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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的优劣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良好运行。证据失权制度溯源到历史上有法定顺序主义和自由顺序主义,前者是过分苛刻地将证据迟延排除在了证据大门之外,后者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充分给予当事人追求客观真实权利的同时,却也给证据突袭提供了可乘之机,于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应运而生。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的发展历程。该制度的确立,督促了当事人积极举证、保障了时限规定的有效落实。但是该制度并不完美,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如何设计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使其在实现制度价值的同时,又能突破局限性,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在阐述证据失权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具有的价值目的。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剖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在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的基点,探索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体系的完善之路,即为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