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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明显。建筑物作为人们日常必需品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是不动产所有权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介于此,《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欠缺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立法规定有各种不完备之处在所难免。业主权力的复合性,即拥有的专有和共用部分在功能上的联系和实物上的齿合状态,更使得业主权利的行使愈加复杂。为此,本文以业主权利的民法保护为研究内容,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践,对业主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设性的可行意见,以期为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相关立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第一章为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基本权利。首先对物业本身进行简要介绍,涉及了物业的概念、构成以及要素。接着将探讨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和概念范围。继而,是业主权利的概述。在界定业主概念的基础上,将深入分析业主权利的构成:对住宅物业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住宅物业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因业主之间对建筑物的共同共有关系产生的成员权。本文第二章是《物权法》对业主权利行使的影响及继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对业主权利有着重大影响,文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这并不是表示业主行权不再存在问题。笔者从现实出发,将业主自治中出现的纠纷概括了四个方面。本文第三章对业主权利受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方面的问题。其次,物业公司服务中也存在不足。再次,业主行使权利本身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存在缺陷。最后,业主自治意识淡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文第四章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业主权利保护的建设性意见。首先将从立法上讲,要抓紧制定修改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次,要加大政府在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作用和协助功能。再次,应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使业主更好得行使自治权。再有,进一步完善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最后,要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机制,创造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内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