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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带有趋利性的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结合体——跨国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的综合化、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通过合理的组织模式设计,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分散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业务风险,提高整个金融集团的稳定性。同时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特殊结构、各种业务的混合、交叉和叠加,可能产生新的特殊风险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最大诱因在于金融控股环境下的关联交易。 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否定了关联交易,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就失去了潜在的效率,其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监管者应当充分重视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监管机构的自主性,因为关联交易的数量和类别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中,内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本文首先通过对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经营模式,优势及其风险的论述,对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做了一个法律分析;然后又分别论述了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基础理论及其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从而说明了对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有关对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通过借鉴和比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联合国有关组织相关文件以及欧盟,美国、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对国际金融市场上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文章最后,笔者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对我国的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法律制度确立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