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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合理地配置和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征税权力,关系到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力度和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关系到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败。深入研究地方税权,对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政府间良性税收竞争,进而实现国富民强,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论文对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不但阐明了地方税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确立地方税权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而且论述了地方税权的基本构成及其实现、运行失当及其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论文的章节和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确立地方税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本章从界定税权的概念入手进行论述,将最广义的税权概括为国际法上的税权和国内法上的税权。前者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后者可以进一步分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国家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同时,论述了税权不包括税收司法权的因为。国民税权的内容则有税收决定权、税收知情权、税收使用权以及税收监督权。国内法上的税权是广义的税权,而国家税权仅指狭义的税权。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税权主体由国家和人民分享、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和不可处分性。其次,我国地方税权的形成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存在密切关联。纵观建国以后的发展历程,我国先是因行政集中税权而表现为财政集权,后来逐渐演变为财政分权。财政分权化改革也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从我国的历史发展和改革实践出发,可以将我国地方税权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高度集中体制时期、财政包干体制时期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第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已经初步奠定了地方税权的基础,地方政府也获得了一定的税权,但是,从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来看,我国有关地方税权的划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确立分税制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较低、分税制实施当时的真正目的是集权而非分权以及变相的地方政府收费权的过度膨胀。第四,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实现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反映到财政体制上,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无论何种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分税制,一般不存在要不要分权的争论,而是如何更好地分权的问题。在我国,在宪法和基本法律层面上确立地方税权,符合我国地域辽阔等基本国情,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第二章对确立地方税权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进行了阐述。首先,本章论述了确立地方税权的理论基础。各国采取何种形式的税权分享方案,取决于其自身的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本章认为确立地方税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宪政理论基础和法律理论基础。地方税权的确立关系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地方政权机关的良性运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类型应各有侧重,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应有不同级次的政府负责提供,不宜相互替代。地方税权存在的宪政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财政立宪理论为地方税权的存在提供理论支撑、宪政民主主义要求地方税权的存在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地方税权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为地方税权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其次,本章认为确立地方税权的依据是财政分权理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在一国内部实行财政分权制度。财政分权是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而同时产生的,但是,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的财政模式并不相同。在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实现中央政府的作用以及促进东西部共同发展。第三,在对发达国家的税权纵向划分模式进行比较后,可以得出一些带有共同规律的东西,这些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和借鉴:税权划分应努力做到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税权划分应努力做到中央税权的主导性与适度赋予地方税权相结合;税权划分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支出的需求;税权划分应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应给予地方以一定的主体税种,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限,使之能形成相对健全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分析了地方税权的基本构成及其实现。首先,论述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条件和原则。一个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时,要考虑其政治、经济、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以及法制条件;要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和税种自身的性质以及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力原则。其次,分析了税权分配的基本原则以及地方税权的基本构成。为保证地方均等化公共服务的提供,地方税权的基本结构应遵循这样的纵横分权规则:税收立法权中某些地方税税种的开征权与停征权、税目的确定权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优惠的确定权等权能,应当通过税收法律明确授予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权中地方税税种的征管权由税收法律明确授予地方行政机关及其税收职能部门行使;税收收益权则通过税收征管权的划分规则来予以分权。第三,分析了促使地方税权协调运行的法律规则。因为地方税权属于税权,所以其协调运行依赖于对税权的法律限制。对税权的法律限制主要有:税法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原则等)对税权的限制,比例原则对税权的限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税权的限制,纳税人基本权利对税权的限制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对税权的限制;同时还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查途径进行规制。地方税权的协调运行,依赖于地方税税种的审慎选择与税制的精当设计。地方税税种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财政利益的实现程度、难度与可能性。税种的审慎选择,包括主体税种的确定与税种体系的选择,即科学选择、确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改革、调整地方税的辅助税种.
第四章主要论证了地方税权运行失当的因为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框架和模式。首先,地方税权运行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由于改革进程实际上是政府和民间重新配置资源产权的过程,既得利益和经济调控需要使得政府对资源权利的争夺仍然很激烈,这种资源争夺不仅发生在政府和民间之间,而且也出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间。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因为是:事权与财权向地方政府转移催生税收竞争的主体、市场化改革与市场体系初步创建税收竞争的客体、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促使地方政府展开税收竞争。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引起生产要素的流动,产生了正效应和负效应。恶性税收竞争的形式有:不透明的、制度外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地方保护主义等。其次,通过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制,对地方保护主义适用反垄断制度,赋予地方税权以及成立指导竞争与合作的税收协调委员会,从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构建规范的法律制度框架。既可以保证税收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可以遏制恶性税收竞争的产生。第三,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赋予地方税权的“集分型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式”,必须具备“稳定、规范、适度”三大特征,从而促使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序开展。