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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在入手法律前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根本性的观念,包括科学观、“无限性视景”和对此世生活的看法,并把这套观念有意识地注入既有美国法的基底,从而使自己的生命体验融入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控制工具,同时也使内战后的美国法获得了本应具有的知性尊严。他通过十年早期法律学术到《普通法》的发表,逐步确立起一套特有的法学方法,即同时重视逻辑与经验但使二者皆受制于公共政策;他设定自然法作为批判对象,以强化对自己法学方法的自我意识和消解一种专断的公共政策判断标准;最后,他通过建构一种言论自由观念,包括观念的市场竞争命题和历史命题,来赋予其法律理论以宪政上的正当性。总之,霍姆斯对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值得我国法律学人深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