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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各地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高考移民现象应运而生。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社会各界人士大多从教育政策的视角出发认知高考移民现象,呼吁消除高考移民的体制性障碍,真正实现教育公平。本文从宪法学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探讨其所揭示出的在我国宪政与公民平等权救济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高考移民 教育公平 违宪审查
一、高考移民现象及其成因分析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那些高考录取分数线较高省份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将父母及本人户口转入(空挂)到录取分数线较低的省份,以期在高考中凭借原本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转入地较低的录取分数线,考取理想大学的现象。“高考移民”所指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不仅包括高中毕业生,还包括陪他们“移民”的家长。
目前在我国高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人才选拔机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中国老百姓来说,高考是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考生终生的命运,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人们常以“黑色的七月”来形容高考所在的七月份,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来形容高考竞争的激烈程度,用“一考定终生”来形容高考对考生一生的重要性。因此这就是很多存在升学困难的考生家长们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甘于冒“道德风险”,搭不发达地区教育制度的“便车”,也要达到让自己的子女考上大学的强大动力所在。
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是“高考移民”现象的体制性基础。这一体制性障碍的长期存在使得高考移民这一群体的数量在逐渐攀升,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令人堪忧。据报道,由于外来移民考生的增加,本地考生因此录取机会骤减引发的集体抗议事件屡有发生。尤其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当地学生与“高考移民”之间的冲突日益激化,危及社会稳定。
二、宪法上的公民平等权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充分规定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可以说实现公民平等权是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平等权却得不到有力保障,公民的这一类诉讼往往以败诉告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1)由于受现行体制的限制,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公民平等权。(2)司法机关没有认真对待宪法的可适用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中的缺陷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不能适用宪法的直接障碍。(3)我国对平等权利的理论认识和法律实践存在着极大的不足,特别是长期以来没有将宪法作为法院直接适用的依据严重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将宪法规定的平等只作为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把立法平等的主张批判为违反法的阶级性、敌我不分的错误观点。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并未有效落实平等权,尤其是没有确立司法适用宪法的制度来保障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高考移民的核心问题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宪法还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现特殊的照顾性政策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只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并没有强调受教育的平等权。从国外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包括不同性质的学校及学生的地位平等、学校保证学生受到平等的教育、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对教育平等权的限制一般基于成绩。例如:古巴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不分种族、肤色和民族渊源,都享有国家赋予的如下权利:享受从小学到大学一切教学部门的教育,学校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来讲,公民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近年来随着公民宪法意识与维护自身平等权积极性的提高,涉及受教育权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并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切实落实,不仅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是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对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律规制
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高考移民现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过文件,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的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有的制定了严厉查处“移民”考生的具体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措施制定的基点都是将过错主要或全部归于考生,对国家机关造成的原因未予重视;只注意为考生设定防范措施,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源头问题。因此这些措施只能暂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高考移民现象,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同时这些封堵措施中的一些规定涉及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享有的宪法法律权利,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平等教育权,也不利于监督、制裁和防范教育中的腐败现象,所以必须转变思路、拓宽渠道,加强对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律规制。所谓转变思路是指要转变目前主要从控制和制裁违法学生的角度设定封堵措施的思维定势,通过完善宪法、加强立法、发挥司法的作用等方法加强控制。
(一)加强公民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在“高考移民”问题中凸现出的各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差距巨大现象,被许多群众称为公平的试卷、公平的评分标准、公平的录取工作下最大的不公平。高考既然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考试,就应该让考生们在全国范围内公平竞争,而不应该变成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竞争。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使得考生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以及父母是谁,录取分数线的不公平实际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鉴于此,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不仅是在宪法中对公民平等权予以原则性规定,更应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细化对平等权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的规定。如教育法中不仅要规定平等权,更要落实到具体事项,而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平等问题就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根本解决。
(二)提高民事、行政诉讼中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近年来的平等权诉讼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形式出现,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并未能够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不是两审都判决原告败诉,就是根本不予受理。这使众多法律工作者相当失望,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实施现有法律中规定的平等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来保障平等权的实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为此开了先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在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之前,法院应当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引用宪法原则与规则,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只靠政府封堵、惩罚考生的单一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法既加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政府行政机关公正合法地作为,所以要加大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高考移民权利的力度。对于高考移民考生通过户籍迁徙等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考生权利的行为,政府行政机关要设法纠正;对于因为高考移民而失去报考和录取机会的考生,要尽可能给以相应的救济。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彻底打破由政府建立的传统的不公正的教育环境和秩序,为此必须建立违宪和违法司法审查制度,控制源头、控制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作为过头。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将宪法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规定纳入宪法司法审查的轨道,最值得称道的是法国。法国1789年、1946年和1958年的宪法文件中没有教育自由的规定,但法国借助于宪法委员会的决定确认了教育自由权。
在普通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解决案件具有局限性,是目前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公民平等权的保护最终还要依靠创立宪法诉讼制度来实现。因为只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才能对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侵害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通观各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形式可分为由普通法院系统进行违宪审查和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两种,而专门机构又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形式。目前我国立法部门似乎倾向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这种形式。且不论何种形式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当前我国都应尽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解决维护公民平等权诉讼日增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郭殊,冯雪敏.“封堵高考移民”事件的宪法学思考[J].人大研究,2003,(12).
[2]缪愫生.高考移民的法律控制[J].行政与法,2004,(10).
[3]李爱红.违宪审查制度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J].探索,2005年第2期.
[4]李卫平.“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学思考[J].湖北招生考试,2004,(10).
