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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首先是以自然法的形式出现的,发展到18世纪被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激进主义者赋予了全新的意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更是把个人权利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唯一基础,认为权利优先于善。在罗尔斯著作《正义论》中,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和巩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对自由主义的最大挑战者,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两个原则进行了批判,其中桑德尔的批判最为典型。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是建立在其“无拘的自我”的道德主体观、对应得基础的否定和契约论的观点之上的。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桑德尔正是从以上三个方面质疑了罗尔斯“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但是,桑德尔并不像一般的社群主义者那样强调善的优先性,而仅仅强调善是权利得到确认和证明的必要前提;并且认为,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不能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