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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不可替代,不可估价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自身价值的等价赔偿,而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死者家属的抚恤.但是,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我们对生命权的尊重应当也是平等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虽然被称为“同命同价条款”,但关注的仅仅是一定限定下的个案平等,追求的是赔偿总额的同一,这种绝对的平等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