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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任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股东所持有的每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待选董事数后票数,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全部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在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之间进行分配。累积投票的思想最初产生政治领域,为解决政党选举中出现的少数派难以代表的问题。然后,累积投票在公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却是更为广泛,解决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难以有董事代表其利益,防止多数派股东排除少数派股东,保护少数派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美国在公司领域中对于累积投票运用形式多样、灵活,主要体现在美国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各种司法判例当中。美国在实践中的各种经验对于中国累积投票制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累积投票的概述,对累积投票基本方面的介绍。阐述了累积投票制概念;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得以在美国产生以及在公司法领域中运用的经济、政治背景;分析了累积投票对少数派股东的作用以及保护少数派股东的目的;通过数学公式少数派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时票数要求;介绍了日本、台湾关于累积投票制立法例的演变。第二章主要是结合案例介绍了累积投票制美国的立法状况。美国各州对于累积投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规定在州宪法中,有的规定在州公司法中,有的则是没有进行任何规定。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发现法院对累积投票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态度。第三章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关于累积投票制强制性和任意性之争、累积投票制的效力范围、抑制累积投票制的措施。第四章主要是围绕累积投票制在中国的适用,在1993年《公司法》与2006年《公司法》时期对于累积投票制的不同态度;着重对2006年《公司法》中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条文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