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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和知识产品在各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和知识产品的跨国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进而产生了大量的跨国版权法律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版权传统的严格的地域性开始被不断的突破,版权法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域外效力。鉴于各国版权法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同,涉外版权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为了解决这种冲突,版权冲突规范应运而生。本文探索各国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在解决涉外版权冲突的法律适用中的不同原则和规范以及其利弊和适用的理由、条件,旨在总结和发展恰当可行的版权冲突规范,以利于未来建立我国的版权冲突规范。第一章介绍了版权制度的发展和版权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和解决方式。第二章介绍现有的版权冲突规范和互联网对这些冲突规范的挑战,并进行了分析、评论。第三章深入分析的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诸多方面,采用分割制,总结提出了一组版权冲突规范。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有关版权冲突规范立法、司法、学术现状,就其未来的发展结合国外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基于对《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不同解释,晚近的关于版权的冲突法立法、有关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版权冲突规范,主要有法院地法, I<WP=4>法学硕士论文被请求保护国法、来源国法等,并且各规范的具体适用范围也各有不同。一些国家并未建立专门的版权冲突规范,而在是承认版权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依据本国冲突法的一般规范解决了版权跨国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前,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网络传输具有“无边界”性的特点,使得互联网环境中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复杂。对如何确定首先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公开的作品的来源地国,如何建立网络版权侵权的特殊冲突规范等问题各国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建议。进一步研究涉外版权法律关系可以发现,版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仅包括了版权的归属、权能、效力等本体关系,还包括了版权与合同、侵权等纠结所产生的复合关系。因此,在具体的版权纠纷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做出具体的识别,相对应的,版权冲突规范也应当采用分割制的方法,现总结并建议采用下面的规范,即:1)版权的客体、权利范围、保护期、可转让性和版权侵权行为构成依版权有效使用地法;2)版权的初始归属依作品来源国法;但是雇佣(职务)作品的初始版权归属依调整雇佣合同的准据法;3)版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适用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特征履行适用与当事人和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4)版权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当依有关当事方明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做出选择,应当依据当事人共同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法;如果没有当事人共同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应当依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版权冲突规范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上的不当。总的来看,我国坚持版权绝对的地域性,不承认版权法的域外效力,在涉外版权案件中主要依据《伯尔尼公约》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笔者建议我国应当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版权法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在理论上不断深入研究,探索各国立法、司法和学术界解决版权冲突的不同规范以及其利弊和适用的理由和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未来信息产业和科学文化艺术发展的前景,总结和发展可行的版权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