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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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檢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检察诉讼与监督职权关系问题的探索,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优化配置。本文根据我国法律对检察职权设置的现状,对我国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是优化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诉讼职权 监督职权 优化配置
  作者简介:袁观磊,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山东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35-01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立法,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地借鉴了许多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些制度和理念,但从总体上来说,在宪法和法律上我国依然坚持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定位。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我国检察职权内涵和外延的争论一直愈演愈烈。在许多问题之中,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没有疑问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将检察机关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笔者个人以为,这里的“法律监督”是从广义的监督职权上来说的,而广义的监督职权则包括诉讼职权和狭义的法律监督职权。一般认为,诉讼职权又包括公诉职权、侦查职权;而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则属于狭义的法律监督职权。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狭义的法律监督职权存在着交叉关系,最明显的便是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既担当着公诉人的角色又担当着审判监督者的角色。正如一些学者非常形象的称谓:“检察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么问题出来了,“检察官在同一种诉讼程序中同时兼任这两种角色是否会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诉讼职权要求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所具备的积极主动心态和监督职权要求检察官所具备的超然中立心态是否存在矛盾”,这些都是被许多法律人所怀疑的地方。针对这些疑问,怀疑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例如提出了在制度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彻底分离,分离的方式既包括将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官与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进行人员配备上的分离,也包括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彻底排除出去即仅赋予检察官以诉讼职权的这种相对更为激烈的方式。
  二、问题的辩解
  正所谓:“没有怀疑就没有进步”,他们的这种怀疑精神,无疑是值得赞美的。但怀疑者的出发点正是忽视了我国特有的宪政制度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要求,忽略了我国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等政治制度的现有国情。所以说,相对于纯粹的批判者而言,笔者更赞成保守者的某些立场,保守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集诉讼与监督于一身,有明显的好处:第一,它有利于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使追诉更加客观公正;第二,它有利于公诉人防止和克服片面的控诉倾向,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第三,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效果。”另外,将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集于一体,从法理上并不违背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精神,同时,它也符合世界各国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历史潮流,是符合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的。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在坚持检察机关诉讼与监督一体化的前提下,对现有的诉讼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机制进行更为有效的改进。
  三、问题的完善
  虽然说,检察机关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为一体,具有宪政层面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固有特色。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权并未得到极致的发挥,尤其是检察监督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之职权,就应切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之作用,从制度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方式、监督模式、监督范围以及权限等进行适当改进,这是符合我国司法改革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基于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时所遇到的种种问题,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并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这些呼声反映了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表达了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同时,截至2010年12月,全国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这不同程度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展了民众对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这都表明,通过积极的实践探索,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朱孝清.检察日报.2011年1月21日.
  [3]谢鹏程.检察立法的发展方式.人民检察.200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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