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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向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部门,也是欧洲一体化程度最高的领域。自共同农业政策实施以来,在欧盟各成员国建立的农业合作社的促进下,欧盟农业取得巨大成就,有效配置了成员国间的要素资源,保护了欧盟整体利益与成员国家农民的利益。通过对欧共体推动下的欧盟成员国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主要从农民市场参与度角度分析欧盟合作社对农民利益的影响,从而得到适合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欧盟;农业合作社;农民利益;市场参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44-03
一、欧盟农业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欧洲是世界合作社发祥地,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欧盟各国农业经济以前一直以家庭经营为主,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的重大缺陷,制约了生产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如果单个农场要购买农业生产环节需要的所有机械,会出现资金困难、成本过高、使用率低的问题。此外,单个农场还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一是单个农场的经营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无法承受市场风险的冲击;二是单个农场市场信息不灵难以得到及时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三是单个农场的加工、储藏、销售能力不足,在季节性的销售中常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欧盟各成员国都十分重视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为了把分散耕作的农民组织起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后,欧盟成员国逐步建立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农业合作经济的经营活动逐步扩大,已覆盖了农业供、产、销、信贷、保险和社会化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而且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1] 。1959年,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推动下,欧共体农业合作社总会(COGECA)成立,进一步推動了合作社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
就其成员国合作社的发展而言,也显示出了它们各自的特点。
1.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合作运动渊源已久,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是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大力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予以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不断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
事实上,法国农民自己在产供销包括农机等生产资料供应、加工、金融、保险以及园艺品拍卖等凡是与三农有关的领域建立起来的民间组织以及各种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都能为其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社集经销和深加工于一体,社员不但能通过合作社使产品变现,而且能分享到因加工增值新增的利润。如法国香槟区的葡萄专业合作社,由该区三个省的300多个葡萄种植户组成,合作社下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年产1 500万瓶香槟酒的现代化企业,它能将合作社成员的1 700公顷葡萄全部加工转化,产品可由葡萄种植户自销,公司仅提留加工费;它可由公司负责出售,向社员返还部分经营盈余。此外,甜菜、谷物等合作社也有类似企业[2]。
在机构设置方面,法国合作社的一大特点是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是这样合作社成员如何行使监督权呢?原来每年开全体大会时,理事会都要提交年度财务和工作方面的报告,每个社员可以通过对报告发表意见来行使监督权。一些合作社也创造条件,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如昂宝尼葡萄酒合作社设立了几个委员会,专门收集社员的建议向理事会反映[3]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市场参与度,农民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发表对市场的看法。
2.德国农业合作社。德国是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已有一百四十多年历史。德国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主,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外以盈利为目的,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效地维护着成员的利益。合作社规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标准,使用统一的品牌。由于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合作社形成了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它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以降低成员的生产成本;它与食品加工企业、贸易商建立了固定的合作关系,以保障产品销路畅通;而食品加工领域因此形成的相对垄断格局,又反过来巩固了合作社的利益,如制糖业基本由南方糖业集团和北方糖业股份公司垄断,而甜菜菜农组成的南德甜菜加工合作社便是前者最大股东。德国联合体也制定统一的生产和质量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共同采购化肥、植物保护剂等生产资料,并从事市场调查与咨询,很多联合体也推出自主品牌。
在治理结构方面,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整体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由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组成,其中。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4]。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德国合作社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主要表现为:(1)合作社旨趣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2)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5]。这种向市场需求的转变以及异质性,表明了农民市场参与度的增强,他们更多的参与到企业的运作中,通过投票等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间接地参与到市场中来,这种普遍的企业运作模式保证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合作社与时俱进的发展。
3.荷兰农业合作社。荷兰是欧共体中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荷兰的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社规模逐步大型化、产供销一体化,但合作社在其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种各样为农场服务的合作社,其目的是加强生产者的市场力量。二是“法定产业组织”即各种协会,这又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这些协会把农民联合起来,目的是加强农场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6]。 荷兰合作社使农民集中各自有限的产品一起占有和扩大在市场上的地位,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避免买主和卖主垄断市场。以荷兰的花卉产业来说,以前单个花农经济力量较弱,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市场关系,农民和园艺工人建立了能够与花卉采购商和农资供应商抗衡的合作社。目前,花农生产的95%的花卉是通过荷兰花卉拍卖协会销售。但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荷兰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所以,生产活动也仍由农民社员自行安排,表现出较强的独立自主性和市场参与度。可以说荷兰的高效农业是在一种十分有效的体制和机制里实现的,农民、合作社、政府、国内外市场之间,紧密联结,互通信息,科学决策,保证了农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欧盟农业合作社对农民利益的影响
