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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铁岭和丹东两地熟悉的上榜名单,作为曾经的国内足球专业编辑,勾起了太多共鸣和震颤。甚至哀伤。过往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大好年华,居然一直在与狼共舞,把那么多假球,渲染得那么激动人心。像是助纣为虐。不过同时又慨叹,面对这系统工程式的隐蔽操作,作为媒体人,实在也无可奈何。
历史的闪回纷至沓来。媒体也曾做过努力。但是《羊城体育》的前车之鉴,诠释了媒体打假此路不通。1998年,面对陆俊嚣张的诉讼,所有媒体都跟《羊城体育》同行一起,感受到了无助和寒冷。证据,足以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让所有同行负载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不得不说,那是中国足协的漂亮狙击战,借陆俊的官司遏制了媒体的怀疑浪潮。此后的几年内,媒体陷入了长期的心灵折磨和新闻压抑,直到2002年假球黑哨泛滥成灾,媒体再度忍无可忍揭竿而起。不过,实际操作起来,依旧动辄得咎。影响最大的是圈内臭名昭著的王珀状告《足球》报损害名誉,足球报败诉。这是时隔7年后,媒体又一次被足球界黑恶势力重击。
《足球》报惹火上身的是2005年3至4月的系列调查报告。我当时正负责该报的国内足球新闻,自觉从媒体的角度看,由资深记者袁野、付晓海等撰写的稿子已无懈可击。《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每一篇都证据翔实,逻辑严密。但是,哈尔滨中院最终依旧判王珀胜诉,黑龙江高院维持原判。判决下来时,我已回到体坛传媒,但心情依旧很糟糕,同时也不得不深刻思考,面对显而易见的“黑恶”,媒体到底该怎么办?是选择当鸵鸟粉饰太平,还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如果选择后者,该怎样避免惹上法律麻烦?
我的律师朋友浦志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失望,他从法律的角度做了如下思考:
“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既不愿意承认客观事实永难还原,也不考虑有些真相连司法调查都难以证明。表现在此类案件中,便是普遍忽略媒体的行业局限,不对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加以区分,要求媒体‘一步到位’地证明有待逐渐接近的客观真相;在事实证明程度上,法院习惯把‘基本真实’这一质的概念,误作‘全部真实’这一量的概念,以‘部分事实有出入’为由判决媒体败诉;对于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则机械地‘一刀切’或者‘用一把刀去切’,殊不知这才是对平等原则的破坏;在分配举证责任时,错误地把‘谁主张谁举证’误解为‘谁发表了文章谁举证’,从而赋予媒体过重的举证责任;在证据的形式要件和证人能否出庭作证问题吹毛求疵,不考虑有些证据不可能由媒体获得,比如本案中王珀与银行间贷款合同的原件。”
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院要求的‘核实、审查’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公正’的义务,不仅《足球》报难以做到,而且古今中外所有媒体都无法胜任”。这意味着,谁碰揭黑报道,谁就会成为一定败诉的被告。
至少我个人很气馁,也更加糊涂。足球界的贪腐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裁判问题,而裁判左右比赛,必然会露出马脚。无原则的错判、反判,最终指向是一个既定的结果。裁判反常的表现岂能逃过球迷的慧眼。声声“黑哨”也绝不是信口开喊。但是作为媒体人,新闻上强调“互证”原则,即同一条新闻,一定要通过至少两个不同渠道加以印证,才能见诸报端。人家把事情做得那么严密,怎么可能留下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给记者,就算狐狸尾巴露出半截,也一定在各方密切协作下抽回去。我想,我的疑惑也是整个行业的困扰,2005以后,媒体的打假渐渐失去声势。这也证明了现实本身的荒谬。
我们曾一起假装高潮,但国家队的战绩让中国足球原形毕露。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队吹响了打假扫黑的冲锋号。今天,当从电视上看到昔日足协头头们的枯朽容貌,怎么也捕捉不起他们昔日衣冠楚楚的形象。曾几何时,他们都坚持不懈地在自己的形象上下功夫,发型、服饰、谈吐,甚至表情,都极其考究。他们的生活品位之高,非常人所及。追求品位和追求时髦一样,都是很花钱的。以他们局级或副局级干部的正常收入,应该不会够得上那样的消费水平。但是,媒体如此推理,没有司法的介入,等于扯淡。
