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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一直是国内研究职务发明问题的焦点和难点,而科研机构作为特定主体,拥有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自身特点,其职务发明中更是会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特殊问题。目前的专利法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也没有明确针对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本文专门针对科研机构这一特定研究主体,聚焦于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归属中的特殊问题,系统地将目前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中的特殊问题进行分类,在法学理论和实际操作性上进行分析,将目前有关职务发明权属的一般性规定、制度合理运用在科研机构中特殊问题的有关职务发明权属判定上。 第一章根据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相关定义,提出了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特殊性并将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归属中的特殊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 第二章运用理论研究和分析比较法得出国内访问学者以及我国到国外作为访问学者的职务发明的权属基本都是遵循“约定优先”的法律原则,而在没有协议时,完成原单位指派的科研任务应该归属于原单位;在访问学者参与接收单位的研究项目时,若运用了接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参阅了接收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该发明创造应归接收单位所有;双方单位对产生的职务发明都有贡献时双方共享权利。 第三章基于“双聘(兼职)现象”在目前的科研机构越来越普遍,通过案例分析法在本文系统归纳出了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任职时职务发明的归属准则:首先遵循合同优先,没有协议时,就应归属于指派任务方。若科研人员在后单位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前单位的科研任务无关时,该发明创造归属于在后单位;双方单位工作内容有重叠或权属存在争议时,就应根据双方单位的贡献程度来划分。 第四章引入对比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得出学生的发明创造归属大致可以根据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性质来进行划分: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允许在学生对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将非职务发明归学生所有;混合发明归学生和单位共有。具体情况还应仔细分析,并探讨了当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时,是否应授予学生一定的权利。 第五章针对的是科技合作中的职务发明归属问题,除了适用合同优先原则外,还适用目前法律法规的一般准则:共同开发的归属于双方;委托开发没有协议的归于完成方;双方共同组建新单位时属于职务发明的归属于单位,属非职务发明的归发明人;属混合发明的应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将该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于科研人员与双方单位共有。 最后为结语部分,对本文所研究的针对科研机构特殊职务发明归属问题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前提是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核心准则是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应归属更容易发挥该发明创造价值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