1.从运营机制看农民市场参与度。在欧共体成员国中,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仅经营自产初级产品的农户不能算是完全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农民只有涉足深加工和大流通才算是真正进入了市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他们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向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领域进军,同时,加入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拓宽了发展空间,从而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市场中来。其次,在组织形式上称为合作社,实行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在经营体制上则基本上是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大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可能在出资份额上占多数,但并不能代表合作社“经济多数” 的成员进行防范,使农民成员能够拥有话语权,真正地参与到市场经营活动的决策中来。
2.从市场份额角度看农民市场参与度。欧盟成员国合作社将社员的产品集中起来,在大型批发市场,以竞价销售的现代交易方式面向国内外进行批发,扩大了销售范围,使农民自己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价格控制能力和生产调整能力,从而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来,大大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农民得到了较多优惠。下页表1充分地反映了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份额状况(1997年是在单一货币形成之前,因此考虑这一时间节点)。
3.从谈判交易能力看农民市场参与度。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推动下,欧盟各国大力发展合作社,农民对外的经济交往,或以农场,或以合作社,或以合作社所属加工、流通企业名义出面,都具有規范的法人地位,这就大大提高了信誉度[7],并且通过合作社的集体力量,增强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合作社能够以大型供货商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增强了农民在市场面前的谈判能力,打破买主或卖主对市场的垄断。有了各种合作社组织,农民可以放心生产,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生产,并且在交易谈判时有更多的主动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这种积极参与市场的状态也形成了农民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例如,荷兰著名的阿斯米尔拍卖市场就是一个合作社组织。1911年,北阿姆斯特丹的花农为了不让大盘商垄断价格,倡议花农一起合作,共同组成拍卖市场。花农生产的鲜花,必须全部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经销商要买最好的花,必须通过拍卖,并在公开的竞争下提出最好的价格。如此,提高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市场垄断程度,增强了农民在市场面前的谈判能力。
三、欧盟农业合作社对中国的启示
1.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扩大规模。德国、法国、荷兰等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始终把追求和创造共同利益作为合作经济发展的动力,他们认为合作市场组织只有能为其成员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在农民自愿入社的基础上,中国合作社可以与农民签订入社协议,在社会保障,民主表达,利润返还的方式、期限、额度等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调动农民入社积极性,从而扩大规模,增强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
2.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社员资格增添新的价值。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向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领域进军,同时,加入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拓宽了发展空间。初级农产品被加工流通企业一次性买断的做法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以提高附加值,进行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加工等领域的一体化经营,实现从“田地到餐桌”的一条龙服务,这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系统化的发展,使农民享受更加宽泛的利益并增加获得这种利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同时为社员提供多种可能的增加利益的机会(如教育、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科技和知识创新能力,赋予社员资格以新的价值,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3.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民的民主权利。欧洲各国都把扶持农业信贷合作社作为农业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通过设有农业信贷银行,改变了农民在信贷中的弱势地位,减少了债息过高带来的风险。但在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的缺位制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普遍现象。所以我们应该广泛吸纳民间资金的进入,尽快扩大信用担保资金的规模,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尽快建立、健全保护农业合作社的长效保险机制,提供社会保障,切实解决农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必须实行经济民主制,即一人一票制,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他们能够在生产、流通等各环节拥有话语权,保护自身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4.搞好经营,树立商誉,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欧盟合作社将农民的产品集中起来,以竞价销售向国内外进行批发。农民对外的经济交往,通过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社,经过科研开发,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生产出优质产品,赢得了国际信誉,实现了可持续的对外贸易。搞好经营,创造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物质基础,一切理想和价值都是空谈。中国农业合作社要想持续发展,必须注重产品的质量,产品的差异性,产品技术含量;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从产品质量抓起,积极争取获得各种国际认证,赢得国际商誉,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以上几点,归结到一点就是在为合作社提供有力的外部条件的同时,提高农民自身的市场参与度,让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市场这个大环境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自身需求,寻找农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参与度,也就提高了他们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每个人都为合作社的发展献力献策,自然能够扩大业务范围,实现规模效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进而赢得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商办工业,2001,(11):8.
[2] 韩万满.发达国家农民如何进市场[J].江苏农村经济,1999,(12):27.
[3] 全国人大农村与农业委员会代表团.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5,(4):45.
[4] 孙春,孙婷,孔祥智.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及经验借鉴[J].世界农业,2010,(8):56.
[5] 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中国的几点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8,(5):40.