唯有司法介入,才可能收集各种线索和证据,还原历史本相。司法介入足球不应该是运动式的,一劳永逸的,而应该成为常态。别指望媒体监督,媒体干不了这事儿。
历史的闪回纷至沓来。媒体也曾做过努力。但是《羊城体育》的前车之鉴,诠释了媒体打假此路不通。1998年,面对陆俊嚣张的诉讼,所有媒体都跟《羊城体育》同行一起,感受到了无助和寒冷。证据,足以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让所有同行负载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不得不说,那是中国足协的漂亮狙击战,借陆俊的官司遏制了媒体的怀疑浪潮。此后的几年内,媒体陷入了长期的心灵折磨和新闻压抑,直到2002年假球黑哨泛滥成灾,媒体再度忍无可忍揭竿而起。不过,实际操作起来,依旧动辄得咎。影响最大的是圈内臭名昭著的王珀状告《足球》报损害名誉,足球报败诉。这是时隔7年后,媒体又一次被足球界黑恶势力重击。
《足球》报惹火上身的是2005年3至4月的系列调查报告。我当时正负责该报的国内足球新闻,自觉从媒体的角度看,由资深记者袁野、付晓海等撰写的稿子已无懈可击。《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每一篇都证据翔实,逻辑严密。但是,哈尔滨中院最终依旧判王珀胜诉,黑龙江高院维持原判。判决下来时,我已回到体坛传媒,但心情依旧很糟糕,同时也不得不深刻思考,面对显而易见的“黑恶”,媒体到底该怎么办?是选择当鸵鸟粉饰太平,还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如果选择后者,该怎样避免惹上法律麻烦?
我的律师朋友浦志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失望,他从法律的角度做了如下思考:
“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既不愿意承认客观事实永难还原,也不考虑有些真相连司法调查都难以证明。表现在此类案件中,便是普遍忽略媒体的行业局限,不对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加以区分,要求媒体‘一步到位’地证明有待逐渐接近的客观真相;在事实证明程度上,法院习惯把‘基本真实’这一质的概念,误作‘全部真实’这一量的概念,以‘部分事实有出入’为由判决媒体败诉;对于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则机械地‘一刀切’或者‘用一把刀去切’,殊不知这才是对平等原则的破坏;在分配举证责任时,错误地把‘谁主张谁举证’误解为‘谁发表了文章谁举证’,从而赋予媒体过重的举证责任;在证据的形式要件和证人能否出庭作证问题吹毛求疵,不考虑有些证据不可能由媒体获得,比如本案中王珀与银行间贷款合同的原件。”
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院要求的‘核实、审查’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公正’的义务,不仅《足球》报难以做到,而且古今中外所有媒体都无法胜任”。这意味着,谁碰揭黑报道,谁就会成为一定败诉的被告。
至少我个人很气馁,也更加糊涂。足球界的贪腐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裁判问题,而裁判左右比赛,必然会露出马脚。无原则的错判、反判,最终指向是一个既定的结果。裁判反常的表现岂能逃过球迷的慧眼。声声“黑哨”也绝不是信口开喊。但是作为媒体人,新闻上强调“互证”原则,即同一条新闻,一定要通过至少两个不同渠道加以印证,才能见诸报端。人家把事情做得那么严密,怎么可能留下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给记者,就算狐狸尾巴露出半截,也一定在各方密切协作下抽回去。我想,我的疑惑也是整个行业的困扰,2005以后,媒体的打假渐渐失去声势。这也证明了现实本身的荒谬。
我们曾一起假装高潮,但国家队的战绩让中国足球原形毕露。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队吹响了打假扫黑的冲锋号。今天,当从电视上看到昔日足协头头们的枯朽容貌,怎么也捕捉不起他们昔日衣冠楚楚的形象。曾几何时,他们都坚持不懈地在自己的形象上下功夫,发型、服饰、谈吐,甚至表情,都极其考究。他们的生活品位之高,非常人所及。追求品位和追求时髦一样,都是很花钱的。以他们局级或副局级干部的正常收入,应该不会够得上那样的消费水平。但是,媒体如此推理,没有司法的介入,等于扯淡。
唯有司法介入,才可能收集各种线索和证据,还原历史本相。司法介入足球不应该是运动式的,一劳永逸的,而应该成为常态。别指望媒体监督,媒体干不了这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