[5]戴云.“封堵高考移民”现象的法理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5年第3卷第5期.
[6]王振国.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成因与对策[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2).
关键词:高考移民 教育公平 违宪审查
一、高考移民现象及其成因分析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那些高考录取分数线较高省份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将父母及本人户口转入(空挂)到录取分数线较低的省份,以期在高考中凭借原本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转入地较低的录取分数线,考取理想大学的现象。“高考移民”所指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不仅包括高中毕业生,还包括陪他们“移民”的家长。
目前在我国高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人才选拔机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中国老百姓来说,高考是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考生终生的命运,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人们常以“黑色的七月”来形容高考所在的七月份,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来形容高考竞争的激烈程度,用“一考定终生”来形容高考对考生一生的重要性。因此这就是很多存在升学困难的考生家长们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甘于冒“道德风险”,搭不发达地区教育制度的“便车”,也要达到让自己的子女考上大学的强大动力所在。
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是“高考移民”现象的体制性基础。这一体制性障碍的长期存在使得高考移民这一群体的数量在逐渐攀升,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令人堪忧。据报道,由于外来移民考生的增加,本地考生因此录取机会骤减引发的集体抗议事件屡有发生。尤其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当地学生与“高考移民”之间的冲突日益激化,危及社会稳定。
二、宪法上的公民平等权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充分规定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可以说实现公民平等权是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平等权却得不到有力保障,公民的这一类诉讼往往以败诉告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1)由于受现行体制的限制,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公民平等权。(2)司法机关没有认真对待宪法的可适用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中的缺陷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不能适用宪法的直接障碍。(3)我国对平等权利的理论认识和法律实践存在着极大的不足,特别是长期以来没有将宪法作为法院直接适用的依据严重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将宪法规定的平等只作为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把立法平等的主张批判为违反法的阶级性、敌我不分的错误观点。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并未有效落实平等权,尤其是没有确立司法适用宪法的制度来保障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高考移民的核心问题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宪法还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现特殊的照顾性政策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只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并没有强调受教育的平等权。从国外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包括不同性质的学校及学生的地位平等、学校保证学生受到平等的教育、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对教育平等权的限制一般基于成绩。例如:古巴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不分种族、肤色和民族渊源,都享有国家赋予的如下权利:享受从小学到大学一切教学部门的教育,学校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来讲,公民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近年来随着公民宪法意识与维护自身平等权积极性的提高,涉及受教育权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并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切实落实,不仅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是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对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律规制
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高考移民现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过文件,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的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有的制定了严厉查处“移民”考生的具体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措施制定的基点都是将过错主要或全部归于考生,对国家机关造成的原因未予重视;只注意为考生设定防范措施,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源头问题。因此这些措施只能暂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高考移民现象,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同时这些封堵措施中的一些规定涉及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享有的宪法法律权利,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平等教育权,也不利于监督、制裁和防范教育中的腐败现象,所以必须转变思路、拓宽渠道,加强对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律规制。所谓转变思路是指要转变目前主要从控制和制裁违法学生的角度设定封堵措施的思维定势,通过完善宪法、加强立法、发挥司法的作用等方法加强控制。
(一)加强公民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在“高考移民”问题中凸现出的各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差距巨大现象,被许多群众称为公平的试卷、公平的评分标准、公平的录取工作下最大的不公平。高考既然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考试,就应该让考生们在全国范围内公平竞争,而不应该变成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竞争。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使得考生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以及父母是谁,录取分数线的不公平实际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鉴于此,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不仅是在宪法中对公民平等权予以原则性规定,更应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细化对平等权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的规定。如教育法中不仅要规定平等权,更要落实到具体事项,而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平等问题就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根本解决。
(二)提高民事、行政诉讼中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近年来的平等权诉讼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形式出现,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并未能够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不是两审都判决原告败诉,就是根本不予受理。这使众多法律工作者相当失望,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实施现有法律中规定的平等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来保障平等权的实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为此开了先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在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之前,法院应当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引用宪法原则与规则,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只靠政府封堵、惩罚考生的单一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法既加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政府行政机关公正合法地作为,所以要加大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高考移民权利的力度。对于高考移民考生通过户籍迁徙等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考生权利的行为,政府行政机关要设法纠正;对于因为高考移民而失去报考和录取机会的考生,要尽可能给以相应的救济。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彻底打破由政府建立的传统的不公正的教育环境和秩序,为此必须建立违宪和违法司法审查制度,控制源头、控制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作为过头。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将宪法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规定纳入宪法司法审查的轨道,最值得称道的是法国。法国1789年、1946年和1958年的宪法文件中没有教育自由的规定,但法国借助于宪法委员会的决定确认了教育自由权。
在普通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解决案件具有局限性,是目前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公民平等权的保护最终还要依靠创立宪法诉讼制度来实现。因为只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才能对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侵害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通观各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形式可分为由普通法院系统进行违宪审查和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两种,而专门机构又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形式。目前我国立法部门似乎倾向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这种形式。且不论何种形式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当前我国都应尽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解决维护公民平等权诉讼日增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郭殊,冯雪敏.“封堵高考移民”事件的宪法学思考[J].人大研究,2003,(12).
[2]缪愫生.高考移民的法律控制[J].行政与法,2004,(10).
[3]李爱红.违宪审查制度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J].探索,2005年第2期.
[4]李卫平.“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学思考[J].湖北招生考试,2004,(10).
[5]戴云.“封堵高考移民”现象的法理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5年第3卷第5期.
[6]王振国.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成因与对策[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