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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在中国开始的比较晚,起步于八十年代,发展于九十年代末,而且,目前理论界对其的研究只是根据实务界的需要而就其某一方面进行的,更多的是对国外学者观点的介绍,缺少系统的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作者首先从行政事实行为的涵义入手,在介绍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以及国内外学者对其不同表述的基础之上,讨论了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对其正确的表述;其次,在确立将意思表示和直接拘束力作为分类标准的基础之上,作者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将行政事实行为分成了三类;然后,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