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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是具有渊源历史的一种刑罚,注重于剥夺犯罪人的某项权利和能力,并对犯罪有显著的预防效果。资格刑具有针对性强的特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资格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如何使其能够更好发挥自身独特的功能和效用。对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和实现刑罚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着重讨论资格刑的具体设置,资格刑内容的选择是设置的前提。资格刑的内容选择应符合我国的刑法原则和刑法理论。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是为接下来具体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资格刑的具体设置打下充分的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以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设置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刑法条文中的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和剥夺军衔。从剥夺政治权利的现状出发,发现剥夺政治权利存在的缺陷,其中包括名称的不准确、具体权利中的概念不明确等;从驱逐出境的现状出发,发现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不合理,法律没有规定当驱逐出境与其他刑罚并存时,如何协调执行的方式。在其他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类似资格刑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具有与资格刑相同的特殊效果,但是却只在行政处罚中出现。这些措施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况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资格刑设置的完善。首先,对我国刑法条文中既有的内容进行修正,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修正,对驱逐出境与其他刑罚的适用方式进行完善。其次,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来设置资格刑,包括从资格刑的适用方式、适用犯罪和适用对象三个角度,从而丰富我国的资格刑的内容。再次,整合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且对二者的适用进行区分。最后,增加设立资格刑恢复权利的制度,主要从实质条件、资格刑的刑罚期限、恢复权利的程序条件三个方面设置。本文着重于对资格刑的设置,对于适用资格刑的自然人主体,建议取消对死刑犯附加的资格刑,同时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资格刑。在具体资格刑与犯罪的对应关系上,建议以犯罪类型为限,对职务犯罪设置限制公权的资格刑。对利用职业、营业资格的犯罪设置剥夺职业、营业资格的资格刑。对单位犯罪设置剥夺或限制法人资格的资格刑。同时,增设法人为资格刑的适用对象,可以根据其限定的资格范围和严厉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限制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停业整顿和刑事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