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油污强制责任险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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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海上油污事故增多,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在处理强制责任保险尤其是船舶油污责任险纠纷上发挥日益重大的作用。作为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制度,明确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法律性质和第三人如何行使以及保险人所处的地位和应对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险;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直接请求权
  随着海上石油运输的迅猛发展,船载货油或者船舶燃油泄露而导致的油污污染事故时时常发生。船舶污染所导致的索赔额巨大,甚至出现破产或倒闭的现象,油污受害方时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和全额的赔偿。为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国际社会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引入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领域,在要求船舶进行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的财务保证的基础上,赋予受害人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向信誉和经济实力较强肇事船舶的保险人在其保险范围或保证范围内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船舶污染肇事者与其保险人或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 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概述
  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的是在发生油污污染损害事故后,油污受害人可以避开肇事船舶直接向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其他保证人提起赔偿请求,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而仅能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第三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在法理方面,学界对于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存有巨大争议,出现原始权利说、约定权利说、继受权力说、债权人代位说以及责任免脱给付说等五种不同学说。此外,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还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现实中保险人为保护自身利益,降低被保险人因不及时抗辩第三人或与第三人欺诈的风险,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保留自己参与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以取得被保险人在第三人索赔程序中的地位,并利用自身的优势针对第三人进行抗辩达到减少索赔金额的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偿,被保险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成本。
  二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在保险公司风险负担,部分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弱化,因此该请求权应当有必要进行限制,以增加其可行性,以便发挥最大效用。结合保险法和关于船舶污染责任险的实践做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当面进行规制。
  (1)被保险人因破产、倒闭或其他情况无法赔偿第三人损失
  在实践中,当第三人因油污事故发生而遭受事故时,会采取向肇事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先直接赔偿第三人然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责任金,同时也可以将事故责任及第三方所要求的赔偿请求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决定向第三人直接赔付。实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对合同相对原则的突破,可以保护在被保险人破产倒闭资不抵债等情况下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的全面的有效的保护。
  (2)第三人所请求索赔金额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根据权利转移说的原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继受自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其索赔的金额不仅受实际责任的大小还受被保险人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大小的限制。只有油污事故责任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第三人才可依据直接请求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关责任。而证明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通常需要走司法程序,取得胜诉判决和仲裁裁决才能确定。对此,笔者认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请求权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不应以法院判决或和解的确定责任为前提。只要初步证明被保险人造成船舶污染损害,第三人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在带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诉讼中又法院去解决。而且已经有部分国际公约和判例对此项规定加以确立,如1969年CLC公约约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无需确定,只要证明第三人受有损害即可。
  三 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抗辩权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为平衡第三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之间利益而产生,同样要正真的发挥此项制度的平衡作用还需要赋予保险人一定的权利以发挥其参与的积极性。为确保制度最大程度的公平与可行,通过对比《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以及《HNS公约》等国际公约可以发现一般而言保险人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免责抗辩
  免责抗辩是第三人在被保险人不具有责任时所面临的第一重抗辩。在第三人提供相关确切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负船舶污染事故责任前,保险人一般会依据被保险人的免责抗辩权来抗辩。依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规定,被保险人的免责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抗辩事由:(1)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4)船舶污染完全或部分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只要保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事由,则对船舶污染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责任限制的抗辩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在事先订立好的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属于限制性债权债务,另外被保险人申请条件都已有限制性规定,享有责任限制权力。且此种权力属于绝对权力,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而丧失。
  第三,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需要,提高司法效率推动经济有序规范发展。同任何侵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一样,关于船舶污染的诉讼请求也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关于船舶污染的诉讼时效,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草案等都规定有诉讼时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和((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时效为6年;《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时效为10年。
  四、结语
  船舶油污责任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海上强制责任险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符合社会公平的需要,另一方面,依据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所实行情况来看具有充分有效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节省被保险人诉讼成本以及有益于保险人提前介入诉讼的优点,海上保险发展尤其是强制责任险的必然趋势。因此,为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作用,我国应当在加入《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第97条基础上,在海商法、保险法等实体法以及司法解释方面增加相关规定,为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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