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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国际组织活动渗透到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成为国家间交往的重要途径。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它既涉及到国际组织机构内部运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涉及国际组织与外部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交往就难免有纠纷,那么本文则立足于在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关系纠纷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在实践中,国内法院在面对涉及国际组织的纠纷时,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国际组织是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是处理案件的前提问题。本文则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本文所涉及的“国际组织”和“豁免”两个关键词的含义。因为对这两个词的不同理解也影响到实践中国内法院对豁免权的不同态度。笔者考察了学者对“国际组织”的不同定义,分析了国际组织的构成要件,发现它们有共同之处,即: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由国家间的正式协议建立;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对于豁免权的定义,笔者着重将“豁免”与“特权”区别开来。主要理论认为:豁免是免于司法管辖权,是一种程序性的保护;而特权是免于立法和行政管辖权。本部分还简要介绍了豁免的范围。第一个部分还回顾了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历史发展。国际组织豁免制度发源于国家豁免和外交豁免。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参照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来处理国际组织豁免问题变得不合时宜。国际组织自己独特的性质也要求一种新的制度。国际组织豁免制度开始了独立发展的时期。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考察了国际组织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和有关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法律文件。关于国际组织豁免的理论基础,主要的学说包括:职能必要说,代表性说和公平受益说。职能必要说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此外,该部分也探讨了国际组织在非成员国享有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国际组织的豁免规则是否已经形成了习惯法仍然没有定论。有关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法律文件部分,考察了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多边条约、总部协定等。通过文本分析一方面考察条文的具体规定,并通过条文加强理论基础中的现实性,表明职能必要说确实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与理论基础一同作为后文实践分析研究的基础。第四部分描述了实践当中对国内法院国际组织豁免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国际组织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赋予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实践,另一种是拒绝赋予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实践。这部分的探讨以上面几个部分为基础,考察在实践中法院怎样运用各种理论,怎样解释豁免条款。考察发现,国内法院的实践是相当灵活的。第五部分根据上文对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分析实践当中对于国际组织豁免问题不同态度的原因。这里的原因不同于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有可能是原因之一,但是在实践中有更多的原因可以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国际组织的豁免采取不同的态度。比如从职能必要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国际组织的独立、有效的运行;确保争议解决的确定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