[6] 杨真.荷兰农业合作社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市场论坛,2009,(3):39.
[7] 李燕.欧盟国家的农民如何进入市场[J].农家顾问,2001,(7):45.[责任编辑 陈丹丹]
关键词:欧盟;农业合作社;农民利益;市场参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44-03
一、欧盟农业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欧洲是世界合作社发祥地,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欧盟各国农业经济以前一直以家庭经营为主,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的重大缺陷,制约了生产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如果单个农场要购买农业生产环节需要的所有机械,会出现资金困难、成本过高、使用率低的问题。此外,单个农场还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一是单个农场的经营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无法承受市场风险的冲击;二是单个农场市场信息不灵难以得到及时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三是单个农场的加工、储藏、销售能力不足,在季节性的销售中常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欧盟各成员国都十分重视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为了把分散耕作的农民组织起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后,欧盟成员国逐步建立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农业合作经济的经营活动逐步扩大,已覆盖了农业供、产、销、信贷、保险和社会化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而且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1] 。1959年,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推动下,欧共体农业合作社总会(COGECA)成立,进一步推動了合作社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
就其成员国合作社的发展而言,也显示出了它们各自的特点。
1.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合作运动渊源已久,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是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大力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予以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不断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
事实上,法国农民自己在产供销包括农机等生产资料供应、加工、金融、保险以及园艺品拍卖等凡是与三农有关的领域建立起来的民间组织以及各种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都能为其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社集经销和深加工于一体,社员不但能通过合作社使产品变现,而且能分享到因加工增值新增的利润。如法国香槟区的葡萄专业合作社,由该区三个省的300多个葡萄种植户组成,合作社下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年产1 500万瓶香槟酒的现代化企业,它能将合作社成员的1 700公顷葡萄全部加工转化,产品可由葡萄种植户自销,公司仅提留加工费;它可由公司负责出售,向社员返还部分经营盈余。此外,甜菜、谷物等合作社也有类似企业[2]。
在机构设置方面,法国合作社的一大特点是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是这样合作社成员如何行使监督权呢?原来每年开全体大会时,理事会都要提交年度财务和工作方面的报告,每个社员可以通过对报告发表意见来行使监督权。一些合作社也创造条件,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如昂宝尼葡萄酒合作社设立了几个委员会,专门收集社员的建议向理事会反映[3]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市场参与度,农民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发表对市场的看法。
2.德国农业合作社。德国是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已有一百四十多年历史。德国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主,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外以盈利为目的,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效地维护着成员的利益。合作社规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标准,使用统一的品牌。由于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合作社形成了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它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以降低成员的生产成本;它与食品加工企业、贸易商建立了固定的合作关系,以保障产品销路畅通;而食品加工领域因此形成的相对垄断格局,又反过来巩固了合作社的利益,如制糖业基本由南方糖业集团和北方糖业股份公司垄断,而甜菜菜农组成的南德甜菜加工合作社便是前者最大股东。德国联合体也制定统一的生产和质量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共同采购化肥、植物保护剂等生产资料,并从事市场调查与咨询,很多联合体也推出自主品牌。
在治理结构方面,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整体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由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组成,其中。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4]。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德国合作社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主要表现为:(1)合作社旨趣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2)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5]。这种向市场需求的转变以及异质性,表明了农民市场参与度的增强,他们更多的参与到企业的运作中,通过投票等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间接地参与到市场中来,这种普遍的企业运作模式保证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合作社与时俱进的发展。
3.荷兰农业合作社。荷兰是欧共体中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荷兰的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社规模逐步大型化、产供销一体化,但合作社在其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种各样为农场服务的合作社,其目的是加强生产者的市场力量。二是“法定产业组织”即各种协会,这又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这些协会把农民联合起来,目的是加强农场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6]。 荷兰合作社使农民集中各自有限的产品一起占有和扩大在市场上的地位,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避免买主和卖主垄断市场。以荷兰的花卉产业来说,以前单个花农经济力量较弱,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市场关系,农民和园艺工人建立了能够与花卉采购商和农资供应商抗衡的合作社。目前,花农生产的95%的花卉是通过荷兰花卉拍卖协会销售。但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荷兰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所以,生产活动也仍由农民社员自行安排,表现出较强的独立自主性和市场参与度。可以说荷兰的高效农业是在一种十分有效的体制和机制里实现的,农民、合作社、政府、国内外市场之间,紧密联结,互通信息,科学决策,保证了农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欧盟农业合作社对农民利益的影响
