限于纳税人或者支付方,这种形势下,赋税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与侵略性。从近代资产革命进程中不难发现,问题的导火索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课税。君主立宪制时,赋税主要是为了给战争或者王权骄奢的生活提供资源,所以才有后来的阶级革命。在签订了宪章文件后,国民开始认识到只有控制住了“赋税”,才能够遏制政府滥用职权,减少其对于人民的剥削,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量每日剧增,税收基本已经与支出维持在相同位置下,为了加强物品供给与社会需求的联系,就需要将事权独立。《国富论》中提到了公共财政相关概念,对此很多国家都开始研究公共事务、服务、财政、支出等内容。一直以来,我国财政均维持在“一体两面”顶一下,政府不再是权力者,而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性与政治性均处于独立状态,政府也是不受限于市场领域。财权独立后,人民将目光锁定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这也更方便税款的征收、归类、分析、应用。平衡财权关系时,还需要做好公共物品的监督、管理,坚决避免流失、滥用等问题的出现,将税收后的资金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平衡各方利益,规范财权体系,使税权、事权保持独立平衡的状态[3]。
(三)财税法道德作用
当前很多法学家都对法学中的逻辑取代情况提出疑问,但实际上法学概念的开展十分重要,也是人类社会中客观认知的基础,不仅仅是陈国,同时也是未来发展的支点。利用反面的角度观察财税权,其完全依靠本身拥有的内在道德,形成安全、正当以及内部体系的相互協调。我国法律具备的内在道德并不是强加在法律上的一种力量,而是法本身就有的基本条件。以上财权、税权、事权三种元素之间交替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合理的突显出才税法关系的独特风格,其本身还具备了严格的规范体系,概况比较清晰,使得财税权富有内在道德性。 (四)发展低碳经济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也在逐年增加,不仅仅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担,同时还影响着我国群众生活健康。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是新时期必然需求。当前我国能源结构仍以高碳为主。例如:石化能源占据总能源的92.8%,煤炭占69.7%。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深入也讓化工行业得到良好发展空间,碳排放量巨大。预计到2020年我国石油对外依赖性将达到61%。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碳排放首位国家。如果不对碳排放量加以控制,从经济法角度来看,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不利于财税法体系的重构。最早低碳经济理念起源于英国,随着英、美、德、日等国家深入落实。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为稳定社会经济,我国需要及时做好减排低碳工作,并在国际竞争中准确把握有利位置。财政税收一直都是以国家政府为主导,发展低碳经济时需要扩大融资规范,增加财税融资渠道。因为低碳产业普遍资源循环周期较长,因此政府在经济法视角下,需要以担保或出台政策等方式促进低碳企业积极发展,带动企业积极创新低碳环保技术,并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扶持,例如:对于技术服务取得成果的企业可以免征其营业税,或者按比例抵消税额,鼓励产品与技术的在线升级,缩小污染范围[3]。
(五)财税权相互关联
财政权体系中税收、资源管理、法律是三个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能够对国家、国民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根据本文论述内容,财政税收包含了税收与国民税收两个内容,而从行政角度来看有财权、事权、政权三要素,对应的逻辑单元有事责、权责、财责。想要平衡三者关系就要找到三者的逻辑关系,例如:事责的前提逻辑就是税权,国家是由人民构成,而每个独立的人都有自己所能够行使的权利,同时也能够转让自己的一某些权利,因此社会生活中这种福利就可以叠加,保障人民获取相对自由以及财政资源,结合事责与财权能够维护财务与群众生命,让每个人都能具备服从性,同时还可以过相对自由的生活。另外,税责的实质逻辑前提条件也是财权,国家机关需要履行相关义务来收取税款,不能违法使用这些资源,平衡税责与财权的关系能够保证税款的正规性,机关没有权利对税款进行使用。
结论
综上所述,在重构国家财税权体系时,需要重视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将税权、财权、事权三者综合起来,转变三者的逻辑关系。为相关活动主体以及国家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引导,转变以往权责相依的惯性思维,形成权责链的新思想、新观念。协调财税关系,规范财税相关活动,维护社会公共服务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扈剑晖.基于循环经济视角的宏观经济政策作用评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13):178-179.
[2]齐守印,孟航鸿.以公共经济视角筹划财政事务:财政工作不负使命的基本主观条件——兼解“跳出财政看财政”[J].财政科学,2016(11):52-62.
[3]张垒磊.新制度经济视角下地方土地财政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6(08):18.
作者简介:
江涛(1990-3),男,江苏连云港人,汉族,大学本科,初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