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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我国应急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试图以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相互关系为主线,来探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章首先以地方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权为中心,认为地方政府应急权存在的理由在于:政府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政府本身具有的紧急避险权和正当防卫权,以及实证法的授权。而应急权的运行包括应急权的行使主体、表现形式和运行边界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指出应急权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即地方政府应急权启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位,行使主体多样化等。然后文章以公民的权利为重心,探讨在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正当性、底线,权利保障的两种模式,以及在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下,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存在的不足。文章最后根据前文提到的地方政府应急权运行和公民权利保障、救济等存在的种种缺陷,尝试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加强对权利的保障,其中包括:确立权利限制的两个原则,设立地方政府统一的危机应对机构,完善地方政府应急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和公益性要求,以及建立一套危机状态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