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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房价也一路飙升,城市的高房价使得消费者的实际购房能力急剧削弱,在高房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小产权房应运而生,而在小产权房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二元性所面临的困境。本文结合土地产权理论,试图基于产权视角来分析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拟寻求小产权房的处理对策,并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实际中,小产权房有着不同的解释,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销售,其产权证书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颁发的,也有可能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小产权房不同于乡产权房,乡产权房是具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其可以出售给本村居民,也可以出售给外村居民或者城市居民,其中只有出售给外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乡产权房才可列入小产权房的范围。小产权房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产权的不完整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地域性和价格低廉性,并且按照不同的标准,本文对小产权房进行了分类,为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基础。小产权房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其产生初期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随着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建设,其在我国大中城市蔓延开来,功能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产权的纠纷。小产权房之所以呈现热销的现象,是有着很多原因的,直接原因是购房者、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诱导,政府在立法、执法和监管职能方面的缺失;重要原因是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根本原因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呈二元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在权利结构上的二元分割;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在管理模式上的二元分割;农地所有权与最终处分权的二元主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二元性、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有关小产权房的争议颇多。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地产权制度,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建设行为是不合法的,占用土地不合法,交易主体不合法,流通过程不合法,建设程序不合法,所以小产权房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购买的产权严重残缺,其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建设环节、销售环节和权属登记环节都存在很大的风险,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很大的危害。小产权房的类型是复杂的,针对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其中,对于在建的、已建成待售的和已经销售的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上的普通住房型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将其合法化,转为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特别住房。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要依照它产生的根本原因寻求解决对策,即重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内涵,实现“同地同权、同地同价”;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打破政府独家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