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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薪养廉”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我国的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那么“高薪养廉”在中国是否可行呢?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高薪养廉”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条件,不能推行,如果不顾现实条件盲目推行,不仅起不到养廉的效果,反而会加剧腐败甚至引发一些列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高薪养廉 不可行 腐败现象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62-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腐败问题,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腐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于是,很多人就提出是否能够效仿新加坡等政治相对清廉的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呢?本文认为高薪养廉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高薪养廉的概念
所谓高薪养廉,就是给政府官员提供较高的薪俸,使官员不仅能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不至于因经济状况而滋生腐败行为。①“高薪”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数字。本文认为高薪应当是公务员相对其他行业的平均薪金相比较的的得出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資的3-5倍是比较合理的,因为高薪不能只保证官员一个人的生活消费水平,还要保证官员亲属能够享受高水平的待遇,以此来防止官员因无法满足亲属的生活问题而腐败。
二、我国目前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
关于我国不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比如,政府财力有限;公务员数量庞大等。这些已都广为人知并被普遍认同,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本文将对我国不宜实行高薪养廉的其他原因展开论述。
(一)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政府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首先,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作用不大。在我国监督政府的职能主要由有党、人大和政府下的监察部门行使。而现实中我们发现,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原因主要在于监督主体缺乏其应有的权力和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大量的“虚监”现象。②其次,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不甚理想。在现阶段,监督政府行为所需要的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还没有得到保障,随处可见的是政府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对民众的批评反应消极,导致了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制约的有限性。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养廉来约束各级领导干部,使其自觉清正廉洁,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最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国民的法纪观念、法律意识及执法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公务员制度上的大量空缺,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对于腐败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欠缺实行高薪养廉的必要监督。
(二)高薪养廉难以被公众接受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公务员无论是薪酬还是福利方面都优于绝大多数职业,同时公务员还享受着较高的政治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仇官仇富心理越显突出,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也不容小视。在此阶段,如果贸然实施高薪养廉,势必使仇富仇官的心理更加突出,加剧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在根本上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在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首先,高薪养廉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类型的腐败行为效果有限。现阶段的腐败行为不单单指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而近年来出现了花样繁多的腐败方式。比如,靠手中的权力作为资本包养情妇;官员之间不涉金钱的所谓的“互相支持”、权权交易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官员腐败不单单是为了金钱,对情色的追求腐败分子的一大“嗜好”。对这种类型的腐败方式,用提高其薪金水平是起不到预防作用的,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其腐败的资本。
其次,高薪养廉无法防大贪。高薪养廉并不是从根本上消除人对金钱的欲望,而只能在数量上减少经济困难的官员贪污腐败。对于像成克杰、文强一样的大贪巨贪则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因为在巨额腐败的诱惑面前,高薪养廉的作用也较难显现。再次,有可能加剧官员的腐败。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势必引发更加激烈的公务员上岗竞争,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将很有可能导致在公务员录用阶段出现越来越严重的“走后门”等腐败行为,甚至导致“买官卖官”现象。这无疑是加剧了官员的腐败程度。
最后,导致社会人力资源配置失衡。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将会对人才的流动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导致社会精英趋向于做官、从政,而其他行业有可能因此而失去为数众多的人才,这将导致社会精英的恶性聚集效应,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不完善的体制下实行高薪养廉,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甚至会起到加剧腐败的反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最大程度的减少腐败,必须靠完善政治体制,使权力制约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对政府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从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健全上来治理腐败问题。
注释:
①何冲.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06(9).
②周步云.“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科技风.2008(9)上.
参考文献:
[1]谢明.论“高薪养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3).
[2]周刚.驳“高薪养廉论”.西藏发展论坛.2008(1).
[3]杨兵杰.高薪养廉的必要性和约束条件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
关键词高薪养廉 不可行 腐败现象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62-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腐败问题,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腐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于是,很多人就提出是否能够效仿新加坡等政治相对清廉的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呢?本文认为高薪养廉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高薪养廉的概念
所谓高薪养廉,就是给政府官员提供较高的薪俸,使官员不仅能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不至于因经济状况而滋生腐败行为。①“高薪”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数字。本文认为高薪应当是公务员相对其他行业的平均薪金相比较的的得出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資的3-5倍是比较合理的,因为高薪不能只保证官员一个人的生活消费水平,还要保证官员亲属能够享受高水平的待遇,以此来防止官员因无法满足亲属的生活问题而腐败。
二、我国目前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
关于我国不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比如,政府财力有限;公务员数量庞大等。这些已都广为人知并被普遍认同,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本文将对我国不宜实行高薪养廉的其他原因展开论述。
(一)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政府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首先,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作用不大。在我国监督政府的职能主要由有党、人大和政府下的监察部门行使。而现实中我们发现,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原因主要在于监督主体缺乏其应有的权力和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大量的“虚监”现象。②其次,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不甚理想。在现阶段,监督政府行为所需要的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还没有得到保障,随处可见的是政府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对民众的批评反应消极,导致了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制约的有限性。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养廉来约束各级领导干部,使其自觉清正廉洁,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最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国民的法纪观念、法律意识及执法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公务员制度上的大量空缺,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对于腐败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欠缺实行高薪养廉的必要监督。
(二)高薪养廉难以被公众接受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公务员无论是薪酬还是福利方面都优于绝大多数职业,同时公务员还享受着较高的政治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仇官仇富心理越显突出,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也不容小视。在此阶段,如果贸然实施高薪养廉,势必使仇富仇官的心理更加突出,加剧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在根本上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在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首先,高薪养廉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类型的腐败行为效果有限。现阶段的腐败行为不单单指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而近年来出现了花样繁多的腐败方式。比如,靠手中的权力作为资本包养情妇;官员之间不涉金钱的所谓的“互相支持”、权权交易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官员腐败不单单是为了金钱,对情色的追求腐败分子的一大“嗜好”。对这种类型的腐败方式,用提高其薪金水平是起不到预防作用的,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其腐败的资本。
其次,高薪养廉无法防大贪。高薪养廉并不是从根本上消除人对金钱的欲望,而只能在数量上减少经济困难的官员贪污腐败。对于像成克杰、文强一样的大贪巨贪则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因为在巨额腐败的诱惑面前,高薪养廉的作用也较难显现。再次,有可能加剧官员的腐败。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势必引发更加激烈的公务员上岗竞争,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将很有可能导致在公务员录用阶段出现越来越严重的“走后门”等腐败行为,甚至导致“买官卖官”现象。这无疑是加剧了官员的腐败程度。
最后,导致社会人力资源配置失衡。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将会对人才的流动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导致社会精英趋向于做官、从政,而其他行业有可能因此而失去为数众多的人才,这将导致社会精英的恶性聚集效应,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不完善的体制下实行高薪养廉,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甚至会起到加剧腐败的反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最大程度的减少腐败,必须靠完善政治体制,使权力制约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对政府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从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健全上来治理腐败问题。
注释:
①何冲.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06(9).
②周步云.“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科技风.2008(9)上.
参考文献:
[1]谢明.论“高薪养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3).
[2]周刚.驳“高薪养廉论”.西藏发展论坛.2008(1).
[3]杨兵杰.高薪养廉的必要性和约束条件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