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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是民族文化瑰宝,保护民间文艺就是维护文化多样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文艺潜在的经济价值也不断被人们挖掘出来。为了保证民间文艺有序发展,保护保有人乃至国家的利益,保证民间文艺的源泉孜孜不倦地流淌,法律人士积极地对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笔者通过网络资料、电视资料、各类文献了解到了我国民间艺术的窘境,并且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时没有发现特别有效的规制办法,进而阅读大量保护民间文艺文献的基础上认真思考总结,通过对几位学者的学术观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对我国民间文艺的保护尽到微薄之力。本篇文章论述了现行法律在保护民间文艺领域存在的不足,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服务于我国民间文艺的保护。民间文艺产生年代久远,并且被公众熟知。由于一些原因造成了现行法律在对其保护中遇到了障碍,如果仅仅因为某些瑕疵而排除某些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对民间文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文章中不仅探讨了法律的各项不相适应的地方,同时也认真分析了应该如何来弥补某些漏洞,以及一些有利的保护的措施,实现民间文艺的法律利益。我认为虽然国际社会上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已经做出了不少的努力,有些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CBD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WIPO采取的不要求新颖性审查的权利申请程序。但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知识产权在保护民间艺术上是可以发挥突出作用的。虽然会有些瑕疵,但是对待特别的事物时就需要变通,经过变通的知识产权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项下的针对民间文艺的特殊权利保护。通过分析,我认为民间文艺并没有完全进入公共领域,利用该项特殊权利保护时,可以充分考虑数据库保护、在先权利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外观设计保护、在先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本群体正当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来保证我国民间文艺的正当利用、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形成一个群体的文化垄断,推动我国民间文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