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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两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在促进罪犯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中,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及运作均存在很多问题,其本应具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试图从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导致减刑、假释程序运作机制失灵的原因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四个部分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本部分通过四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对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揭露,从而为下文的探讨作好铺垫。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减刑、假释的提请权属于刑罚执行机关,裁决权由法院行使,服刑人员没有减刑、假释申请权,检察机关也无从介入,整个程序是一个只在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之间运作的封闭过程。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非常粗疏,法院审理书面化、形式化导致一系列弊端,如服刑人员、被害人无权参与审理程序,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利。再次,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对监狱的提请权和法院的裁决权无法发挥实质制约作用。
第三部分分析改革减刑、假释程序的必要性和面临的有利条件。改革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的适用,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服刑人员、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有利于强化权力制衡,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资源不足。改革减刑、假释程序面临的有利条件有: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重构减刑、假释程序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氛围;程序正义价值观的普及为重构减刑、假释程序奠定了思想基础;社区矫正的兴起为重构减刑、假释程序创造了社会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重构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基本思路。本文主张在保持现行权力配置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参与度,加强检察机关对罪犯日常考核及减刑、假释的提请和审判程序的监督。
最后为结语。减刑、假释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各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需敢于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探索,才能使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