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6年,中央政治局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中共当时,法学界、法学家们都充满着一种乐观情绪,认为经过我们的努力,在一定的时间甚至是不太长的时间里可以实现这个目标。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们越来越觉得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其艰巨性和漫长性可能要超出我们原来的预期。因为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们从中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中国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到底是提高了还是滞后了?答案不一。比如,地方政治运行中,“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还是存在的,等等。这导致了有些人对法治的否定,也表现出一些悲观情绪。针对这种悲观主义情绪和社会文化氛围,我们有必要做一些思考,重塑对法治的信念,坚定对法治的信心。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在大约二十多年前,中国提出一个命题:法治是实现中国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和重要目标。我们一直强调把法治纳入中国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因为它是现代化的一个密切的构成内容,不能把它和现代化割裂。最近看到有学者撰文,说我们过去对现代化的理解主要指经济的现代化,而现在应当加入政治现代化。政治现代化除了强调政治结构的现代化,还要强调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这个话题我们在二十多年前已经强调过,那么为什么今天又再强调?因为它具有针对性。我们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有关政治现代化和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问题仍然需要重点思考和关注。法治作为现代化构成内容之一,其本身包含着多重的内涵: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是一种意识,一种把法视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法治的观念、意识、理念和文化尊崇以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为内容。我国的法律是集体意志的体现,集体意志即人民意志或者公民意志。法律不是不重视个人,法律尊重每一个个人。马克思提出的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具有尊严和独立价值的个人。法治同样重视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是排斥个人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反观一下现实,有没有对个人权威推到极端的情况?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普遍被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所谓良法、善法,也就是法治之法。它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另外,法治之法使人们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接受社会的检验。作为立法者,他必须要深刻地了解人类的价值,包括中国社会当前的价值需求,制定出的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要渗透着价值的要素。如果法律体现了价值要素,那么在实行中会有好的效果;如果没有体现价值,那么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律的统治是形式法治观的经典表达,且法律的统治是排斥其他方式的,所以我们理解法治不必过于繁琐,就是按规则办事。就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的一个命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法治虽是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但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在法治社会中,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虽是法律,但法治从最终目标上是向道德准则接近的。因此,法治是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内容的综合性概念,法治的实现也标志着这些价值的实现。
何者为界:形式与实质,良法与恶法?
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个人认为,这一解释是迄今为止最经典的、最精确的解释。法律的统治有针对性,它是针对神权的统治、国王的统治、君主的统治或者说是针对人的统治,具体来讲,是针对个人的统治。形式法治观也要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体系,有点类同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中国人容易理解的法治方针,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形式法治观的表达。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提出了实质法治观—不仅要有法,而且还要有包含价值的法。实质法治观对法有更高的要求:制定法律时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包含有一定的价值,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在雇主利益及劳动者利益间做一权衡。实质法治观要求在法律中增加许多价值问题。比如,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产归谁所有?按照旧有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新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谁出资便归谁所有。这一规定更合情合理。所谓良法善治,要求法律规范体现人类的价值,然后进行公正的执法、司法,从而实现实质法治。
良法和恶法由谁来判断?每一个公民都有这个权利。但重要的是:谁可以做出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在民主国家,就立法而言,只有经过程序化过程做出的判断才是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就司法而言,有法律意义的判断是经过审判程序做出的终审判决。显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很微弱,但我们要尊重这一事实性、制度性的构造,不要试图放大个人的能力。真正的民主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河北一位姓王的妇女主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河北省地方的土地管理法规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相矛盾,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这一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是合理的,要求河北省人大进行研究及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是一个良性的案例。但也有公民的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过去有一种观点:中国的法治应该首先表现为形式法治然后为实质法治,但我认为:发达的法治状态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并存的状态,形式法治并非是一过渡状态。过渡状态的说法否定了形式法治的功能和重要性。形式法治的简单表达即为“按法律办事,按规则办事”,这一要素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丢弃。
为何要强调法治?