1.从运营机制看农民市场参与度。在欧共体成员国中,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仅经营自产初级产品的农户不能算是完全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农民只有涉足深加工和大流通才算是真正进入了市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他们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向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领域进军,同时,加入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拓宽了发展空间,从而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市场中来。其次,在组织形式上称为合作社,实行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在经营体制上则基本上是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大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可能在出资份额上占多数,但并不能代表合作社“经济多数” 的成员进行防范,使农民成员能够拥有话语权,真正地参与到市场经营活动的决策中来。
2.从市场份额角度看农民市场参与度。欧盟成员国合作社将社员的产品集中起来,在大型批发市场,以竞价销售的现代交易方式面向国内外进行批发,扩大了销售范围,使农民自己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价格控制能力和生产调整能力,从而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来,大大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农民得到了较多优惠。下页表1充分地反映了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份额状况(1997年是在单一货币形成之前,因此考虑这一时间节点)。
3.从谈判交易能力看农民市场参与度。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推动下,欧盟各国大力发展合作社,农民对外的经济交往,或以农场,或以合作社,或以合作社所属加工、流通企业名义出面,都具有規范的法人地位,这就大大提高了信誉度[7],并且通过合作社的集体力量,增强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合作社能够以大型供货商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增强了农民在市场面前的谈判能力,打破买主或卖主对市场的垄断。有了各种合作社组织,农民可以放心生产,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生产,并且在交易谈判时有更多的主动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这种积极参与市场的状态也形成了农民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例如,荷兰著名的阿斯米尔拍卖市场就是一个合作社组织。1911年,北阿姆斯特丹的花农为了不让大盘商垄断价格,倡议花农一起合作,共同组成拍卖市场。花农生产的鲜花,必须全部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经销商要买最好的花,必须通过拍卖,并在公开的竞争下提出最好的价格。如此,提高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市场垄断程度,增强了农民在市场面前的谈判能力。
三、欧盟农业合作社对中国的启示
1.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扩大规模。德国、法国、荷兰等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始终把追求和创造共同利益作为合作经济发展的动力,他们认为合作市场组织只有能为其成员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在农民自愿入社的基础上,中国合作社可以与农民签订入社协议,在社会保障,民主表达,利润返还的方式、期限、额度等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调动农民入社积极性,从而扩大规模,增强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
2.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社员资格增添新的价值。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向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领域进军,同时,加入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拓宽了发展空间。初级农产品被加工流通企业一次性买断的做法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以提高附加值,进行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加工等领域的一体化经营,实现从“田地到餐桌”的一条龙服务,这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系统化的发展,使农民享受更加宽泛的利益并增加获得这种利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同时为社员提供多种可能的增加利益的机会(如教育、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科技和知识创新能力,赋予社员资格以新的价值,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3.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民的民主权利。欧洲各国都把扶持农业信贷合作社作为农业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通过设有农业信贷银行,改变了农民在信贷中的弱势地位,减少了债息过高带来的风险。但在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的缺位制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普遍现象。所以我们应该广泛吸纳民间资金的进入,尽快扩大信用担保资金的规模,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尽快建立、健全保护农业合作社的长效保险机制,提供社会保障,切实解决农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必须实行经济民主制,即一人一票制,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他们能够在生产、流通等各环节拥有话语权,保护自身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4.搞好经营,树立商誉,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欧盟合作社将农民的产品集中起来,以竞价销售向国内外进行批发。农民对外的经济交往,通过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社,经过科研开发,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生产出优质产品,赢得了国际信誉,实现了可持续的对外贸易。搞好经营,创造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物质基础,一切理想和价值都是空谈。中国农业合作社要想持续发展,必须注重产品的质量,产品的差异性,产品技术含量;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从产品质量抓起,积极争取获得各种国际认证,赢得国际商誉,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以上几点,归结到一点就是在为合作社提供有力的外部条件的同时,提高农民自身的市场参与度,让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市场这个大环境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自身需求,寻找农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参与度,也就提高了他们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每个人都为合作社的发展献力献策,自然能够扩大业务范围,实现规模效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进而赢得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商办工业,2001,(11):8.
[2] 韩万满.发达国家农民如何进市场[J].江苏农村经济,1999,(12):27.
[3] 全国人大农村与农业委员会代表团.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5,(4):45.
[4] 孙春,孙婷,孔祥智.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及经验借鉴[J].世界农业,2010,(8):56.
[5] 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中国的几点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8,(5):40.
[6] 杨真.荷兰农业合作社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市场论坛,2009,(3):39.
[7] 李燕.欧盟国家的农民如何进入市场[J].农家顾问,2001,(7):45.[责任编辑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