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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6月,牛某在网上通过QQ群联系上一叫“长毛”的广东人。原来,“长毛”在网上发售一辆价值1万多元的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无手续。牛某贪图便宜,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后牛某通过物流公司付款、收货取得该车并对车辆配件进行了更换,转而又以“小六”的名义在“赶集网”上发帖出售。很快,这辆车被张某看中。张某明知该车无手续,仍与牛某联系并协商购车。后张某于同年7月29日到牛某所在的鹿邑县城,以6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张某取得该车后,很快又在“58同城网”发帖出售该车。马某看到售车信息后,也明知该车无手续,但还是与张某联系并协商购买。后马某于同年9月21日在巩义市区一菜市场附近,以49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该车。
而这辆分别被牛某、张某、马某购买的摩托车,系一辆被盗车,车主为广东韶关的赖某。很快,警方查到牛某、张某、马某分别购买该车的事实。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牛某、张某、马某购买该摩托车时价值分别为11830元、11950元、11780元。
[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偃师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牛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马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刊编辑部综合责编)
2013年6月,牛某在网上通过QQ群联系上一叫“长毛”的广东人。原来,“长毛”在网上发售一辆价值1万多元的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无手续。牛某贪图便宜,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后牛某通过物流公司付款、收货取得该车并对车辆配件进行了更换,转而又以“小六”的名义在“赶集网”上发帖出售。很快,这辆车被张某看中。张某明知该车无手续,仍与牛某联系并协商购车。后张某于同年7月29日到牛某所在的鹿邑县城,以6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张某取得该车后,很快又在“58同城网”发帖出售该车。马某看到售车信息后,也明知该车无手续,但还是与张某联系并协商购买。后马某于同年9月21日在巩义市区一菜市场附近,以49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该车。
而这辆分别被牛某、张某、马某购买的摩托车,系一辆被盗车,车主为广东韶关的赖某。很快,警方查到牛某、张某、马某分别购买该车的事实。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牛某、张某、马某购买该摩托车时价值分别为11830元、11950元、11780元。
[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偃师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牛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马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刊编辑部综合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