为何要强调法治,尤其是在政治决策层、政治行为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为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中国,现在的中国人民已经具备一定的现代意识。随着文化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不能再用计划经济年代的方式管理社会。计划经济年代,上面说什么,下面就做什么,即使个人有独立的主体意识,也难以通过有效的途径予以表达。但现在,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决策层在做决策时要考虑更多因素。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每种问题都会有多元化的表达,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面前,如何满足最大化的利益诉求,仍是一个重要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改革的转折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我们的任务是完成中国社会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一个机遇与挑战、希望与困难并存的时代,对于那些富有挑战、创造和冒险精神的人来讲,更具有吸引力和刺激感。同样,对法治工作者来说,这也是一个黄金时代。我们要善于抓住这一机遇,善于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去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在大约二十多年前,中国提出一个命题:法治是实现中国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和重要目标。我们一直强调把法治纳入中国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因为它是现代化的一个密切的构成内容,不能把它和现代化割裂。最近看到有学者撰文,说我们过去对现代化的理解主要指经济的现代化,而现在应当加入政治现代化。政治现代化除了强调政治结构的现代化,还要强调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这个话题我们在二十多年前已经强调过,那么为什么今天又再强调?因为它具有针对性。我们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有关政治现代化和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问题仍然需要重点思考和关注。法治作为现代化构成内容之一,其本身包含着多重的内涵: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是一种意识,一种把法视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法治的观念、意识、理念和文化尊崇以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为内容。我国的法律是集体意志的体现,集体意志即人民意志或者公民意志。法律不是不重视个人,法律尊重每一个个人。马克思提出的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具有尊严和独立价值的个人。法治同样重视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是排斥个人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反观一下现实,有没有对个人权威推到极端的情况?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普遍被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所谓良法、善法,也就是法治之法。它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另外,法治之法使人们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接受社会的检验。作为立法者,他必须要深刻地了解人类的价值,包括中国社会当前的价值需求,制定出的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要渗透着价值的要素。如果法律体现了价值要素,那么在实行中会有好的效果;如果没有体现价值,那么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律的统治是形式法治观的经典表达,且法律的统治是排斥其他方式的,所以我们理解法治不必过于繁琐,就是按规则办事。就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的一个命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法治虽是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但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在法治社会中,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虽是法律,但法治从最终目标上是向道德准则接近的。因此,法治是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内容的综合性概念,法治的实现也标志着这些价值的实现。
何者为界:形式与实质,良法与恶法?
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个人认为,这一解释是迄今为止最经典的、最精确的解释。法律的统治有针对性,它是针对神权的统治、国王的统治、君主的统治或者说是针对人的统治,具体来讲,是针对个人的统治。形式法治观也要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体系,有点类同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中国人容易理解的法治方针,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形式法治观的表达。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提出了实质法治观—不仅要有法,而且还要有包含价值的法。实质法治观对法有更高的要求:制定法律时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包含有一定的价值,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在雇主利益及劳动者利益间做一权衡。实质法治观要求在法律中增加许多价值问题。比如,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产归谁所有?按照旧有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新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谁出资便归谁所有。这一规定更合情合理。所谓良法善治,要求法律规范体现人类的价值,然后进行公正的执法、司法,从而实现实质法治。
良法和恶法由谁来判断?每一个公民都有这个权利。但重要的是:谁可以做出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在民主国家,就立法而言,只有经过程序化过程做出的判断才是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就司法而言,有法律意义的判断是经过审判程序做出的终审判决。显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很微弱,但我们要尊重这一事实性、制度性的构造,不要试图放大个人的能力。真正的民主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河北一位姓王的妇女主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河北省地方的土地管理法规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相矛盾,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这一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是合理的,要求河北省人大进行研究及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是一个良性的案例。但也有公民的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过去有一种观点:中国的法治应该首先表现为形式法治然后为实质法治,但我认为:发达的法治状态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并存的状态,形式法治并非是一过渡状态。过渡状态的说法否定了形式法治的功能和重要性。形式法治的简单表达即为“按法律办事,按规则办事”,这一要素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丢弃。
为何要强调法治?
为何要强调法治,尤其是在政治决策层、政治行为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为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中国,现在的中国人民已经具备一定的现代意识。随着文化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不能再用计划经济年代的方式管理社会。计划经济年代,上面说什么,下面就做什么,即使个人有独立的主体意识,也难以通过有效的途径予以表达。但现在,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决策层在做决策时要考虑更多因素。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每种问题都会有多元化的表达,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面前,如何满足最大化的利益诉求,仍是一个重要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改革的转折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我们的任务是完成中国社会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一个机遇与挑战、希望与困难并存的时代,对于那些富有挑战、创造和冒险精神的人来讲,更具有吸引力和刺激感。同样,对法治工作者来说,这也是一个黄金时代。我们要善于抓住这一机遇,善于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去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