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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是经济理论研究中永恒的主题,也是经济实践中的重大难题。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而且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收入差距问题已成为“十一五”规划中百姓最关心的五大问题之一,也成为党和国家重点解决的问题,“十一五”规划中已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主要任务来抓。因此,以居民收入差距为选题是有实际意义的。
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社会公众看法不一。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民众对富人阶层的仇恨,“劫富济贫”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事实上,“劫富济贫”的观点是错误的,它没有理性审视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核心问题,没有综合考虑中国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我们必须坚持在发展中解决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劫富济贫”恰恰会阻碍改革的进程。
理论界和社会舆论界寄希望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希望通过税制改革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从而减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事实上,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这是由税收的主要功能、发挥作用的环节和税制的原则决定的。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税收只能在收入再分配环节发挥作用,而税制的中性原则又决定了税收不能对经济运行进行过多的干预,因而过分强调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只能造成本末倒置、税制繁琐甚至贻误改革良机的后果。但本文并非全面否定税收的调节作用,而是在分析税收调节功能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税收调节作用的具体措施,希望税收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调节功能。
研究收入差距问题大多会涉及到“中等收入者”和“中产阶层”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本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中等收入者”界定的中轴标准是收入,而“中产阶层”界定的中轴标准是家庭财产,它还涉及到收入之外的受教育程度、消费方式、综合素质等其他因素。基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扩大中等收入者才是目前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实现“橄榄型”收入结构转变的着力点。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笔者将中等收入者标准区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中国的农民占总人口的60%以上,因而要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重点要提高农民收入,促使他们成长为中等收入者。
教育手段的引进是基于对核心矛盾的分析论证,中国目前低收入者群体庞大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缺乏在社会上立足和竞争的本领,因而他们缺乏获取高收入的机会;而较低的收入又无法使其获得更多的人力资本,从而陷入“贫穷循环”之中。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注入资本,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才能真正缩小收入差距。
文章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理论、税收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三个角度介绍了研究收入差距的基本方法和理论模型。
第二部分属于“提出问题”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收入差距的现状进行了多角度的数量描述,对收入差距的成因和不断扩大的危害进行了定性分析,在指出“劫富济贫”思想消极影响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思路应该是“促富治贫”。
第三部分属于“分析问题”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为了说明税收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首先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详细论述了其调节的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完善税收调节功能的思路和措施。
第四部分属于“解决问题”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提出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收入结构从“洋葱型”到“橄榄型”的转变。基于目前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的“橄榄型”收入结构必定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存在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的转化,我国最终将建立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橄榄型”收入结构。要扩大中等收入者,一要促进农民增收,二要建立系统化教育扶贫体系,三要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四要大力发展经济。
综观全文,论述的重点在于阐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解决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增加农民收入和建立系统化教育扶贫体系又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重要手段。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解决都是多元化的范畴,因而对其的分析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的研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给解决收入差距一个新的研究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