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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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作为有生命并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发明,其新颖性在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保持对繁殖材料的控制。UPOV公约明确任何与销售无关的事实不能破坏申请品种的新颖性,并以经育种者许可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销售情况作为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该规则已为欧盟和美国等UPOV成员所遵循并予以完善。我国《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所确立的植物品种新颖性判断规则与UPOV公约规定存在部分冲突,将影响实践中植物品种的新颖性判定。我国应借鉴UPOV及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将申请品种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经许可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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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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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物技术背景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研究”(13CFX087),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委托项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研究”(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