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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目前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这ˉ融资方式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伴随着融资租赁合同投放金额的快速增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呈现高发态势,经过梳理人民法院近几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可以发现,审理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研究好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对于合理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融资租赁交易和司法实践着手,然后以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和违约救济为中心对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界定,最后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法上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体系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概述,首先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角度阐述了该种特殊性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得出实际履行作为融资租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例较低、在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方式上与其他违约责任存在较大不同、合同主体特殊性亦导致违约责任承担存在特殊性、客体的特殊性导致违约责任承担时涉及三方主体、严格限制承租人中途解约亦会导致违约金条款适用的争议的结论。然后对实践中常见的十二类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了概括,针对这些违约行为,总结出实践中共有五种救济方式,然后通过梳理近几年来的我国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未到期租金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该扣除保证金、损失赔偿的范围等五个方面的问题,然后正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对于因为设备交付问题导致的出租人违约,优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在承租人没有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时,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限制出租人根据不安履行抗辩权起诉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的范围,按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交由执行机构通过拍卖方式确定,而不用在审理时加以考虑、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在没有约定时,建议以全部未付租金先减去保证金作为计算基数,对于未到期租金,不得计算违约金等应对办法。第二部分为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首先笔者指出融资租赁违约责任为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混合的归责原则。其次对融资租赁合同主义务和附随义务分别进行了阐述,并论述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然后提出以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三种典型的违约救济为中心论述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关系,最后比较了融资租赁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借鉴域外法上的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体系,提出了五个方面完善我国法上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体系的建议。即一是要摒弃狭隘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高度融合在一起,二是对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进行更具体的规定,三是对出租人频繁的去检查设备状况的前提进行法律规定,规定统一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四是直接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五是规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前需要给承租人一个违约补救的机会,六是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部分是结语,归纳文章的主要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